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废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重新制订医疗纠纷处理相关法律 我建议废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重新制订《医疗纠纷处理条例》或相关法律。不要再以国务院或卫生部的名义发布,而是由人大来制定发布,只有人大才能代表大多数人,人大制定通过的法律,人民才不便违背。现在的国务院顶个屁用,人家公安部都不卖你贴,你要求人家维持医院秩序,人家就是不给你维持。因此,我建议由人大来制定医疗纠纷的法律,这样,如果公安部不执行,就是违背了广大人民的意志,就是跟人民作对。 现在医患双方的分歧主要在于对医疗事故定性的认定上。 按《条例》,医方认为医疗有风险、疾病发展复杂、医生能力有限,只有违反法律法规,过失造成的医疗伤害才构成医疗事故,而病人或家属根本不理你这一套。他们认为,只要有医疗伤害就是医疗事故,尽管这样的要求与实际情况和条例思想不符。 我觉得,要解决医患矛盾,医疗事故案例。必须要解决医疗事故定性的问题,而这个问题由于医患双方专业知识不同以及鉴定程序的缺陷,双方很难达到观点一致。因此,我干脆取消医疗事故鉴定,代之以医疗纠纷处理。 类似于工伤处理中工伤鉴定及分级,医疗伤害不要再确定是不是医疗事故,医疗鉴定改为医疗伤害等级的鉴定及医患双方责任大小的鉴定。(当然,这里要排除那些医生故意伤害的案例,故意伤害的应归为刑事案件,直接由公安局处理)。只要是医疗损伤,均给予赔偿,伤害等级不同,赔偿不同。医疗伤害的赔偿方式可以探索,改变目前单一由医院赔偿的状况。比如说,国家应该要求保险公司设立医疗风险责任和医疗意外的险种,医院购买医疗风险险,患者购买医疗意外险,医患双方按责任确定赔偿比例后,由保险公司赔付。如果患者不购买医疗意外险,则这部分得不到赔偿。这样,由目前医患双方直接面对面,改为保险公司和医方面对面,可以扭转患者面对医院时的弱势地位。 如果医疗事故处理的办法仍维持现状,也建议,公立医院的医疗赔偿不要再由医院直接支付,而由财政支付,财政支付后再向医院追偿或从医院的财政投入中扣除,医院不得开列这笔预算,也不得私自向病人支付任何赔偿。这样,一方面因为公立医院是国家的财产,不容任何人破坏,另一方面病人或家属闹的再很,从医院也得不钱,可在一定程度上扼制医闹越来越多的现象。 但是,我觉得,还最好由保险公司来介入最好。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