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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疏于观察致新生儿脑瘫终审被判赔44万

时间:2013-05-09 09:31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违反产科诊疗常规 疏于对新生儿观察—— 因出生时医院处理不当不幸成为脑瘫患儿,三岁的张曦(化名)将垂杨柳医院告上了法庭。记者昨天获悉,二中院终审判决:
违反产科诊疗常规 疏于对新生儿观察—— 因出生时医院处理不当不幸成为脑瘫患儿,三岁的张曦(化名)将垂杨柳医院告上了法庭。记者昨天获悉,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一审朝阳法院作出的医院赔偿张曦各项费用共计44.76万余元的判决。 2001年9月23日6时,张

 

    违反产科诊疗常规 疏于对新生儿观察—— 

    因出生时医院处理不当不幸成为脑瘫患儿,三岁的张曦(化名)将垂杨柳医院告上了法庭。记者昨天获悉,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一审朝阳法院作出的医院赔偿张曦各项费用共计44.76万余元的判决。

    2001年9月23日6时,张曦的母亲到垂杨柳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先兆临产。经家属签字同意后医院给产妇做了产钳助产术。张曦出生后不久,医院认为她患有新生儿肺炎,将其转到儿童医院继续治疗。然而此后多家医院的诊断结果都是缺血缺氧性脑病,脑性瘫痪。张曦至今仍在接受康复训练。 

    一审时,北京医学会对此案作了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医院违反产科诊疗常规,疏于对新生儿观察,缺乏对神经系统、精神状态、囟门等相应体征的观察和记录,未及时发现患儿缺氧缺血性脑病的异常表现,也未采取相应的措施,患儿脑瘫与医院的经治医生未能及时发现胎儿宫内窘迫,未采取相应的处理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此病例属于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医院负主要责任。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医疗事故鉴定医院应负主要责任。一审法院所做判决并无不妥,应予维持。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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