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知国家税务局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印花税征免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03/17
税法律师:学习医疗事故案例。
近接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3)674号《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印花税征免问题的批复》内称:“船舶保险合同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件》中列举征税的‘财产保险合同'范围。但对于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远洋船舶保险合同,我局(90)国税函发104号和(91)国税发006号文件规定: 对中国
近接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3)674号《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印花税征免问题的批复》内称:“船舶保险合同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件》中列举征税的‘财产保险合同'范围。但对于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远洋船舶保险合同,我局(90)国税函发104号和(91)国税发006号文件规定: 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远洋船舶保险合同(或保险单据)以及与外国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业务凭证,在1993年底前免征印花税。因此,对船舶保险合同的征免印花税问题应当按上述规定处理”。 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国家税务局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印花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3]674号 山东省税务局: 你局鲁税三[1993]45号<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船舶保险合同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财产保险合同"范围。相比看医疗事故赔偿条例。但对于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远洋船舶保险合同,我局国税函发[1990]104号和国税发[1991]006号文件规定: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远洋船舶保险合同(或保险单据)以及与外国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业务凭证,在1993年底前免征印花税。因此,对船舶保险合同的征免印花税问题应当按上述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三年五月七日 如果您的问题还没解决,您可以直接拨打网站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00-6432转0,专业律师即时帮您解决法律问题。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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