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目前对广告进行规制的一般性规范主要有《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广告法》自1995年2月起施行,《广告管理条例》自1987年12月起施行,《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于1988年1月起施行,该《细则》历经1998、2000、2004年三次修订。问题在于:医疗事故案例。与一般的法律体系不同,《广告法》和《广告管理条例》并不存在明显的隶属关系,因为《广告管理条例》不是出于《广告法》,而是在《广告法》之前由国务院制定的。而后来的《广告法》又没有宣布《广告管理条例》必然失效。《广告法》在附则中没有明确规定该法的解释主体,虽然工商总局也在对《广告法》进行解释或制定细则,但工商总局也偏好于对《广告管理条例》制定实施细则。问题的关键在于:工商总局制定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在违法广告的法律责任设定方面基本上与《广告法》中的规定不同,这种不同主要表现为设定了比《广告法》轻得多的法律责任。而在对违法广告进行查处时,《细则》是主要的处罚依据。这可以从工商总局在2005年9月28日以局长令形式公布的《关于按照新修订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调整有关广告监管规章相应条款的决定》中察知。至于《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与《广告法》在法律责任设定上的差异主要表现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