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已成高危职业,安徽又一律师涉嫌伪证被捕 “正义网安徽3月16日电(通讯员蒋斌 邱红莲 李新伟)3月16日,灵璧县检察院经依法审查,对宿州市一律师接某某以涉嫌妨害作证罪依法批准逮捕。 现年44岁的犯罪嫌疑人接某某,系宿州市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2011年,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原萧县水利局局长朱某某受贿一案,接某某担任朱某某的辩护人。在办案过程中,接某某利用工作之便,获取大量的案件信息,为了帮助朱某某减少受贿金额,减轻罪责,接某某演出了一出出闹剧。2012年2月中旬,接某某赶到萧县县城一宾馆住下,并安排朱某某妻子李某通知证人孙某、朱某、魏某等到宾馆其房间内,接某某安排证人书写收条等虚假书证,并唆使他们开庭时做虚假证明。为使朱某某口供与这些虚假证明一致,2012年2月28日上午10时许,接某某在灵璧县看守所单独会见朱某某过程中,将一封串供信递给朱某某,并安排朱某某对部分受贿罪行予以翻供,企图逃避法律制裁。接某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被看守所值班民警当场发现,所内监控录像也即时摄录,串供信及律师证被当场扣押,遂案发。 灵璧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接某某在担任朱某某辩护人过程中,教唆证人作伪证,唆使朱某某翻供,企图达到减轻朱某某罪责的目的,其行为已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之规定,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依法对接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原文链接:Biglaw/CaseFile/Criminal//t_.html 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在安徽也应有点名气,不想其一位44岁的老律师,竟然在一起简单的受贿案件上翻船。依据新闻通稿的报道来看,这位接律师涉嫌的犯罪,即伪造证据的手法很拙劣,并且愚蠢到去看守所会见时还要传递纸条!即便如此,其行为也没有完成所谓伪造证据罪的所有过程,因为,尚在伪造过程中即被发现了,所伪造的所谓证据还没有拿到法庭上使用,更没有干预到尚未开庭案件的审理。医疗事故案例。如果按照通稿所言事实来认定,也应该属于犯罪准备阶段。不过,不能不说律师为了一个案件,就敢如此胆大妄为,毁掉自己的职业生涯,的确令人惋惜。在北海四律师伪证案尚没有结论,杨在新律师被监视居住后下落不明,刑诉法修正案第73条秘密抓捕不顾众人异议就强行通过的时代背景下,安徽大泽所律师又因伪证案被抓,一再提醒我们,刑事辩护律师已经成为高危职业。尽管刑诉法修正案在正式实施后,刑事辩护律师或许可以解决会见难、阅卷难等问题,但在《刑法》306条没有废除的前提下,医疗事故案例。类似李庄那样的“眨眼睛”伪证案,还会在一些地方上演。需要再次提醒办理刑事案件的各位同仁,一定要谨言慎行,特别是要在会见中遵守看守所的规章制度,不可犯给被告人递纸条、借电话等之类的低级错误。毕竟,我们目前还不是一个法治时代,毕竟被告人的口供还是“证据之王”;因为李庄律师会见时眨眼睛都可以成为教唆被告人翻供的犯罪行为,所以递纸条、借电话等违纪行为更可以成为追究律师刑事责任的重要事实依据。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