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诉讼代理典型成功案例分析1
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患者仍胜诉获得赔偿 (作者:贺荣友,电话,邮箱,转载本文请注明出处) 病案简要回顾:2002年9月15日患者因粘连性肠梗阻在怀柔区医院就诊,在急诊观察室保守治疗无效,收住院做了二次肠切除肠吻合手术。第一次术后肠梗阻未能缓解,术后10天再次手术,第2天发生肠瘘并发休克,后转到宣武医院外科重症监护病房抢救治疗,病情稳定出院,腹部仍有肠瘘、每天有粪便液体经腹部瘘口流出。患者认为引发肠瘘等病症是怀柔区医院手术失败的结果,而医院认为肠瘘等继发病症是术后并发症,医患双方由此产生医疗纠纷。患方提出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果不属于医疗事故。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协议,医院给患者经济补偿款3.5万元,院方要求患方认可本医疗纠纷到此结束,协议规定患方日后不得就此事再提出诉讼或额外赔偿,患方家居农村,其经济状况十分困难,鉴定结论对患者不利,他们觉得能拿到3.5万元已经很不容易,也就签署了协议书。医疗事故案例。2003年12月23日住北大医院做关闭肠瘘术治愈。本案经我方的诉讼代理,在该区法院立案后,经我方一系列认真努力的工作,经法庭审理最终胜诉,怀柔区医院再增加赔付18万元。患者终于得到了合理的经济赔偿共计21.5万元。 案例分析过程:2003年6月13日经怀柔区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见下: 本案经我方代理后,经过认真详细审查病历后,找出院方违反诊疗常规的关键过错。我们发现:[1]二次病理报告记载切除的肠管:“送检肠管,浆膜粗糙,粘膜组织伴出血、伴炎性细胞浸润。相比看医疗事故案例。”证实切下的肠管无坏死或可疑坏死。[2]怀柔医院手术记录与北大医院手术所见不符,怀柔医院第二次手术纪录中记载:“封闭回盲部,近端回肠与盲肠末端端侧吻合”而北大医院的手术记录是:“肠道瘘口以远侧见小肠端侧吻合口一处,”北大医院术中证实原告的回盲部正常,未见回盲部被封闭,未见回肠与盲肠吻合术的吻合口。在怀柔区法院立案审理期间,代理患方坚持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鉴定结果如下:经开庭审理质证,法院采信该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在法庭主持调解下,被告怀柔区医院赔偿患方各项费用共计21.5万元(前期已给付3.5万元,18+3.5=21.5)。案例分析讨论:1、法律适用的问题院方坚决要求法庭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依据本案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全国人大颁布实施的《民法通则》位阶(法律地位)高于国务院制定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以,当二者产生矛盾对立的情况,应当适用上位法《民法通则》。2、医学专业的问题医疗纠纷涉及的不仅仅是法律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还是医学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如本案住院病例资料达数千页,要在厚厚的病例资料中找出院方的诊疗过错,如果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是相当困难的。本案查询二次手术记录,得知切除肠管术后送检了病理,翻看二次病理报告记载:“送检肠管,浆膜粗糙,粘膜组织伴出血、伴炎性细胞浸润。”证实肠管无坏死或可疑坏死!本来松解梗阻肠管形成孔角部位的粘连即可,而院方却做了肠切除肠吻合,给患者的正常组织器官造成了过大的损伤。北京市卫生局编《外科诊疗常规》第85页:“小范围局限紧密粘连成团的肠袢无法分离,或肠管已坏死者,可行肠切除吻合术,”显然,院方违反了诊疗常规。这样,原告就抓住了被告的关键过错,形成本案胜诉的格局就是预料之中的了。3、医疗事故鉴定的问题(见下篇)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