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XX涉嫌职务侵占的报案材料 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 我公司职工王XX侵占公司资产元,现向贵局报案,恳请贵局予以立案侦查。 涉案人王XX基本情况:你看报案材料范文。女,汉族,1978年11月出生,身份证 事实经过: 王XX于 年 月 日受聘于本公司,在五星电器宿迁卖场任职我公司海信电视的促销员。根据我公司与王XX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促销员的岗位职责,我公司向卖场提供样机,卖场营业期间,样机由我公司促销员负责保管。2008年8月王XX利用其作为促销员的职务之便私自将部分样机销售,所销售样机未经卖场开具销售票据,销售款被王XX据为己有。经对样机的盘点,发现样机被售出后,王XX便携款离职,此后我公司与其联系,其手机或拒接或关机。被王XX私自销售的样机价值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五条“职务侵占案(刑法第271条第1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根据以上事实及法律规定,王XX作为我公司促销员利用其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资产达元,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构成职务侵占罪。特向贵局报案,请求追究王XX刑事责任并追讨被其侵占的全部款项,以保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此致 礼 报案人: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经营分公司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劳动合同》、《盘点清单》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