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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险报案时间如何确定

时间:2012-11-20 18:33来源:__阿振 作者:第二张皮 点击:
医疗责任险报案时间是否以法院判决时间为准,如果法院判决时已超过追溯期怎么索赔 太平洋医疗责任险与条款 中华保险网 2006-3-4 23:52:12 险种介绍: 鉴于医疗技术本身的特殊性,由此造成的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时有发生,这对每个具有合法行医资格的医疗机构

医疗责任险报案时间是否以法院判决时间为准,如果法院判决时已超过追溯期怎么索赔


太平洋医疗责任险与条款
中华保险网 2006-3-4 23:52:12


险种介绍:

鉴于医疗技术本身的特殊性,由此造成的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时有发生,这对每个具有合法行医资格的医疗机构和其执业人员来说都是一种风险。发生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后,在界定责任时往往产生大量的纠纷,有关的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此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同时还需要拿出一笔为数不少的钱作为给患者及家属的补偿并承担给受害者因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的发生而需继续治疗的费用,这不但加重了有关医疗机构的经济负担,使其正常的职业行为受到影响,更严重的是如不妥善处理,还会波及社会安定。

  职业责任保险是承保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损害的赔偿责任保险。一般来说,职业责任保险是由提供各种专业技术服务的法人或单位(如设计院、医院、律师事务所等)投保,它适用于医生、药剂师、律师、设计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据统计,截止到1998年底,全国共有各类医疗机构个,其中医院、卫生院个(县及县以上医院个),卫生技术人员442.4万人,其中医生200万人,护师、护士121.9万人。由此可见,在我国医疗职业责任保险保源丰富,市场广阔。通过参加该保险,保险人对保险事故进行赔付,可以缓解医患之间的矛盾,维护患者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保证有关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行,在社会上也能取得较大的反响和效果。


险种条款:

医疗责任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利于正确处理医疗损害事件,维护广大病员及其亲属、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卫生机构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举办本综合保险。
第二条 凡属国家批准的合法执业的医疗机构及其在职(或在岗)的医务人员,均可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 本综合保险指被保险人由于执业过失行为造成医疗损害事故所致患者伤害,依法应由其负责时,由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或因医疗损害事故所致医疗机构医疗费损失给予经济补偿的一种职业责任综合保险。
第四条 本条款所称医疗损害事故分为下列二类:
(一)医疗事故:指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所规定的各级各类医疗事故。
(二)医疗差错: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的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机体损害,但未构成医疗事故的事件。医疗差错分为医疗责任差错和医疗技术差错。

第二章 保险期限

第五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三章 保险责任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医疗损害事故造成患者死亡或伤残时,保险人按照卫生部现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补偿项目在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进行经济补偿。
第七条 因医疗损害事故发生而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医疗事故(含医疗差错)鉴定费、尸检费、鉴定检验费,可在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内由保险人承担。
第八条 因医疗损害事故造成的医疗机构无法收回的直接医疗费损失。
第九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无论由于一次或者多次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均按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在每次保险事故发生时进行一次性补偿。但累计补偿金额以不超过附表一所规定的各级医疗事故的最高累计补偿限额为限。

第四章 责任免除

第十条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患者死亡或伤残时,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患方的故意行为;
三、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意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
四、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五、因患者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造成的伤害;
六、由于医疗损害事件产生的保险责任外的善后工作和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费用; 七、核辐射、核污染、核爆炸;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造成的损失。
十、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章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十一条 本保险金额指保险人在一年保险期限内对每项保险责任所承担的最高补偿限额。保险费指投保人应缴纳的与保险责任对应的费用。详见表一、表二、表三。

第六章 保险手续

第十二条 投保时,投保人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四份,经保险人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三条 在保险有效期限内,投保人如因被保险人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四份,送交保险人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 被保险医务人员中途离职,不论是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人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第十四条 投保人应在保险起保日前一次性缴清保险费。保险人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

第七章 索赔手续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并提供下列单证:
一、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二、国家批准或认可的医疗事件鉴定机构或部门出具的鉴定书;
三、患者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四、患者伤残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
五、经过法院裁判的,应提供裁判文件;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索赔材料。 被保险人需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时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两年内提出赔偿申请,索赔行为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本保险人经过调查核实后,自收到全部所需索赔单证之日起算六十日内按有关规定兑现赔款。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医疗事故(含医疗差错)"鉴定机构为各级"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若通过协商不能解决,可通过有仲裁权的机构仲裁解决,也可向法院起诉。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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