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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最新包管法全文(4)

时间:2014-04-08 13:22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第七十七条以载明兑现可能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兑现或 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推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推行期届满前兑现可能提

  第七十七条 以载明兑现可能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兑现或 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推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推行期届满前兑现可能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可能提取的货品用于提前清偿所包管的债权可能向与出 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七十八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该当订立书面条约,并向证券挂号机构治理出质挂号。质押条约自挂号之日起见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赞成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该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包管的债权可能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合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划定。质押条约自股份出质记实于股东名册之日起见效。

  第七十九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家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该当订立书面条约,并向其解决部分担理出质挂号。质押条约自挂号之日起见效。

  第八十条 本法第七十九条划定的权力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可能容许他人行使,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赞成的可以转让可能容许他人行使。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容许费该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包管的债权可能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八十一条 权力质押除合用本节划定外,合用本章第一节的划定。

  

  第八十二条 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划定,债权人凭证条约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凭证条约约定的限期推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礼貌定留置该家产,以该家产折价可能以拍卖、变卖该家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八十三条 留置包管的范畴包罗主债权及利钱、违约金、侵害抵偿金、留置物保管用度和实现留置权的用度。

  第八十四条 因保管条约、运输条约、加工承揽条约产生的债权,债务人不推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法律划定可以留置的其他条约,合用前款划定。

  当事人可以在条约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第八十五条 留置的家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代价该当相等于债务的金额。

  第八十六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任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可能毁损的,留置权人该当包袱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该当在条约中约定,债权人留置家产后,债务人该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限期内推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条约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家产后,该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限期,关照债务人在该限期内推行债务。

  债务人过时仍不推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留置物折价可能拍卖、变卖后,其价款高出债权数额的部门归债务人全部,不敷部门由债务人清偿。

  第八十八条 留置权因下列缘故起因没落:

  (一)债权没落的;

  (二)债务人另行提供包管并被债权人接管的。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偏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包管。债务人推行债务后,定金该当抵作价款可能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推行约定的债务的,无官僚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推行约定的债务的,该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 定金该当以书面情势约定。当事人在定金条约中该当约定交付定金的限期。定金条约从现实交付定金之日起见效。

  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高出主条约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十二条 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本法所称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担保条约、抵押条约、质押条约、定金条约可所以单独订立的书面条约,包罗当事人之间的具有包管性子的信函、传真等,也可所以主条约中的包管条款。

  第九十四条 抵押物、质物、留置物折价可能变卖,该当参照市场价值。

  第九十五条 海商法等法律对包管有出格划定的,依照其划定。

  第九十六条 本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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