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保密费”,“竞业禁止补偿费”与“保密义务”

时间:2012-10-26 20:27来源:笨笨de熊 作者:书剑飘零er 点击:
“保密费”,“竞业禁止补偿费”与“保密义务” 来源:中国法律网文集 作者:罗云律师 时间:2009/05/05 2006年1月1日,由浙江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198号)(以下简称:办法)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该
“保密费”,“竞业禁止补偿费”与“保密义务” 来源:中国法律网文集 作者:罗云律师 时间:2009/05/05 2006年1月1日,由浙江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198号)(以下简称:办法)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该《办法》属于政府规章,法律层面还较低。笔者作为执业律师,从实务的角度,简单阐述一下该《办法》的一些瑕疵。 一

  2006年1月1日,由浙江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198号)(以下简称:办法)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该《办法》属于政府规章,法律层面还较低。学习按揭买房流程。笔者作为执业律师,从实务的角度,简单阐述一下该《办法》的一些瑕疵。

  一、关于“保密义务”

  该《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要求本单位或者与本单位合作的涉及技术秘密的相关人员(以下简称相关人员)保守技术秘密的,应当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劳动(聘用)合同(以下统称合同)中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协议或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没有签订保密协议或者没有在合同中作出约定的,相关人员不承担保密责任。保密协议或者合同约定的部分内容不明确的,相关人员只对约定明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

  笔者认为:该《办法》规定“没有签订保密协议合作没有在合同中作出约定,相关人员不承担保密责任”规定不妥。其理由如下:

  1、根据《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它包含了两部分信息,一类是技术信息,一类是经营信息。《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技术秘密,是指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权利人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包括设计、程序、配方、工艺、方法、诀窍及其他形式的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想知道按揭买房流程。所以《办法》中规定的技术秘密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中的一类信息。

  2、既然《办法》规定的技术秘密属于商业秘密,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保护商业秘密,不需要明示合同的存在,因为商业秘密权是法律创设的权利,不是合同创设的权利,被称为: “法律的默示义务”。职工对企业的保密义务基于其对单位的忠实义务的要求,正如美国宾夕哈尼亚州最高法院法官所说的,“一扇未上锁的门不等于一张请柬”。所以,《办法》规定,不签订保密协议就可以不承担保密责任是值得商榷的。商业秘密之所以称为“秘密”,从“秘密”的本意上说,必须是采取一定保密措施的才称其为“秘密”,如果信息公开了,就不是秘密了。但采取保密措施的方法并非只有“签订保密协议”一种形式,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管理规章制度,采取一些保密的物理性措施均是保密的一种形式。而《办法》显然就有些想当然了。

如果您的问题还没解决,您可以直接拨打网站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00-6432转0,专业律师即时帮您解决法律问题。

共3页: 上一页 1

分享到:学习按揭买房流程。 特别推荐 相关文章 · · · · ·
上一篇:
下一篇: 无须注册,快速提问。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温馨提示:由于无法获得联系方式等原因,本网使用的文字及图片的作品报酬未能及时支付,在此深表歉意,请作品相关权利人与中国法律网网取得联系。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