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记者/戎明昌 通讯员/曾曼)前天上午,汕头中院对一宗伪造货币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曾庆彬、胡岳龙、郑育平、张运桥、雷大春、杨胜伦、张平因犯伪造货币罪,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12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罚金。 合谋印假币并商定分工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9月期间,被告人曾庆彬、胡岳龙、郑育平合谋共同出资印刷假币并商定分工。随后,曾庆彬向同案人袁奕安(另案处理)租赁汕头市金平区一旧平房作为印制假币的工场,并通过街头小广告购买1台二手单色印刷机。 百元假钞胶版到手 2011年6月,曾庆彬、郑育平、胡岳龙共同出资,由曾庆彬、胡岳龙及同案人袁奕安到汕头市泰山路某商店,购买了晒版机、烤版机、切纸机各1台。同年7月初,胡岳龙告诉曾庆彬他已经找到能够印制假币的技术师傅雷大春。同年7月底,胡岳龙得知被告人张运桥能够提供印制假币的纸张、胶版和假币的销售门路,遂与张运桥密谋合伙印制假币。同年8月1日,张运桥窜到普宁市流沙某宾馆,后向罪犯卢奕彬(绰号“阿陆”,已另案判决生效)取走一套用于印制2005版面额100元的假人民币胶版,并于当天将胶版带到汕头市某宾馆交给胡岳龙。 拟百元假币卖1.8元 2011年8月5日下午,曾庆彬、胡岳龙、张运桥在某宾馆816房商议印刷假币事宜,看看医疗事故赔偿条例。谈妥先印刷23令(大约4万多张4开纸)假币,由张运桥负责提供印制假币的纸张、胶版并负责假币的销售;曾庆彬、郑育平、胡岳龙负责提供印制假币的场地和印制工人,并出具印制假币所需的资金,印好假币交由张运桥贩卖,每张面额100元的假币售价1.8元,所得利润30%支付给向张运桥提供胶版、纸张的卢奕彬,余下的70%由曾庆彬、郑育平、胡岳龙3人平分。8月7日,雷大春招引被告人杨胜伦、张平一起印制假币。在曾庆彬等人安排下,8月8日开始印制假人民币。 同年8月10日,公安机关查获印制假币工场,缴获假人民币半成品66万张及印制假币的机器设备等。 半成品属犯罪未遂 汕头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货币罪。本案被告人在伪造货币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的2005年版100元面额的假人民币6600万元属于半成品、系伪造行为尚未实施完成的情形,属犯罪未遂,按照法律的规定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