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专题 > 医疗事故案例 >

卫生院擅自切除女患者输卵管负全责

时间:2013-06-03 18:55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躺在病床上的曹丽华。(资料图) 2008年7月,郴州新闻网、郴州新报、郴州电视台今晚八点等媒体先后报道了永兴县鲤鱼塘镇卫生院在未征得女患者曹丽华及其家属签字
躺在病床上的曹丽华。(资料图) 2008年7月,郴州新闻网、郴州新报、郴州电视台今晚八点等媒体先后报道了永兴县鲤鱼塘镇卫生院在未征得女患者曹丽华及其家属签字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切除了曹丽华的右侧输卵管的新闻事实。然而,对于新闻媒体的监督,这家卫生院不但不好好

 


  躺在病床上的曹丽华。(资料图)


  2008年7月,郴州新闻网、郴州新报、郴州电视台今晚八点等媒体先后报道了永兴县鲤鱼塘镇卫生院在未征得女患者曹丽华及其家属签字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切除了曹丽华的右侧输卵管的新闻事实。然而,对于新闻媒体的监督,这家卫生院不但不好好自省,反而向有关部门对以上媒体和相关记者无端指责。

  时隔一年之后,永兴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医患纠纷进行了公正的审理。日前,永兴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永兴县鲤鱼塘卫生院对曹丽华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永兴县鲤鱼塘镇陈塘村陈塘组女患者曹丽华因腹部疼痛而到鲤鱼塘卫生院就诊,被医院诊断为化脓性阑尾炎并行切除手术,但打开腹腔后却发现患者患的是宫外孕,在未征得患者本人及其家属签字同意的情况下,医院将患者右侧输卵管切除。事后,患者一纸诉状将这家医院告上了法庭。日前,永兴县人民法院对依法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医院赔偿患者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司法鉴定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费用共计40407.35元。

  2008年6月24日上午9时左右,26岁的农村妇女曹丽华因腹部疼痛而到永兴县鲤鱼塘卫生院就诊,经该院门诊医生检查,被诊断为:1、弥漫性腹腔炎;2、化脓性阑尾炎。曹丽华预交1000元住院费入住该院接受治疗。10时许,根据术前诊断,在曹丽华丈夫陈前波签署同意阑尾切除手术后,该院院长陈海英即亲自主刀为曹丽华实施阑尾切除手术,术中见曹丽华腹腔内有大量不凝固血液(约300ml),探查阑尾无明显炎症表现,发现术前诊断有误。主刀医生又另行切口,进行腹腔探查,最终确定曹的病情为:1、弥漫性血性腹膜炎;2、宫外孕(右侧输卵管)。主刀医生将此情况告诉该院副院长何春平,何春平将该情况转告曹丽华丈夫陈前波,陈前波到手术室察看后,主刀医生即对曹丽华右侧输卵管行切除术。手术结束后,医院未及时对曹丽华行HCG检查,亦未将切除的右侧输卵管标本保存并送病检。曹丽华住院治疗16天后出院。出院后,曹丽华认为医院手术严重违规、切除其右侧输卵管错误,多次要求医院赔偿,但未达成协议。2008年8月13日,经郴州市医学会鉴定,该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10月27日,经湖南正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丽华右侧输卵管被切除已构成八级伤残。2009年1月12日,曹丽华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其各项损失60684.3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此为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及患者的知情权利。本案中,医院在对患者曹丽华施行阑尾切除手术过程中发现术前诊断有误,需改变手术方案切除另一器官(右侧输卵管)时,本应全面如实地将疾病名称、现状、程度、发展趋势和可能发生的危害健康的后果及需采取的治疗方案和治疗措施以及为避免危险所采取的预防措施、治疗风险等情况告知患者及其家属,施行手术前更应取得患者及其家属同意并签字,以使患者及其家属在知悉自己病情和医疗风险的基础上自主行使选择检查手段、治疗措施和方案、同意或不同意手术的权利,但医院只将诊断结论及切除右侧输卵管的治疗方案告知患者丈夫,在未取得患者及其家属其签字同意的情况下即行切除手术,手术后又未及时进行HCG检查,也未将切除的右侧输卵管标本送检,致使患者对自己的病状及该症状是否必然导致右侧输卵管切除的情况无从知晓,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因此,医院对患者的损害后果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