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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娟律师谈遗产继承中的问题

时间:2013-02-20 13:12来源:奇奇 作者:我是倪家 点击:
法律规定人身权、国有资源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等事项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下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不可以继承。 一、国家或集体职工因公死亡,革命军人牺牲或病故、公民因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而死亡时,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法律规定人身权、国有资源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等事项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下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不可以继承。
  一、国家或集体职工因公死亡,革命军人牺牲或病故、公民因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而死亡时,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照国家制定的劳动保险法规定、革命军人牺牲与病故抚恤的规定、交通安全法规定或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受该死者生前抚育、扶助和赡养的家属一定金额的抚恤费和其他生活补助费。因为这些抚恤费,其性质并不是对死者个人利益的经济补偿,而是国家对死者特定家属所给予的精神慰籍和物质帮助,应由有关人员直接享受,不属于死者遗留的个人财产。
  二、人身保险金。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如果指定了第三人为其人身保险合同的收益人时,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收益人可直接请求保险人向其支付保险金,该保险金不列入被保险人遗产范围。当然,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的,该保险金仍属被保险人遗产范围内。
  三、与被继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自然人的人身权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不得转让,只能为特定的自然人享有。因此,对比一下医疗事故案例。自然人的人身权,不论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都不得作为遗产。自然人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虽可为遗产,但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利不得作为遗产。
  四、国有资源使用权。按照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取得和享有国有资源的使用权。如采矿权、狩猎权、渔业权、养殖权等。这些权利虽从性质上说是用益物权,但因其取得须经特别的程序,权利人不仅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同时也有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义务。国有资源使用权是由特定人享有的,不得随意转让,因而也不得作为遗产。享有国有资源使用权的自然人死亡后,继承人要从事被继承人原来从事的事业,须取得国有资源使用权的,应当重新自行申请并经主管部门核准,而不能基于继承权而当然取得。
  五、承包经营权。我国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可以按照承包合同办理。在这里,被继承人在承包经营中投入的财产,应得的个人收益属于遗产,应按继承法的规定由继承人继承。而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不是遗产。如果法律允许继承人继承承包,可以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由继承人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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