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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阻隔罪犯哥哥捐献肾脏 关于明示废除狱字【2006】第194号的公开信 河南天昭律师所 张胜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我是张胜利,系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湖北省沙洋县熊望台监狱服刑犯人马启征,自愿捐献一只肾脏给身患尿毒症的同胞弟弟;此事却屡屡不能获得监狱同意与协助。熊望台监狱明文回复犯人弟弟及其家属,是因为狱字【2006】第194号的批复文件。该事件已被多家媒体采访、报道,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媒体之所以连续、跟踪报道,社会之所以反映强烈,主要是因为司法机关的这个批复有违人情、不合常理!是因为这个批复违反了“以民为本”的治国理念! 如果我们过分强调并无限放大——服刑犯人属于特殊群体的阶级观念,如果我们过分强调并无限放大监狱的所谓风险与费用,如果我们-------这样,我们就侵犯了服刑犯人的天然权利,就漠视了患者的生命,就无视了公众的不满情绪!甚至无助于罪犯改造环境的不断改进,甚至无助于我国器官捐献事业的进一步改观! 我国器官捐献事业良性、健康、长远的发展,需要社会方方面面的支持、配合与协助!尤其需要公共权力机关的引导作用! 为此,作为律师,我建议:以批文形式明确废除狱字【2006】第194号文件。一方面是因为此文件与之后的行政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并不协调,另一方面也因为此文件如今已经不合时宜。 实际上,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有关规定,活体器官移植的接受人,法律是有明确范围的,即仅仅限于配偶、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等。由此可知,监狱服刑犯人中,每年又有多少犯人家属可能身患重症,又有多少犯人与家属可以配型成功!其数量应该是少之又少的。 最为重要的是,比之患者生命,比之患者高昂的医疗费用,监狱方面由于看管狱外罪犯的成本能够斤斤计较吗? 故而,强烈建议司法部或监狱管理局明示废除狱字【2006】第194号的文件。 以上意见,请予以采纳。 河南天昭律师所 张胜利律师 二零零九年六月三日 分享到: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