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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民事辩护律师】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是否可变更诉讼请

时间:2012-08-20 14:26来源:木头人 作者:书山寻路 点击:
另一种观点认为,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根据最高法院《若干解释》的第四十五条规定,不得允许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尽管第四十五条讲的是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而不是原告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
另一种观点认为,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根据最高法院《若干解释》的第四十五条规定,不得允许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尽管第四十五条讲的是“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而不是“原告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在词意上两者是有区别的。但此“新的诉讼请求”,笔者认为应包括减少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以及在诉讼请求数量不变的情况下改变诉讼请求,你看医疗事故赔偿条例。因为改变后的诉讼请求,也是一种新的诉讼请求。如果仅从侠义上理解不准许原告在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提出新的诉讼请求,势必会造成提出诉讼请求时机的混乱。有的为了拖延诉讼时间,以实现不正当的目的,就有可能随时变更诉讼请求。这样一来,在有些情况下将使被告措手不及,无从准备,严重影响其诉讼权利的行使。这属于诉讼中不正当的突然袭击。再说,也不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如果对原告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没有时限的要求,那么为了实行司法公正,还要保护被告的权利,人民法院就应当向被告重新或补充送达新的起诉状副本,被告提出答辩和提供证据的时间就应当相应地顺延。即变成了马拉松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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