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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全文

时间:2013-04-03 10:13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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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全文 (2010-04-24 22:41:10)

标签: 法律 房产 经济合同 承揽方 保管方 合同法 经济合同法 合同纠纷律师 杂谈 分类: 经济纠纷.合同纠纷

 

什么是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全文

 

 

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三章 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四章 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

  第五章 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第六章 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经济合
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
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
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 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
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
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第五条 订立经济合同,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
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干预。

  第六条 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
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七条 下列经济合同为无效:

  一、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

  三、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
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四、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

  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
认经济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
仍然有效。

  经济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

  第八条 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
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以及其他经济合同,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均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二章 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九条 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
致,经济合同就成立。

  第十条 代订经济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委托证明,
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人直接产生权利
和义务。

  第十一条 国家根据需要向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的,有关企
业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签
订合同。

  第十二条 经济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

  二、数量和质量;

  三、价款或者酬金;

  四、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的或按经济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
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是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十三条 经济合同用货币履行义务时,除法律或者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必须用人民币计算和支付。

  除国家允许使用现金履行义务的以外,必须通过银行转帐或
者票据结算。

  第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可向对方给付定金。经济合同履行后
,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
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十五条 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保证的,可由保证人担
保。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按照担保约定由保证人履行
或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
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
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如果双方都是故意的
,应追缴双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如
果只有一方是故意的,故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回对
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经从对方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
库所有。

  第十七条 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采购、预购、购销结合及
协作、调剂等合同)中产品数量、产品质量和包装质量、产品价
格和交货期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产品数量,由供需双方协商签订。产品数量的计量方法
,按国家的规定执行;没有国家规定的,按供需双方商定的方法
执行。

  二、产品质量要求和包装质量要求,有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
行业强制性标准的,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强制性标
准签订;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也没有行业强制性标准的,由双
方协商签订。

  供方必须对产品的质量和包装质量负责,提供据以验收的必
要的技术资料或实样。

  产品质量的验收、检疫方法,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有关规定执
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三、产品的价格,除国家规定必须执行国家定价的以外,由
当事人协商议定。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国家价格调整时
,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
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货或者逾期付款的,
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四、交(提)货期限要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
前或延期交(提)货,应在事先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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