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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全文(3)

时间:2013-04-03 10:13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第三十条 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经济合 同的,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 经济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 行或者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

  第三十条 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经济合
同的,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
经济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
行或者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
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
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
继续履行。

  第三十二条 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
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购销合同的责任

  一、供方的责任:

  1.产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包装质量不符合合同规
定,或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交货,应偿付违约金、赔偿金。

  2.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
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而多支付
的运杂费;如果造成逾期交货,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二、需方的责任:

  1.中途退货应偿付违约金、赔偿金。

  2.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付款或提货,应偿付违约金。

  3.错填或临时变更到货地点,承担由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三十四条 违反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责任

  一、承包方的责任:

  1.因勘察设计质量低劣或未按期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
造成损失,由勘察设计单位继续完善设计,并减收或免收勘察设
计费,直至赔偿损失。

  2.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发包方有权要求限期无偿修理
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
。承包方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3.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合同规定,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二、发包方的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
金、技术资料等,除工程日期得予顺延外,还应偿付承包方因此
造成停工、窝工的实际损失。

  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
赔偿承包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
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3.由于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未按期提供必需的
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
,按承包方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4.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发现质量问题,自己承担责任

  5.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或付工程费,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第三十五条 违反加工承揽合同的责任

  一、承揽方的责任:

  1.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材料和物品损坏、灭失
的,负责赔偿。

  2.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数量完成定作方交付的工作,应无
偿进行修理、补足数量或者酌减报酬。如果工作成果有重大缺陷
,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定作方的责任:

  1.未按时、按质、按量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造成工作延期
的,负责赔偿损失。

  2.超过规定期限领取定作或修理的物品,应向承揽方给付逾
期保管费。

  3.超过合同规定期限付款,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一、承运方的责任:

  1.不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偿付
托运方违约金。

  2.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
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运到逾期,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货物
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
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按照规定赔偿,再由终
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
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

  (3)货物的合理损耗;

  (4)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二、托运方的责任。

  1,未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偿付承
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
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
,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
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专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
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短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
无异状的情况下。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
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第三十七条 违反供用电台问的责任

  一、供电方的责任。

  供电方要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标准和合同规定安全供电。因
故限电,应事先通知用电方。如无正当理由限电或由于供电方的
责任断电,应赔偿用电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二、用电方的责任:

  用电方要根据合同规定用电,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负荷用电或
不能按规定时间用电时,应事先通知供电方。如无正当理由超负
荷用电或不按规定时间用电,应偿付违约金。

  违反供用水合同、供用气合同的责任,可参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违反仓储保管合同的责任

  一、保管方的责任:

  1.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
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
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2.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按规定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
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3.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
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方逾
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
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存货方的责任:

  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
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承担
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2.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时,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
偿付违约金。

  第三十九条 违反财产租赁合同的责任

  一、承租方的责任。

  1.由于使用保管或维修保养不当,造成租用财产损坏、灭失
的,负责修复或赔偿。

  2.擅自拆改房屋、设备、机具等财产,负责赔偿由此而造成
的损失。

  3.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或进行非法活动,出租方有权解除合
同。

  4.逾期不还租赁财产,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二、出租方的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出租财产、应偿付违约金。

  2.未按合同规定质量提供出租财产,负责赔偿由此而造成的
损失。

  3.未按合同规定提供有关设备、附件等,致使承租人不能如
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规定如数补齐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4.出租船舶、车辆等大型工具、如因出租方操作个当或服务
人员的过失,造成租赁逾期,按合同或有关规定偿付承租方违约
金。

  第四十条 违反借款合同的责任

  一、贷款方的责任:

  贷款方不按合同规定及时贷款,应偿付违约金。

  二、借款方的责任:

  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归还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加
付利息。

  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使用政策性贷款的,应当加付利息;贷
款方有权提前收回一部或全部贷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财产保险合同的责任

  一、保险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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