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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房屋写着儿的名 儿媳离婚要分房

时间:2012-09-13 19:18来源:狼毒花 作者:炜轩 点击:
因为年纪大了不能办贷款,于是,皇姑区居民老李以儿子小李的名义购买了一处房产,房子一直是儿子和儿媳住着。几年后小两口闹离婚,儿媳称房子是夫妻购买的要求分割房产,并强占着房子。9月10日,记者从皇姑区人民法院获悉,这处房产最终判定归老李所有,小李

因为年纪大了不能办贷款,于是,皇姑区居民老李以儿子小李的名义购买了一处房产,房子一直是儿子和儿媳住着。几年后小两口闹离婚,儿媳称房子是夫妻购买的要求分割房产,并强占着房子。9月10日,记者从皇姑区人民法院获悉,这处房产最终判定归老李所有,小李和前妻予以腾房。

因为年纪大了不能办贷款,于是,皇姑区居民老李以儿子小李的名义购买了一处房产,房子一直是儿子和儿媳住着。几年后小两口闹离婚,儿媳称房子是夫妻购买的要求分割房产,并强占着房子。9月10日,记者从皇姑区人民法院获悉,这处房产最终判定归老李所有,小李和前妻予以腾房。

老李:以儿名贷款买套房

2006年7月7日,老李在皇姑区看中了一套商品房,总房款28万余元。因为年纪较大不能办贷款,售楼员支招,“可以以你儿子的名购买办理贷款。”老李一想也对,等自己老去了,房产早晚也都是儿子的。于是,老李就以儿子的名义登记购买下了这套商品房,并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老李交纳完首付款13万余元,并从银行贷款了15万元。为了防止以后因房产起纠纷,2006年12月12日,老李找来儿子小李和儿媳王某,让他们写了一份《承诺书》,上面清楚地写明这处住房房产证上是儿子的名,但购房款全部都是由老李出的,儿子和儿媳只有居住权。老李的儿子和儿媳分别在这份《承诺书》上签了字,并按下手印予以确认。

2007年4月,老李办理了房产入住手续,房子交由儿子和儿媳实际居住使用。2008年10月,房产所有权证办理完毕,登记所有权人为小李。贷款一直由老李予以偿还。

小李:离婚后前妻占房不还

3年后,老李的儿子和儿媳王某离了婚。在上时,王某说这处房产登记在小李的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进行分割。老李向法院提出了异议,说房产实际是自己购买的,不能进行分割。因此,法院没有对这处房产进行处理。

离婚后,老李多次找到王某要求腾房,王某强占着这处房子就是不搬走。无奈之下,2011年10月,老李将儿子和原儿媳王某一同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房产归自己所有,并判处儿子和王某腾房。庭审中,王某说,房产是自己与小李一起买的,自己从姐姐那里借了2万元交的购房定金,又以小李的名义办理的贷款。购房首付款11万元及入住费用都是自己和小李支付的。

当老李提交《承诺书》证据后,王某辩称,自己写的“承诺书”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当时完全是为了缓解家庭矛盾才写的。而小李坚称,这处房产确实是父亲老李出资购买的。“买房,我和王某没有拿钱,因父亲年纪大了,不能贷款,因此才以我名义贷款购房。”

审理:书面证明表明买房是谁

皇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老李主张其出资购买了这处房产,并提交《承诺书》书面证明予以证实,小李和王某对这份书面证明中的本人签字真实性没有异议。同时,老李提交了诉争房产相关手续原件,包括入住手续、偿还贷款凭证、结清贷款凭证等,上述证据与《承诺书》可以相互印证,证明这处房产系老李出资购买的。

老李实际出资购买了这处房产,即享有对该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承诺书》有关“李某夫妻二人只有居住权”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此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近日,皇姑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这处房产归老李所有,小李和王某予以腾房。

法官说法:隐名购房易起争议

主审法官表示,这是一起极为典型的隐名购房案件。实际购房人无贷款资格或为了逃避交纳税款,以登记购房人名义办理相关购房手续。一般情况,登记购房人多为实际购房人的。当登记购房人与配偶关系不和,欲解除夫妻关系时,则登记购房人的配偶对房产权属易产生争议。因此,在隐名购房时,一定要谨慎。

辽宁联胜主任金威律师表示,为避免日后财产受损,实际购房人可以与登记购房人夫妻一同签订书面协议予以写明或到公证部门予以公证。

(本文来源:沈阳晚报 所属:)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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