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包管法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世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集会会议通过 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发布 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畅通,保障债权的实现,成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拟定本法。 第二条 在借贷、交易、货品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运动中,债权人必要以包管方法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礼貌定设定包管。 本礼貌定的包管方法为担保、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条 包管运动该当遵循划一、自愿、公正、厚道名誉的原则。 第四条 第三工资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包管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包管。 反包管合用本法包管的划定。 第五条 包管条约是主条约的从条约,主条约无效,包管条约无效。包管条约还有约定的,凭证约定。 包管条约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包管人、债权人有过失的,该当按照其过失各自包袱响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条 本法所称担保,是指担保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推行债务时,担保人凭证约定推行债务可能包袱责任的举动。 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手段的法人、其他组织可能国民,可以作担保人。 第八条 国度构造不得为担保人,但经国务院核准为行使外国当局可能国际经济组织贷款举办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标的奇迹单元、社会集体不得为担保人。 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分不得为担保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畴内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任何单元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可能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银行等金融机构可能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举动,有权拒绝。 第十二条 统一债务有两个以上担保人的,担保人该当凭证担保条约约定的担保份额,包袱担保责任。没有约定担保份额的,担保人包袱连带责任,债权 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担保人包袱所有担保责任,担保人都负有包管所有债权实现的任务。已经包袱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可能要求包袱连带责任的 其他担保人清偿其该当包袱的份额。
第十三条 担保人与债权人该当以书面情势订立担保条约。 第十四条 担保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条约别离订立担保条约,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按时代持续产生的借钱条约可能某项商品买卖营业条约订立一个担保条约。 第十五条 担保条约该当包罗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推行债务的限期; (三)担保的方法; (四)担保包管的范畴; (五)担保的时代; (六)两边以为必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担保条约不完全具备前款划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十六条 担保的方法有: (一)一样平常担保; (二)连带责任担保。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担保条约中约定,债务人不能推行债务时,由担保人包袱担保责任的,为一样平常担保。 一样平常担保的担保人在主条约纠纷未经审讯可能仲裁,并就债务人家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推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包袱担保责任。 有下列气象之一的,担保人不得利用前款划定的权力: (一)债务人住所改观,致使债权人要求其推行债务产生重大坚苦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休业案件,中止执行措施的; (三)担保人以书面情势放弃前款划定的权力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担保条约中约定担保人与债务人对债务包袱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担保。 连带责任担保的债务人在主条约划定的债务推行期届满没有推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推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其担保范畴内包袱担保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担保方法没有约定可能约定不明晰的,凭证连带责任担保包袱担保责任。 第二十条 一样平常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的担保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担保人仍有权抗辩。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利用债权时,债务人按照法定事由,反抗债权人利用哀求权的权力。
第二十一条 担保包管的范畴包罗主债权及利钱、违约金、侵害抵偿金和实现债权的用度。担保条约还有约定的,凭证约定。 当事人对担保包管的范畴没有约定可能约定不明晰的,担保人该当对所有债务包袱责任。 第二十二条 担保时代,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担保人在原担保包管的范畴内继承包袱担保责任。担保条约还有约定的,凭证约定。 第二十三条 担保时代,债权人容许债务人转让债务的,该当取得担保人书面赞成,担保人对未经其赞成转让的债务,不再包袱担保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改观主条约的,该当取得担保人书面赞成,未经担保人书面赞成的,担保人不再包袱担保责任。担保条约还有约定的,凭证约定。 第二十五条 一样平常担保的担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时代的,担保时代为主债务推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条约约定的担保时代和前款划定的担保时代,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告状讼可能申请仲裁的,担保人免去担保责任;债权人已提告状讼可能申请仲裁的,担保时代合用诉讼时效间断的划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担保的担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时代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推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担保人包袱担保责任。 在条约约定的担保时代和前款划定的担保时代,债权人未要求担保人包袱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免去担保责任。 第二十七条 担保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划定就持续产生的债权作担保,未约定担保时代的,担保人可以随时书面关照债权人终止担保条约,但担保人对付关照到债权人前所产生的债权,包袱担保责任。 第二十八条 统一债权既有担保又有物的包管的,担保人对物的包管以外的债权包袱担保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包管的,担保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力的范畴内免去担保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