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代理典型成功案例分析1续 (作者:贺荣友,电话,电邮转载请注明) 案例分析讨论: 1、法律适用的问题 院方坚决要求法庭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依据本案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全国人大颁布实施的《民法通则》位阶(法律地位)高于国务院制定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以,当二者产生矛盾对立的情况,应当适用上位法《民法通则》。 2、医学专业的问题 医疗纠纷涉及的不仅仅是法律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还是医学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如本案住院病例资料达数千页,要在厚厚的病例资料中找出院方的诊疗过错,如果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是相当困难的。本案查询二次手术记录,得知切除肠管术后送检了病理,翻看二次病理报告记载:“送检肠管,浆膜粗糙,粘膜组织伴出血、伴炎性细胞浸润。”证实肠管无坏死或可疑坏死!本来松解梗阻肠管形成孔角部位的粘连即可,而院方却做了肠切除肠吻合,给患者的正常组织器官造成了过大的损伤。医疗事故案例。北京市卫生局编《外科诊疗常规》第85页:“小范围局限紧密粘连成团的肠袢无法分离,或肠管已坏死者,可行肠切除吻合术,”显然,院方违反了诊疗常规。这样,原告就抓住了被告的关键过错,形成本案胜诉的格局就是预料之中的了。 3、医疗事故鉴定的问题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1条第23条规定,省、市两级医学会分别组建辖区范围内的医学专家库,由双方当事人从专家库中选择医学专家参加医学鉴定,鉴定人员是医学专家。这些医学专家基本上没有法律方面的理论和实践,在医学领域里是各个专业的骨干,他们的思维模式更偏重于临床医学的技术要求、科室规章、操作规范、甚至学术的进展,如果被鉴定的医疗行为是他们在临床实践中认为可正常发生的,那么被鉴定的医疗行为就很难定为违规医疗过失行为,因而也就不构成医疗事故。比如本案患者第二次肠切除肠吻合术后发生肠瘘,他们会认为肠瘘属于术后常见的并发症;而做肠切除,不过是腹部外科太普通的手术了,医疗事故案例。所以,进行本案鉴定的腹部外科医学专家并不把二次肠切除看作是违反诊疗常规的过错医疗行为。 4、对患方代理人的要求 若想赢得医疗纠纷的官司,患方的代理人应具有七分医学三分法律的知识和较强的能力,应当对进行鉴定专家的思维模式具有清晰的了解,并具备与这些专家的思维模式保持一致的能力,患方代理人提出的争议论点和证据才易被鉴定专家所接受。本案院方聘请的律师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虽然在法律方面总是咄咄逼人,但只要涉及到医学方面的问题基本就无能为力了。因此,本案司法鉴定的结论基本上采信了我方的辩论意见。 5、司法鉴定的基本要件 医疗损害人身侵权责任构成的4个要件:损害行为、损害结果、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医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任何医疗纠纷的诉讼都要落实这4个核心的问题,这也是赢得任何侵权官司的核心问题。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