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之惊天大案
时间:2014-07-21 12:06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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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之惊天大案 呈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的惊天大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呈请江西省检察院备案并责令
呈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的惊天大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呈请江西省检察院备案并责令南昌市检察院出具规范的受理通知书》(节选)
2014年5月21日上午我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控申处李华清副处长书面实名举报的《一地三卖案、三千万元行贿及其窝案和南昌贪官疯狂报复案》、3篇附文及106份附件(书证)和2014年6月25日上午 我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控申处李华清副处长书面实名举报的《关于南昌市检察院逾期未出具是否受理的通知书的告诉书》(内含补充举报的《南昌市四企业改制安置费43307万元被人贪污》的内容),均是大手笔的贪污大案、行贿大案和受贿大案 ,并内含窝案,其涉嫌犯罪金额特别巨大和犯罪后果特别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要案线索备案、初查的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应由南昌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该犯罪线索的初查,并应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根据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刘贞禄、舒建文等人公然充当被告们的代言人、徇私枉法包庇被告们、肆无忌惮地杜撰法律、强奸法律、愚弄人民的恶劣表现,并综合以下情况,我判断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不可能冲破涉案人员强权、强势及其设置的重重阻碍,依法依规顺利进行初查并向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备案,故本人将于近日携带本文、附文3篇及117份书证呈请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备案并责令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出具规范的受理通知书。
2014年6月24日上午,我与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控申处李华清副处长在该院东门门卫室的内间面谈了一个多小时,我差不多全文讲解、朗读了《关于南昌市检察院逾期未出具是否受理的通知书的告诉书》的全文,根据李华清副处长的插话内容,李华清副处长对《一地三卖案、三千万元行贿及其窝案和南昌贪官疯狂报复案》、3篇附文及106份附件(书证)进行了认真地研读,李华清副处长笑容可掬地、很诚恳地表示:刘贞禄同志的理论水平、业务水平和个人修养均有所瑕疵,请我多加包涵,把批判、投诉刘贞禄同志的章节的内容全部删掉,重写并明天交来,明天他一定应我的请求给我出具《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和《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举报线索通知书》。我强调说:“要加盖公章。”李华清副处长说:“好。”我这人一贯菩萨心肠,当机表示接受李华清副处长的条件,明日上午会将删改后的《关于南昌市检察院逾期未出具是否受理的通知书的告诉书》送到。我以为李华清副处长不会食言,不再会出啥变故,回家后就没有发帖请求公众和上级部门监督,谁知我太天真了,第二天我一到东门门卫室,刘贞禄同志就说:“刚才有人已经请求面见李华清副处长,李华清副处长马上就会下来。”刘贞禄同志以目光暗示保安不要应我的请求给李华清副处长打电话,并阻止我私自进去拜谒李华清副处长。一个长相俊秀的中年女人提一盒商品放在门卫室嘱托门卫:“一会儿李华清下来了交给他。”今日保安有三人之多,我感觉气氛有些异常,果然,东门门卫室的内间有一个五十岁左右的女人,头上戴着兜网,伪装成头部受了伤,手举一“徐胜平”的字牌要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徐胜平检察长,她说她举报了贪官被人报复打伤,她说有人拆迁未得到补偿拦了某某领导的小车便得到了补偿,她从包里取出保温杯并倒刘贞禄同志办公桌旁热水瓶中的开水喝。我感觉她就是刘贞禄同志请来给我下套并有意制造闹访气氛以阻止我与李华清副处长见面!果然,等到11点多钟,马上就会下来的李华清副处长始终没有出现,期间,我五次拨打李华清副处长办公室的电话,李华清副处长均没有接听。11时16分,我打完第五次电话,见门卫室外无保安,心急如焚的我顾不了许多,推开栏杆悄悄溜进了大楼,李华清副处长、邓处长、还有一人在邓处长办公室好像在“开会”,李华清副处长说:“你怎么进来了?”我冲着李华清副处长说:“你昨天答应今天给我《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和《举报线索受理通知书》!”有一人说:“你到大厅等一下。”于是我来到隔壁李华清副处长的办公室等候。随即,李华清副处长进来了,我把打印好了的《关于南昌市检察院逾期未出具是否受理的通知书的告诉书》(27页)双手呈上,李华清副处长接过翻看了首页和尾页,说:“你到底是来举报的还是来找茬的?举报我们欢迎。怎么还是这个题目?”我有点蒙,小声争辩说:“昨天您不是最终同意了这个题目吗?”李华清副处长无语,把《关于南昌市检察院逾期未出具是否受理的通知书的告诉书》的文稿放在桌上,不说话,我从包里拿出另一份文稿,翻到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收条》(《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和《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举报线索受理通知书》(湖检控申受【2014】19号)给李华清副处长看,李华清副处长看得很仔细,我的意思也是请他参照人家的文书格式办理。李华清副处长不说话,走出了办公室,手机搁在办公桌上,一会儿又走了进来,如此折腾了几回,只见他拿来了一个公章,在我打印好了的《收条》{4页,其开篇写有如下文字:“今收到黄剑平《一地三卖案、三千万元行贿及其窝案和南昌贪官疯狂报复案》(全文74687个字,57页),附文《请求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复查以下荒谬的不立案理由》(29页),附文《南昌县向塘镇的管玉美死于谋杀》,附文《南昌市公安局江铃分局公然包庇罪犯(录像影像既使被洗掉也能恢复)》,附件106份,附件清单如下:(在此省略)”}上的具收人一栏亲笔填写李华清三字,日期一栏填写2014年6月25日,署名一栏我打印的是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但李华清加盖的公章为: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来信来访专用章。
我接收并放进包里,说:“还得给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举报线索受理通知书》。”李华清副处长不说话,走出了办公室,拿来了一份《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材料收取清单》,李华清副处长说:“没有《举报线索受理通知书》,我院只有这个。”我心中盘算:样品都给您看了,《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32条明文规定: 属于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告知信访人。多说无益,正好可以以此为由向省检察院控告,请求省检察院介入!李华清副处长在材料名称一栏亲笔填写:“举报线索清单”,件数一栏亲笔填写:“106”,备注一栏亲笔填写:“本线索已受理”,签收人姓名一栏亲笔填写:“李华清”,日期一栏亲笔填写:2014.6.25,加盖的公章为: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来信来访专用章,应李华清副处长的指令,我在提交人姓名一栏和日期一栏分别填写了我的姓名和日期,且在姓名上按了手印。《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材料收取清单》的最下端有一行小字:“本清单一式三份,一份给申请人,一份附卷随案移送,一份受理部门留存。”于是,我们两人又办理了两份完全雷同的文书。临别,李华清副处长说:“你要把网上的文章删掉。”我没出声,我心想:你们公权部门难道不应该接受舆论的监督吗?我没诬告没陷害没造假,我不删!
一、 “南昌市四企业改制安置费43307万元被人贪污”和“非法占用土地”的概况:
根据我2014年5月21日上午亲手当面向南昌市检察院控申处李华清副处长提交的《一地三卖案、三千万元行贿及其窝案和南昌贪官疯狂报复案》、3篇附文及106份附件(书证),附件1-39是加盖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章的《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复核决定书》,其中写:“2004年10月南昌市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其土地由国家通过南昌市土地储备中心回购(此有南昌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储备合同,洪储收字【2004】4号为证),不存在缴纳土地增值税问题。根据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江东机床厂等四企业改革与发展总体实施方案的批复》(洪府厅字【2004】269号)及其附件,四企业退城改造,搬迁至中国华源集团在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立的南昌凯马机电工业园,其整体生产经营资产(含工业用地)按改制安置费43307万元由南昌市国有工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收购,收购资金用于支付职工安置所需的费用36798万元,剩余6509万元用于解决四企业银行等债务和产权交易费、执行费等其他费用,国有工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质上是承担四企业改制安置的角色,本身不涉及土地交易。因此,南昌市国有工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亦不涉及缴土地增值税。”
以下是我通过江西省工商局官网查询通道获取的其中两企业的基本信息节选:
注册号360100110009537,名称南昌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远,注册资本2291万元,住所南昌市青云谱区建设路151弄1号,发照日期2013年05月02日,投资人及出资信息:南昌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工会的实缴出资额为185.0万人民币,南昌市机械工业局实缴出资额为2106.0万人民币;
注册号360100010008891,名称江东机床厂,类型全民所有制,法定代表人周赣洪,注册资本921万元,住所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160号,发照日期2013年04月10日。
以上信息清楚地显示:(1)、南昌市国有工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是两企业的控股股东,连普通股东都不是,如果其真收购了四企业的全部经营资产(含工业用地),本应该是全资控股股东!故四企业改制安置费43307万元被人贪污了!(2)、南昌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居然还是南昌市青云谱区建设路151弄1号 ,此地早已变成了“玉带明珠邮政住宅小区”东、西区中的西区!江东机床厂也没有改制(还是全民所有制),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160号的厂房也早已被拆迁!(3)、南昌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和江东机床厂的新厂区占地极有可能没有获得任何批文,属于非法占用土地。
附件1-23是南昌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2006年5月17日加盖了其公章的书面答复,其中写:“2004年10月南通公司改制,其整体经营资产(含工业用地)由国有工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收购,后市土地储备中心拍卖其土地,向国有工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了补偿款,南通公司不涉及缴税。”(请注意:南昌市国有工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收购南昌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业用地与南昌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并出让南昌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业用地不是一回事,不要混为一谈,其出资的主体不同。况且,拍卖款必须进财政账户,怎能直接支付给南昌市国有工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地三卖案和一房两卖案的概况:
根据我2014年5月21日上午亲手当面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控申处李华清副处长提交的《一地三卖案、三千万元行贿及其窝案和南昌贪官疯狂报复案》、3篇附文及106份附件(书证),南昌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在2003年至2004年期间,将其原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建设路旁的同一块工业用地(厂房区用地)分别签约卖给了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中的玉带河西支综合改造工程、南昌市土地储备中心、南昌市国有工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洪城路国资大厦内、洪城大市场旁),南昌市土地储备中心将该块工业用地“出让”给了江西天龙数码投资有限公司。最冤的是国有资本,由三个国有单位花了三次的价钱购买同一块工业用地!南昌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搬迁至中国华源集团在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立的南昌凯马机电工业园。
附件1-14是2006年4月10日南昌市国土资源局加盖公章并出具的《关于罗建平有关信访问题的答复意见》,其中写:“(三)南昌通用机械厂涉嫌擅自出售原厂房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开发的问题。经调查,南昌通用机械厂生产区用地已于2004年12月经我局公开出让给了江西天龙数码有限公司。该用地公开出让手续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用地出让方案是经市政府、市监察局批准同意的。”
特别说明:附件1-14是南昌市国土资源局2006年4月10日加盖了其公章的书面答复,该局一位女处长(好像是土地利用处处长)说:“该答复函中的内容未经我审批。”这就意味着其内容肯定有虚假成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故如果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没有审批并江西天龙数码投资有限公司(受让方)没有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则南昌市土地储备中心同样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江西天龙数码投资有限公司构成诈骗公私财物罪!
南昌市国有工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明知南昌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业用地已经被南昌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并公开出让给了江西天龙数码投资有限公司的情况下,以改制的名义收购南昌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经营资产(含工业用地),即花重金收购一块已经出让了的工业用地,我判断这笔重金被双方当权者贪污了!
同一处房产(厂房),南昌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签约卖给了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中的玉带河西支综合改造工程、南昌市国有工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骗取国家巨额资金,其多余的利润存在被贪污或被私分的重大嫌疑。
以上即是所谓的“一地三卖案”和“一房二卖案”。 南昌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一地三卖”和“一房二卖”,是赤裸裸地诈骗国有资产,而被诈骗者配合默契,说明这是双方精心策划的阴谋,当权者个人均有巨大的利益收入囊中!双方当权者个人均有巨额贪污的重大嫌疑!一个卖主三个买主,三个买主都支付了资金,三个买主居然相安无事,真是咄咄怪事!这块地最终由哪个买主占有?其他二个买主为什么没有跳脚?到底是何方神圣能够控制、安抚并指挥三个买主?!
三、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没有取得任何批文,该工程自2000年至今非法骗取财政拨款三十亿元以上,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私刻公章、私自征用含农用地在内的土地一千亩左右,人造河(玉带河)因严重偷工减料(原定新建污水泵站5座、引水泵站1座,但实际均未建)至今臭气熏天:(在此省略)
四、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南昌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和南昌市青云谱区房屋拆迁代办处累计行贿三千三百五十万元以上,向其他单位行贿额不详:(在此省略)
五、还原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南昌市市政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的真面目:
1、2014年6月24日下午,我重新通过江西省工商局查询通道,对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有了多处新的发现:
注册号3601002008738,名称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毛顺茂,注册资本30万元,成立日期2002年06月07日,经营范围市政工程设计、投资、咨询、管理(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经营状态吊销;投资人及出资信息:南昌市煤气公司的实缴出资额为9.0万人民币,江西大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的实缴出资额为9.0万人民币,毛顺茂认缴出资额为12.0万人民币但实缴出资额为0.故30万元的注册资本未到位,该注册能通过吗?
2013年7月16日上午,南昌市市政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的办公室主任刘建水当我和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侦三中队陈刚(指导员)和另一位民警的面说:“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两年后就撤销了。南昌市市政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的成立没有批文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雕刻公章没有经公安机关审查、备案并签发准刻许可证,公章有刻制厂方的回执。”
刘建水同志的言下之意是:股东的出资额固定下来以后,也就等于对企业收益分成的比例固定下来了,为了逃税,为了隐形,为了贪腐方便,将“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招牌撤下,将“南昌市市政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的招牌挂上,公然冒充南昌市市政公用事业局的下属单位以规避纳税!
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南昌市市政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的真实地址均是南昌市青山湖区顺外路263号,一直未变,在一栋小楼里办公,并该小楼一直只有一个单位办公,工作人员除个别领导调离外基本未变,故二者可以作同一认定。
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显然是一家企业,原南昌市市政公用事业局不是其股东,两者之间不存在录属关系,只是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第一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詹辉还有另一个身份:南昌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副处长,而南昌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才真正是南昌市市政公用事业局的下属单位,于是南昌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委托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行使管理部分(或全部)市政工程的行政职权。
在已有一个南昌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的情况下,南昌市市政公用事业局不可能再成立一个功能完全相同的临时机构(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市政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由此进一步证实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市政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均不是南昌市市政公用事业局的下属单位,自然也就不是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下属单位。
根据《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南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通知》(洪发【2010】2号),南昌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南昌市市容环境管理局、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合并组建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据查实,南昌市市政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没有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没有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没有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无任何合法身份!
2014年3月10日,南昌市城管委书面向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表白南昌市市政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是其下属单位,纯属扯谎!故我报案指控南昌市市政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无任何合法身份却私刻公章(构成伪造印章罪)的事实成立!
八、南昌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明知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不具备任何合法身份(含不能提供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的情况下,却委托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行玉带河综合改造工程建设单位的全部职责和职权,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不以代理人的身份而以自己的身份行使玉带河综合改造工程建设单位的全部职责和职权,即: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假冒玉带河综合改造工程的建设单位行使玉带河综合改造工程建设单位的全部职责和职权。
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拉虎皮做大旗的欺骗方式,在自己不能提供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的情况下,在明知自己没有依次办理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县、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或备案项目申请报告的批复)、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及总平图的批复(含《工程总概算表》、(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的情况下,向南昌市城乡规划局申请批文,南昌市城乡规划局慑于某领导的某种形式的招呼的淫威,以聪明绝顶的方式给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半真半假其实无效的两份批文(附件1-6和附件1-7,即:南昌市城乡规划局批准的市规管字【2002】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市规地(2002)第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没有提供项目所在位置地形数据光盘和年度投资计划的批文的情况下,向南昌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批文,南昌市国土资源局慑于某领导的某种形式的招呼的淫威,以聪明绝顶的方式给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半真半假其实无效的一份批文(附件1-15,即:【2002】洪土用字第36号《建设用地批准书》)。在没有提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以及金融机构出具的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的情况下,向南昌市房产管理局申请批文,南昌市房产管理局慑于某领导的某种形式的招呼的淫威,以聪明绝顶的方式给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半真半假其实无效的一份批文(附件1-16,即:洪拆许字(2002)第05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后,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此四份半真半假其实无效的批文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工程进度抄告单为依据,骗取南昌市财政局对此工程的分批次拨款。
南昌市市政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原称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抢劫(截留)被征收房房主的补偿款(或安置房)、抢劫征地款,构成诈骗公私财物罪、抢劫罪。相对应的证据有:附件1-8、附件1-9、附件1-10、附件1-11、附件1-12、附件1-13、附件1-17、附件1-18、附件1-19、附件1-20、附件1-21、附件1-22、附件1-25、附件1-26、附件1-37、附件1-38。
特别说明:南昌市市政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原称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罪行南昌市市政公用事业局都有染,其区别在于:前者暴露在前台上蹿下跳,后者隐藏在后台运筹帷幄(策划、指挥),故所有指控前者的罪名均适用于后者。
九、以上窝案,均是大手笔,符合涉嫌犯罪金额特别巨大和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情节。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南昌市国有工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南昌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和南昌市青云谱区房屋拆迁代办处、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均属于处级单位或处级以下单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要案线索备案、初查的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本贪污大案、行贿大案和受贿大案应由市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县处级干部犯罪线索的初查,并应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十、贪污罪、行贿罪、受贿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打击、报复、陷害)、对下级检察院信访处理决定不服的复查请求、(对公安机关徇私枉法、不作为、渎职侵权、不立案的控告)等案件均属于检察院管辖。以上案件,关联性、互补性很强。本人书面恳请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组成专案组查处。2014年5月21日上午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控申处李华清副处长收下《一地三卖案、三千万元行贿及其窝案和南昌贪官疯狂报复案》、3篇附文及106份附件(书证)后,不肯应我的请求当场出具《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接收证据清单》、当场出具或15天内出具是否受理的文书(通知书),表示:待他请示处长后再定,并留给了我其办公室电话。
十四、灾难性后果:(在此省略)
十五、在没有取得任何批文的情况下,在连立项批文都没取得的情况下,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共骗取财政拨款30.7515亿元以上,胆大包天!构成诈骗公私财物罪。(在此省略)
十六、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构成伪造印章罪、诈骗公私财物罪。(在此省略) 十八、 南昌市城管委的以下无赖、龌龊而下流的行为,让我感到憋屈和气愤:(在此省略)
二十、实名举报以上窝案,本举报人和我的三代以内亲人遭到一系列疯狂地报复、陷害乃至残害,死亡两位亲人,本系列篇有过许多细节入微地描述和报案。贪腐分子一贯使用的手段均是:处心积虑地将我的亲人骗进医院,利诱、买通或胁迫医院某些特定医务人员,对我的亲人进行令人发指、惨无人道地残害性“治疗”。胁迫我的亲人诬陷并指认我有精神病,是贪腐分子梦寐以求、企图实现的阴谋!。如今,我通过论坛帖文、博客博文、电子邮件广泛、公开地揭露、举报了此案,贪腐官痞谋杀我本人的意义就不大了;相反,假如此案没有暴露或彻底暴露,贪腐官痞一定会处心积虑地弄死我。
二十一、访民是人民中反腐反贪反霸反恐的先驱和中坚,遭到贪腐官痞不择手段地截访和构陷。(在此省略)
7、我曾经遭遇贪腐官痞如下恐怖行为:(在此省略)
二十二、贪腐分子疯狂报复案之一:《我父亲“被脑出血”》(在此省略)
二十三、贪腐分子疯狂报复案之二:《诈骗并残害我姐姐》(在此省略)
二十四、贪腐分子疯狂报复案之三:《南昌县向塘镇的管玉美死于谋杀》(在此省略)
二十五、贪腐分子疯狂报复案之四:《南昌市公安局江铃分局公然包庇罪犯》(在此省略)
二十六、贪腐分子疯狂报复案之五:《南昌市市民钟华金死于谋杀》(在此省略)
附件117份。
黄剑平 /手机13687919248/电子邮件信箱 hao13027241181@163.com/201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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