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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0上午,湖南省东安县法院准时开庭审理了九月男婴胡洋在东安县人民医院就诊时死亡一案,由于自此前新浪网和中华网都作了报道,该案引起了广大网友的支持和的共鸣,参加旁听人员过多,法庭临时更换审判庭;许多网友从湖南、厦门、广州、河南、湖北及广西等地赶来,约有千人参加了旁听,不算小的审判庭座无虚席,法院门口还有许多站立等待结果的群众 。事后,知音及法制报等进行了采访。北京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和平主动,给予孩子的妈妈胡琼英女士无私的法律援助并代理此案件的诉讼。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北京市康盛律师事务所接受胡琼英等委托,指派我和 一 被告医院给胡洋一个错误诊断
另外,一个医学的基本常识,一岁内婴儿扁桃腺未发育好,不能做出扁桃腺炎的诊断,这是儿科医生都知道的常理,难道被告医院儿科医生、门诊医生连这一点解剖知识都不具备吗?如果真是这样低的技术水平,出现误诊也是被告医院的常事。 二 被告违背医疗用药规范不合理用药 现代医学已经进入循证医学年代,就是在临床对患者的诊断和治疗必须有依据支持才能作出,不能凭主观臆断。被告在孩子未作任何血常规化验、胸部照相、咽部细菌学等相关检查,没有证据支持存在细菌和病毒感染的情况下,就盲目使用美乐西林、菌必治(头孢曲松)和莪术油。医疗常规是不允许预防性使用抗生素,没有任何感染的依据,就贸然使用三种抗感染的药物在一个 9 个月婴儿的身上,况且美乐西林、菌必治(头孢曲松)同属 β - 内酰胺 环类抗生素,均是快速杀菌剂,也均是可以引起交叉过敏的药物,不适当地联合用药,毒性是相加的,这是一般医生的基本常识,恰是这种不合理用药才导致以下一系列的错误。 三 把配伍禁忌的莪术油和菌必治用在孩子身上
由第一个诊断错误,引发第二个治疗上盲目不合理用药,在以上两个错误的基础上,被告把禁忌配伍的药用在一起更令人吃惊,被告使用在患儿身上的三种药竟有二种属于配伍禁忌,大家知道配伍禁忌药物一旦使用,将带来严重的后果和死亡,请看被告用药门诊处方:美洛西林、菌必治(头孢曲松)和莪术油;我们用以下证据来证明被告的错误。
鉴于莪术油注射液可引起严重的不良反应,建议临床医师严格掌握适应症,用药过程中避免给药速度过快,加强临床用药监护。对此药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禁忌与头孢曲松、头孢拉定、头孢哌酮、庆大霉素、速尿配伍使用。 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制度是我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而采取的一项新举措。《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面向社会公开发布以来,对推动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是国家医疗管理法律体系中技术操作规范、规程的一种。它通过国家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公之于众,对医疗及药剂等卫生行业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胡洋上午在住院部打第一、二组点滴时还在玩耍, 11 : 20 分换上第三组药水(按照被告处方是莪术油)后几分钟,胡洋突然嘴唇发青、脸色苍白,关于医疗事故的案例。全身发紫,摇头哭闹很痛苦,于是妈妈和外婆赶快到医生办公室,被告医院邓春芳医生说:“可能是发烧引起的,先量一下体温 ” ,当时并没有采取其他的措施就走了,就在这时胡洋全身起鸡皮圪塔、发抖、呼吸困难并全身呈紫色,后来赵开仁医生看了体温表是 39.3 度,对家属说: “ 他可能是发烧引起的畏寒怕冷,去办住院手续观察吧 ” 。家属问他们为什么第三瓶药用后几分钟,孩子突然变化,究竟里面加错了药?还是用错了药物? 此时,家属已经提醒被告医生,然而,被告医院医生并没有引起注意和及时处理。 通过上述事实可以清楚的看到,在胡洋第二组液体菌必治(头孢曲松)输完后,第三组莪术油输入体内即导致病情急剧恶化,应该是两种药物相互作用产生的结果。被告称分开输入不属于配伍禁忌,显然不能成立,难道只有在输液瓶中的混合才叫配伍吗?药物在人体内同样可以混合发生反应,尤其是本案中输液先后输入两种配伍禁忌的药物,两种药物在体内作用必然会导致相应的不良反应。 四 药物反应后未及时正确处理使病情继续加重 下午 1 : 10 左右,在死者家属极力要求下,他们才把医务科梅中俊主任和小儿科主任唐满翠叫了过来,胡洋的妈妈说: “ 你们终于来了,快救救我小孩吧! ” 但是,没想到他们来了以后只是看了看,没对家属说任何一句安慰的话,然后梅主任有事打电话,其他的去了办公室。过了一会儿,才安排去验血、验大便,更没有采取积极抢救措施。抽血的时候,小孩没有反应,扎着针脚不会动,抽出的血是黑色的,很难挤。家属实在不放心,就提醒医生,问是不是药水有问题 ?! 医生听这样一问便要求家属去办公室封存药水。胡洋的妈妈说:“小孩这样危险还封什么药啊,赶快救救我的儿子吧”,其实,他们这时已经知道小孩没救了,不抢救孩子,反而要我的当事人去办公室一起封药水。药水没封完,胡洋的外婆一个人在抢救室发现小孩嘴和鼻已流出大量奶汁,没有呼吸了!于是边哭边大声喊:“你们都到哪去了,小孩不行了呀!”这时,被告医务人员才一个个地进来,简单地做了一下呼吸。事后,被告儿科主任唐满翠对人说:其实他们上去的时候就知道小孩没救了。她们到现场时小孩呼吸和心跳都没有停止,作为一名临床医生,患者病情变化和危重,就是对医生的命令,也是医生最紧张、最辛苦的时候,抢救患者是争分夺秒计算时间的,不知被告医院是怎样教育医务人员对待危重病人的? 五 、在最后抢救中又错误使用禁忌的药品,最终导致孩子死亡 被告门诊老医生误诊不能理解,用错药我们不能理解,但是,更不能理解的是,在当天下午被告在抢救孩子时,对比一下妇产科医疗纠纷案例。竟然使用了与莪术油配伍禁忌的药速尿针 5 毫克静脉注射,这是第二次将配伍禁忌的药物又输给了孩子,我们知道化学药品所起的变化是很快的,用错药是普通老百姓都知道的后果,胡洋病情在继续恶化,在孩子死亡前 25 分钟,被告再次使用了与莪术油配伍禁忌的药速尿 3 毫克静脉注射,又致命的一击,加速了死亡。一个小小的生命,怎经得起连续多次的配伍禁忌药,变化了的化学反应,短时间大量进入孩子的身体。药物象一把剑,用好了它斩断了病魔,用不好要了孩子的生命。下午 1 点 50 分,一个幼小的生命就这样告别了世界,告别了生他养他的妈妈 ,告别了他的亲人。活泼可爱的小胡洋永远的失去了 ……. 。 结合以上事实,我们认为本案并非医疗意外。医疗意外是指在诊疗行为无过错的前提下,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导致的不能预见,不可抗拒的意外后果。首先,被告的过错显而易见,“急性扁桃体炎”属于误诊,使用国家明令禁止配伍的药物属于误治。其次,本案中也患者并无病情异常或体质特殊的情况,患者属于普通的“上呼吸道感染”,也无过敏史,在医院进行的皮试也是阴性,不存在过敏体质。胡洋的死亡是被告东安县人民医院,因医务人员的严重过失和错误,在误诊的基础上、用了不该用的药,在用药错误导致严重不良反应时、又没有组织积极有效的处理、在孩子濒危在死亡线上时,又错上加错的二次使用配伍禁忌的速尿针,这样一系列的错误,最后导致一个仅仅诊断为急性扁桃体炎的疾病,竟在短短的三个小时不明不白的死去,这与医院连续性错误的医疗行为有直接不可分割的因果关系。 一错再错,接二连三,错上加错,最终导致孩子死亡,被告医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必须依法追究被告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还死者家属一个公平。人生最大的痛苦莫过于失去亲人,十月怀胎,一朝分娩,从妈妈 身上痛苦掉下的肉,又不明不白痛苦的失去,可怜天下慈母心,请你们充分理解我的当事人这份刻骨铭心的感受。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108 条、《民法通则》第 119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法律责任,赔偿死者家属所蒙受的巨大痛苦和损失。 最后,关于胡洋的户口及赔偿依据问题。胡洋因年幼并没有进行户口登记,其父母尽管为农业户口,但长期在东安县城工作居住生活,已经融入城市这个大家庭,成为其中一员,而且胡洋的哥哥已经登记为非农业户口。在对胡洋赔偿时完全可以按照非农业户口的标准进行计算。在人的生命权被日益重视的今天,在城乡壁垒逐渐被打破的今天,国家已经有部分省份开始对赔偿中以户籍为依据进行计算进行了相应调整,并且有了很多的案例。小胡洋虽然没有户口,但完全可以登记为非农业户口,他本来可以在城市中健康地成长,平等地生活学习,可是现在被告的过错行为已经导致小胡洋生命的离去,剥夺了他的生命权,我们希望在对小胡洋的赔偿上,不能让小胡洋再次面对不平等的待遇。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庭合议时能充分予以考虑,并希望被告医院以后真正从患者利益出发和着想,认真反思自己的医疗行为,不要再出现第二个、第三个胡洋 …… 。 北京市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和平 黄 坦
2007 年 1 月 10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