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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网

时间:2013-04-25 11:37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公安厅 关于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办理工作,依法惩治交通肇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公安厅

   关于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办理工作,依法惩治交通肇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结合本省刑事司法实践,现就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关于定罪的有关问题

  1、交通肇事仅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行为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45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无能力赔偿数额在80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

  2、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是指饮酒后血液酒精浓度超过0.2mg/ml时驾驶机动车。

  行为人故意逃避酒精含量检测,但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行为人饮酒的,可以认定行为人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3、无驾驶资格是指无证驾驶,或者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者与所持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或者驾驶证被吊销、被暂扣、被扣留、扣押期间,或者驾驶证被撤销、注销或者公告驾驶证作废的。

  4、严重超载指营运类机动车载人超过额定载员总数20%以上、非营运类机动车载人超过额定载员总数50%以上,或者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的50%以上的。城市公交车超载标准另行遵照国家相关规定。

  5、发生造成他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可能需要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前立案侦查。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二、关于交通肇事犯罪几种情形的处理

  6、行为人肇事后指使、利诱他人冒名顶替,对行为人以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构成逃逸的,依法从重处罚;冒名顶替者情节严重的,以包庇罪依法惩处。

  7、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8、行为人出于寻求刺激或者赌博竞技等目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广场、校区等地方高速行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9、公共交通管理范围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地方。

  事故发生地是否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难以认定时,一般应当根据行为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对其定罪处罚。

  三、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的认定

  10、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11、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行为人具有《解释》第2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中一项或一项以上情形,同时又具有第(六)项情形的,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从重处罚。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仅因行为人逃逸认定其对交通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对其定罪处罚的,应当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12、交通肇事行为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驾驶车辆或者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逃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1)虽将被害人送至医院,但未报案或者无故离开医院,或者向被害人、被害人亲属、医务人员谎报虚假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2)交通事故发生后,对相关事宜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或虽经协商但给付的赔偿费用明显不足,行为人未留下本人有效信息,而强行离开现场的;

  (3)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离开现场后向异地县(市)的公安机关报警的;

  (4)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形。

  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1)行为人驾车驶离现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

  (2)行为人为及时抢救被害人而离开现场,并及时报警并接受调查的;

  (3)行为人将被害人送到医院后,确因筹措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并经被害人、被害人亲属或医务人员同意,或者留下本人有效信息,在合理时间内及时返回的;

  (4)行为人因本人伤重需要到医院救治原因离开现场,无法及时报案的;

  (5)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接受调查的;

  (6)行为人在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跑的;

  (7)行为人虽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但已被公安机关询问、调查并如实交代个人情况和行为事实后逃跑的。

  四、关于自首情节的认定

  14、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本人主动报警或委托他人报警,未离开现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构成自首。

  行为人已经知道他人报警而主动停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自首论。

  15、行为人因救护被害人而没有及时报警,在公安民警到达事故现场或医院后,自动如实供述交通肇事基本事实,接受司法机关处理的,可以自首论。

  16、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人主动或委托他人向司法机关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构成自首。但此种情况下对自首的认定,不影响对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

  17、人民法院认定行为人构成自首后,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对其决定是否从轻、减轻处罚及其幅度大小。

  五、关于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事故责任的认定

  18、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认定行为人交通事故责任的,应当根据现场勘查、调查情况、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在认真审查其他当事人有无过错及过错大小的前提下作出结论。

  在审判过程中当事人对上述结论的证明效力提出质疑的,人民法院应要求质疑者提供相应的证据;质疑者没有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结合案中其他证据确认结论的证明效力。

  19、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的关于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以及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认定是否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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