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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大纲新法解读:刑八时间效力问题解释

时间:2012-08-08 01:42来源:尔尔 作者:天狼星 点击:
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新法解读:刑八时间效力问题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本解释共八条,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内容,都需认真掌握。 2011司考大纲相关推荐: 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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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解释共八条,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内容,都需认真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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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对于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依法应当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确有必要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或者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或者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司考命题角度分析】这一条针对的是完善管制刑及缓刑、假释的执行方式的适用。管制是限制人身自由但不予关押的刑罚。刑法修正案八根据新的情况,对管制的执行方式适时调整,有针对性地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进行必要的行为管束,以适应对其改造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这也就是说,这些行为管制的措施可以适用于2011月4月30日以前的犯罪。关于刑法的溯及力问题,我国刑法第12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这里没有采取从旧的原则,也不是从轻的原则,而是从刑事政策的角度考虑,采取“溯及既往”的原则。针对执行方式在现实当中出现的问题,采取的改善措施,目的是更好的实现刑法。

  第二条 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被告人具有累犯情节,或者所犯之罪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司考命题角度分析】这一条针对是限制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的适用。这里第二款采取的是“溯及既往”的原则。由于刑法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包含着保障行为人的自由的观念。作为例外,这里是考虑到实质刑法的目的,使得罪责刑在实质上相符。

  第三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但是,前罪实施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2011年5月1日以后再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司考命题角度分析】这一条针对调整后累犯的适用问题。刑法修正案八对未成年人犯罪予以从宽处理,扩大特殊累犯的范围,加大对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处力度。

  第四条 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法律敎育网整理

  【司考命题角度分析】这一条针对自首问题,进一步落实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

  第五条 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司考命题角度分析】这一条针对的是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的行为。|法律敎育网|刑法修正案八删去了这种规定。

  第六条 2011年4月30日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2011年4月30日前后一人犯数罪,其中一罪发生在2011年5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司考命题角度分析】这一条适当延长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实践中有一些犯罪分子一人犯有较多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总和刑期较高,如果只判处最高二十年有期徒刑,难以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适当提高这种情况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的上限。也就是说从2011年4月30日以后,有期徒刑的最高刑为25年。

  第七条 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以后或者假释前实际执行的刑期,适用修正前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司考命题角度分析】这一条针对的是实际执行的期限,适用修正前刑法的原因是从旧兼从轻。

  第八条 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因具有累犯情节或者系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并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011年5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能否假释,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因其他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011年5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能否假释,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司考命题角度分析】这一条针对完善假释规定,加强对被假释犯罪分子的监督管理的适用时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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