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由受理部门将材料提交管理审核部门审核,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出具书面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由管理审核部门出具《国(境)外人员申请〈上海市居住证〉(B证)获准通知》;审核不通过的,由管理审核部门出具《国(境)外人员申请〈上海市居住证〉(B证)未准通知》,由受理部门负责将书面通知送达申请单位; (四)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凭《国(境)外人员申请〈上海市居住证〉获准通知》至受理部门拍照,并领取《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通知书》; (五)拍照后,制卡中心按相关信息在14日之内制卡; (六)公安部门签发《上海市居住证》(B证); (七)申请人持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去上海市出入境管理部门领证。 (八)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须由用人单位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直接申报,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受理。 第七条 (有效期限) 根据《境外人才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审核试行办法》,确定有效期限。《上海市居住证》(B证)有效期为1年、3年和5年。有效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相关有效证件和劳动(聘用)合同的有效期。 第八条 (期满续期换证)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B证)人员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由用人单位人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提出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期满续期换证的申请。如逾期未续办的,将按照《上海市居住证》(B证)首次申请流程重新办理。 (二)期满续期换证提供材料 1、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期满续期换证申请公函; 2、《上海市居住证》(B证)(注:包括偕行人员); 3、提供有效护照,有效签证及最后中国边防检查入境章页,香港、澳门地区人员提供港澳通行证;台湾地区人员提供台胞证(注:包括偕行人员); 4、如系外资性质企业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5、工商企业营业执照; 6、组织机构代码证; 7、系非来沪投资人,需提交有效期自受理之日起不少于原《上海市居住证》(B证)期限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 8、系内资企业投资人,需提供最近单位验资报告复印件或工商管理局出具的投资证明; 9、系非法人企业另需提交:①上级法人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如系外资企业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②其法人企业的相关人事招聘授权书或由具有资格的公共人事代理公司办理; 10、提供原《上海市居住证》(B证)期限内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11、如仍由原单位聘用的,可免于提供第9项材料; 12、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人员,在本市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纳税,未依法纳税的,《上海市居住证》(B证)到期后不予续办。 (三)期满续期换证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提出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期满续期换证的申请,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到受理部门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之内,核实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登记、复核相关申请材料; 3、由受理部门将材料提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审核,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对审核通过的,直接出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通知书》,由受理部门通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领取; 4、制卡中心按相关信息在14日之内制卡; 5、公安部门签发《上海市居住证》(B证); 6、申请人持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去上海市出入境管理部门领证。 第九条 (信息变更)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人员,因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等情况发生变更的,应由用人单位在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提出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相关信息的变更申请,并到受理部门提交相关信息变更材料。 (二)受理部门自受理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提交管理审核部门,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自受理次日起,30个工作日内签发新卡。 (三)信息变更材料 1、用人单位出具介绍信; 2、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信息变更申请公函; (以下为单位变更提交材料) 3、系外资性质企业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工商企业营业执照;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系非来沪投资人,自受理之日起有效期不少于所持《上海市居住证》(B证)期限的劳动(聘用)合同; (以下为居住地变更提交材料) 7、上海住所证明:居住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或主申请人为权利人的房产证; 8、其他信息变更的,须提交相应变更材料。 第十条 (挂失与补办)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B证)遗失的,持证遗失人应当及时由用人单位到受理部门,书面向管理审核部门办理挂失手续。 (二)办理书面挂失后30日内未找回《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持证遗失人由用人单位向受理部门申请补办;由受理部门将补办材料提交管理审核部门,经审核同意的,出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持证遗失人按《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的要求,向签发部门办理领证相关手续。 (三)书面挂失材料 1、用人单位出具介绍信; 2、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挂失申请公函; 3、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报案证明或由用人单位出具的遗失情况说明。 第十一条 (注销) 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认定,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提请公安部门注销其《上海市居住证》(B证),并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注销其相关信息。已被注销相关信息的《上海市居住证》B证,其持有人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一)持证人情况变更,不再符合《上海市居住证》(B证)申领条件; (二)用人单位和持证人在申领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 持证人取得中国户籍后,《上海市居住证》(B证)自动失效。 对遗失或注销《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定期通过媒体公告。 第十二条 (提供材料要求) (一)相关申请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为A4纸规格; (二)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申请公函须提交打印稿,手写无效。公函标题为黑体三号字,公函内容为仿宋体四号字; (三)所提供材料中,除汉语外,其它语种需提供翻译件,并需到推荐的专业翻译机构翻译。 第十三条 (其他)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