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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还是不整,你考虑好了吗?——从医疗美容纠纷维权谈起

时间:2012-07-19 08:18来源:蓝马 作者:孤独守望者 点击:
从当年韩剧大兴其道开始,女孩们就天天琢磨着韩国电视剧里女孩们怎么都那么水灵,直到知道那弹丸小国惊人的整容技术,自此中国女孩们开始了对整容的不断YY。又有一天当我们突然发现中国的女明星也开始个个变成锥子脸高鼻梁还集体越长越像时,整容这事开始不

从当年韩剧大兴其道开始,女孩们就天天琢磨着韩国电视剧里女孩们怎么都那么水灵,直到知道那弹丸小国惊人的整容技术,自此中国女孩们开始了对整容的不断YY。又有一天当我们突然发现中国的女明星也开始个个变成锥子脸高鼻梁还集体越长越像时,整容这事开始不再神秘,越来越多的女孩们前仆后继的涌入这股洪流,哪怕整成流水线上的摸样,也总比被礼貌的形容长得很有“个性”好(科学松鼠们不也说了,平均脸远比特殊的脸更易让人觉得美)。
当然,安全是必须考虑的一件事情。特别是越来越多的关于整形安全事件的报道,直到超女王贝因整形致死的案例,医学美容整形安全问题被推倒风口浪尖。
如果你去医院或诊所咨询,一般院方都会信誓旦旦的向你保证医师的技术高明和医疗器械的先进(尤以私人诊所突出),然后会告诉你他们有正规的营业资质,有卫生部门办法的许可证,会和你签订规范的合同,开具正式的发票,一旦出现问题,可以顺利进行补救或进行维权。对于本已跃跃欲试的女孩子们,几乎是很难抵御这样的推销的。当然,对于医学上的论证,我们还是交给科学青年们,今天我们就来讨论一下,医学美容整形,如果不幸你真的失败,维权真的很容易吗?
医院?美容中心?美容机构?美容院?乱了乱了
现在的美容整形项目繁多,一旦受到损害,有必要搞清楚你的纠纷性质,这对于你的维权方法可能有着重要的影响。纠纷性质主要从主体和客体来看,即你是否接受的是医疗美容机构的医疗美容项目。如果你所接受的项目是正规医疗机构的医疗美容项目,那么发生诉讼时,案由是按照医疗损害赔偿或者医疗服务合同,如果接受的项目不是真正的医疗项目或者根本就是到了超范围经营的机构(比如根本不具有医疗机构资格的美容院给你整了个鼻子),一旦受到损害,那么只能按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来进行诉讼。当然,无论是医疗损害赔偿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都是要依照侵权法和相关法规的标准进行赔偿,赔偿的项目都是一致的,但是是否构成医疗行为,是否是医疗机构,在确定过错和因果关系的时候,可能与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有所差别。因为规范医疗机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很多很细致,患者在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具有过错时依据也就更多。总之,一个结论,一定要去有资质的正规机构!不要贪图一般美容院的小便宜!
什么是具有资质的医疗美容机构,请参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护士管理办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别吓着,受越多的法律法规规制,证明它的资质越有保证。简单了解的话,卫生部颁布的《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把美容医疗机构分为了美容医院、医疗美容门诊部、医疗美容诊所、医疗美容科(室),分别对每个级别所需的科室设置、人员资质、医疗设备、资金标准、甚至用房和床位标准都做了规定。所以,面对市场上那唬人的“中心”、“机构”等繁杂名称时,你只要问一句“你们的资质是什么层级?医院还是诊所”,服务人员立刻会觉得你很内行,不敢随便糊弄你。
那什么又是医疗美容项目,《医疗美容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具体参照卫生部颁布的《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按照难度分为四级,有着明确的项目名称。医疗机构在给你“美丽承诺”时那天花乱坠的专业项目名称,你可以回家自己对照一下究竟是不是正规医疗项目,也免得被糊弄,小心一个小手术花了大价钱,或者被过度医疗。
违反合同还是侵权?这是一个问题
搞清楚你可以按照医疗相关纠纷进行维权,下面就要涉及如何维权的问题了。凡是医疗机构,都受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局的监管,受到损害发生纠纷可以进行举报,卫生行政部门会根据需要进行鉴定,并且进行协调。当然如果协商不成,还是要付诸诉讼程序。
以医疗机构为被告进行起诉,通常可以按照侵权法和合同法择一起诉,前者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后者为医疗服务合同个纠纷。就这两者的关系,合同和侵权的竞合问题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民法理论问题,简言之就是,所谓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就是你认为对方的医疗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依据合同法要求承担责任,比如要求继续履行、补救或者违约金等,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及相关法规;所谓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就是你认为被告的医疗行为给你造成了损害,要求赔偿相关损失,其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规。通常来讲,由于合同法并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部分,一般患者都会按照医疗损害赔偿来进行起诉。
法律讲求证据,这是个麻烦事
依照侵权法的法律及法理,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以下几个要件:损害后果、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及行为违法性。一般来讲,除特定的侵权行为外,原告认为被告构成侵权,要就以上的要件进行举证。但由于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由普通患者举证具有相当的难度,因此,为平衡举证责任,2002年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了医疗机构若不认可侵权行为,要对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不具有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学理上称为举证责任倒置。后来颁布的《侵权责任法》改变了这一举证倒置的规定,其背景和原因我们后述。
理论上的事,说起来像是化学配平一样容易,但实际情况远远复杂得多。医疗纠纷很特殊,法官只是具有法学专业知识的人,并不具有医疗专业知识。原被告双方在诉讼中对医疗专业问题的举证,法官是难以判断的。因此医疗纠纷诉讼往往有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就是专业机构的鉴定。简言之,就是一些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鉴定机构对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进行专业上的判断,得出结论。
说起这个鉴定更是麻烦,在《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之前,有关医疗纠纷的鉴定有着两个体系,一是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医疗事故鉴定,由各级医学会负责组织进行;二是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可以按照最高院和司法部对于鉴定程序的规定,进行医疗过错鉴定。两个鉴定体系依照的标准和鉴定主体都有差别,前者主要由医学专家组成,主要依据医疗系统相关规范,从医学角度得出结论;而后者主要由法医组成,主要依据司法部门对于鉴定程序的相关规定,在依据医学规范的同时,也考虑法律规范。医疗事故鉴定原本只是在行政机构进行行政管理或处罚时作为依据,后被引入医疗损害赔偿的诉讼中,是考虑到医学专家的专业性,同时也一定有行业利益的考虑(医学会专家主要来自各大医院)。于是出现了这样的怪现象,一个医疗损害纠纷中,往往要进行两次鉴定,分别是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鉴定,而由于规范标准的差别,我们普通人理解构成事故往往显得很严重,可实际上,往往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构成事故获得的赔偿还不如普通医疗过错获得的赔偿多。因此医疗事故鉴定往往成了院方减轻赔偿责任甚至拖延诉讼的手段。
《侵权责任法》的实施,改变了这种怪现象。自后发生的医疗损害,民事诉讼中统一由中立的、司法部管理的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可以说是一大改革和进步,司法系统在推动法律实施背后的努力可想而知。但是同时,《侵权责任法》将原有的由医疗机构对因果关系进行举证的责任转移给了原告患者,具体到诉讼中,就是过错鉴定统一应由患方提起,这可能会增加患者的前期诉讼成本,不知是不是部门利益妥协的结果,不过好在比起进步来讲,功足可以抵过了。
医疗美容,特殊中的特殊
医疗损害纠纷已经是侵权纠纷中的特殊类型了,具体到医疗美容,则是更加特殊和复杂。
回到刚才的举证问题。原告应该对被告的医疗行为对自己造成了损害后果,具有过错,具有因果关系和具有违法性来进行举证。我们来逐个看看如何举证。
首先是损害后果。一般的医疗行为是为了治愈病痛,比如做个心脏搭桥开颅手术的,把人治死了残了坏了,损害后果很容易明确,几乎不用证明。但是医疗美容以美化外貌、形体为主要目的,究竟有没有损害后果都成了个问题。鼻子垫得不够高还是眼角开得过大了,你觉得整丑了医院偏说挺好的,毕竟美与不美都是仁者见仁的事情,谁都说不准。还有的是对术后反映不够了解,一般患者又很难从专业角度证明;还有甚者,进行多次整容不满意不断进行修复,最后的结果究竟是哪一次整出来的都说不清。这时候院方往往根本不认可构成损害后果,那么连过错鉴定都没法启动。
即使损害后果确定了,再来看过错的举证。一般过错鉴定都可以解决过错及因果关系、参与程度的问题。无论是医疗事故鉴定还是医疗过错鉴定,都是通过组成专家组,对病历及医患方对诊疗过程的陈述进行审查,确定诊疗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及医学诊疗常规。对于一般的医疗行为并不是难事,但是我国医学美容、整容行业本身起步就较晚,行业诊疗标准尚未明确、行业规范尚不完善,专业医学院校尚未开设此类专业,相关专业研究欠缺,导致鉴定工作开展困难。另外,大量私立医疗美容、整容机构诊疗过程不够规范、病历制作简单,诊疗过程记录粗糙,也影响了鉴定的进行,给举证造成困难。
医生“走穴”:你伤害了我,还躲着我走
医生“走穴”不是新鲜事,尤其是医疗美容领域,私立医疗机构多,医疗人员基本都是从公立医院“挖角”而来。甚至不少消费者本是慕名去公立医疗机构就诊,而被医生“介绍”至其他私立医疗机构接受诊疗。按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医生应该定点执业,“走穴”其实是违反行业规范的。超女王贝的主治医生就是个“走穴”医生。由于成为行业公开的潜规则,现在有些地区已经开始试点医生多点执业,但是由于基本上都要申报,因此实际的走穴都是私下进行的。
在这种私自“走穴”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或医生为逃避行政机关的监管或处罚,在诊疗活动中开具的相关单据、知情书等可能与实际诊疗的医疗机构并不一致,患者也因对医生的信任而不予追究。然而,一旦产生纠纷,患者通常处于很不利地位,其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及消费数额等,维权难度增大。更郁闷的是,虽然这种“走穴”是违法的,但是对这种行为的处理是医疗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范畴,并不直接构成民事赔偿的事实依据,也就是说,即使违法“走穴”了,就此行为也只能是行政部门处罚,并不能仅因此给你患者民事赔偿。因此医疗机构和“走穴”医生通常自恃患者证据存在瑕疵而不愿承担责任,导致矛盾激化,甚至在诉讼过程中也不愿接受调解,给患者维权带来很多困难。
整还是不整?本来就是个问题了,没想到整坏了似乎问题更多?面对不让人放心的国内市场,有女孩子们考虑日韩整容旅行。但同样要提醒的是,也许人家技术更高整坏的概率小,但一旦摊在自己头上,那就是百分之百的概率。技术也许国际性的,但法律可绝对是本土的,整坏了,异国维权之路也许更加困难了。
所以,当你再次考虑要不要给眼睛做个“重睑成形术”,给鼻子来个“鼻小柱及鼻孔成形术”,给脸弄个”下颌角肥大矫正术”,给牙齿搞个”自体游离龈瓣移植术”,再顺道来个”自体脂肪注射移植术”的时候,想想松鼠会《冷浪漫》里的话吧,虽然32个人的平均脸被认为是美丽的,但与其做无数张平均脸之一,不妨还是做个最真实、独一无二的自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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