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项选择题: (2011年) 1.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定的表述,下列哪一理解是不准确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1题) A.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在刑法领域的集中体现 B.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罪刑法定充分体现了权力制约 C.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罪刑法定同样以此为思想基础 D.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网民对根据《刑法》规定作出的判决持异议时,应当根据民意判决 【答案】D 【考点】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关系 【解析】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该原则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民主主义要求,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由人民群众决定,具体表现为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来决定;尊重人权主义要求,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须使得公民能够事先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故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在事前明文规定。 选项A理解正确。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国家对社会的治理是依照法律进行的,故法律必须明确,刑法是刑事领域对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的具体规定。因此,可以说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在刑法领域的集中体现。 选项B理解正确。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依法制权规范约束公权力,防止其滥用和扩张,保障人民利益。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说与心理强制说。三权分立说主张政府的行政、立法与司法职权范围要分明,以免滥用权力。其核心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因此,罪刑法定充分体现了权力制约。 选项C理解正确。人民民主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和政治前提。刑法是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制定的,其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 选项D理解错误。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执法为民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对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处罚。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如果依照“网民的意见”判决,不但违反了罪刑法定的原则,也会降低法律的权威性。 2.某孤儿院为谋取单位福利,分两次将38名孤儿交给国外从事孤儿收养的中介组织,共收取30余万美元的“中介费”、“劳务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 )(2011年卷二单选第2题) A.因《刑法》未将此行为规定为犯罪,便不能由于本案社会影响重大,就以刑事案件查处 B.本案可追究孤儿院及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C.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核准后,本案可作为单位拐卖儿童犯罪处理,以利于进一步发挥法律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D.可追究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答案】D 【考点】犯罪的概念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解析】《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规定,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本题中,孤儿院将38名儿童交给国外从事孤儿收养的中介组织,收取所谓的“中介费”,实际上就是变相的买卖儿童,侵害了我国公民的人身权,因此,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该单位主管人员与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受到刑罚处罚,以体现我国法治社会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目的。 3.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3题) A.甲将被害人衣服点燃,被害人跳河灭火而溺亡。甲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B.乙在被害人住宅放火,被害人为救婴儿冲入宅内被烧死。乙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C.丙在高速路将被害人推下车,被害人被后面车辆轧死。丙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D.丁毁坏被害人面容,被害人感觉无法见人而自杀。丁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答案】D 【考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解析】根据因果关系认定的条件说,当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选项A说法正确。若甲没有将被害人的衣服点燃,被害人就不会为灭火而跳入河中溺水身亡。因此,甲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选项B说法正确。倘若没有乙的放火行为,被害人就不会冒死冲入大火中,也就不会被烧死。因此,乙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选项C说法正确。丙在高速公路上将被害人推下车,才导致被害人被后面的车辆轧死。因此,丙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选项D说法错误。虽然丁的行为给被害人的身体造成了伤害,但被害人的死亡是其自己的行为所致,并不是因为丁的伤害直接造成的。因此,不能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甲患抑郁症欲自杀,但无自杀勇气。某晚,甲用事前准备的刀猛刺路人乙胸部,致乙当场死亡。随后,甲向司法机关自首,要求司法机关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对于甲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4题) A.抑郁症属于严重精神病,甲没有责任能力,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B.抑郁症不是严重精神病,但甲的想法表明其没有责任能力,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C.甲虽患有抑郁症,但具有责任能力,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D.甲具有责任能力,但患有抑郁症,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答案】C 【考点】刑事责任能力 【解析】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的性质、结果与意义的能力,而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支配自己实施或者不实施特定行为的能力。 选项A、B错误,选项C正确。《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据此可知,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才不承担刑事责任。本题中,甲能认识到自己杀人的行为是违法的,而且,其也知道杀人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只是因为自己患抑郁症想自杀但没有勇气,因此希望通过杀人获刑达到死亡的目的,并将该行为付诸实施,不属于该条规定的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因此,甲应对其故意杀人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选项D错误。《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据此可知,甲存在自首情节,可以(而非“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另外,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是因为其存在自首情节,而不是因为其患有抑郁症。 5.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5题) A.成立故意犯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 B.成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物品的淫秽性 C.成立嫖宿幼女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卖淫的是幼女 D.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没有认识到而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不成立任何犯罪 【答案】D 【考点】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解析】《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犯罪故意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的内容。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对犯罪构成客观事实特征的认识,具体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对犯罪客体或犯罪对象情况的认识;(2)对行为性质的认识;(3)对危害结果的认识。 选项A说法正确。对行为性质的认识包括对其行为的内容、作用的认识。对行为性质的认识是否包括对违法性的认识?这是一个理论上存在较大分歧的问题。根据我国的实践情况,一般来讲,认识到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具有社会危害性,自然也会知道这种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所以没有必要把违法性认识作为犯罪故意的内容,以防止行为人借此逃避制裁。因此,一般来讲,成立故意犯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 选项B、C说法正确。认识某种犯罪客体的事实情况,是成立某种犯罪故意的条件之一。如果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其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就不可能具备该种犯罪故意。因此,成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要求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淫秽的物品并且具有牟利的目的,否则不成立本罪。成立嫖宿幼女罪,要求行为人明知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选项D说法错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所掌握的是国家秘密或情报,而故意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非法提供,但倘若不知道对方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而提供的,可能成立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而不是不成立任何犯罪。 6.关于过失犯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6题) A.只有实际发生危害结果时,才成立过失犯 B.认识到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意志的,成立过失犯 C.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这里的“法律”不限于刑事法律 D.过失犯的刑事责任一般轻于与之对应的故意犯的刑事责任 【答案】C 【考点】过失犯罪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刑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因此,过失犯罪必须以犯罪结果的发生作为成立犯罪的条件,否则,仅有过失而没有危害结果的,不成立犯罪。 选项B说法正确。过失犯对结果的发生既不是希望的,也不是放任的,结果的发生一定是违背行为人意志的。 选项C说法错误。《刑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因刑事责任只有在刑法中才有规定,因此,这里的“法律”仅限于“刑事法律”,而不是泛指任何法律。 选项D说法正确。过失犯罪是因行为人的过失导致的,犯罪结果的发生不是行为人希望的结果,这与故意犯罪中行为人积极追求或放任不同。根据刑法的主客观一致原则,法律对过失犯的处罚一般比与之对应的故意犯刑事责任较轻。 7.乙基于强奸故意正在对妇女实施暴力,甲出于义愤对乙进行攻击,客观上阻止了乙的强奸行为。 观点: ①正当防卫不需要有防卫认识 ②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认识,即只要求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③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意志,即只要求防卫人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 ④正当防卫既需要有防卫认识,也需要有防卫意志 结论: A.甲成立正当防卫 B.甲不成立正当防卫 就上述案情,观点与结论对应正确的是哪一选项?( )(2011年卷二单选第7题) A.观点①观点②与a结论对应;观点③观点④与b结论对应 B.观点①观点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观点④与b结论对应 C.观点②观点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①观点④与b结论对应 D.观点①观点④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观点③与b结论对应 【答案】A 【考点】正当防卫 【解析】解题关键是弄清出题人的意图(所问为何),不要受正当防卫既有定论观点(必须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的影响。题干交代案例中,甲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发生(有防卫认识),出于义愤攻击乙(非为保护他人合法权益,无防卫意志),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产生了正当防卫的效果),如果正当防卫没有防卫认识要求(观点①)或仅有防卫认识要求(观点②),则甲的行为均能成立正当防卫(结论A);一旦正当防卫有防卫意志的要求(观点③和观点④),则甲的行为便不成立正当防卫(结论B)。 8.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要排除犯罪的成立,至少符合下列4个条件: ①被害人对被侵害的_____具有处分权限 ②被害人对所承诺的_____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 ③承诺出于被害人的_____意志 ④被害人必须有_____的承诺 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 ) (2011年卷二单选第8题) A.法益——事项——现实——真实 B.事项——法益——现实——真实 C.事项——法益——真实——现实 D.法益——事项——真实——现实 【答案】D 【考点】被害人承诺 【解析】被害人的承诺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排除损害被害人法益的行为的违法性。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时,才能排除犯罪的成立:(1)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2)承诺者必须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3)承诺必须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志,戏言性的承诺、基于强制或者威压作出的承诺,不排除犯罪的成立;(4)必须存在现实的承诺;(5)承诺至迟必须存在于结果发生时,被害人在结果发生前变更承诺的,则原来的承诺无效;(6)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的范围。 9.2009年1月,甲(1993年4月生)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1年3月20日,甲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杀人后逃跑,6月被抓获。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9题) A.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不适用《刑法修正案(八)》 B.对甲故意杀人的行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甲在审判时已满18周岁,可以适用死刑 D.甲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答案】B 【考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解析】选项A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简称《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下同)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但是,前罪实施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本题中,甲实施前罪时不满18周岁,其是否构成累犯,应适用修正后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即适用《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 选项B正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选项C错误。《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本题中,甲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不应适用死刑。注意,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而不是审判时。 选项D错误。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据此可知,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构成累犯。 10.关于缓刑的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10题) A.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再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且不得再次宣告缓刑 B.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同时禁止其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C.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 D.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答案】D 【考点】缓刑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据此可知,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再犯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和后犯的新罪进行数罪并罚。另外,《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可知,适用缓刑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行为人被宣告缓刑后,在考验期内再犯罪的,说明其人身危险性严重,有再次犯罪的危险,难以改造,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不得再次宣告缓刑。 选项B说法正确。《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选项C说法正确。《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二条规定,将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黑社会性质组织属于犯罪集团,因此,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 选项D说法错误。《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三条规定,将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据此可知,在此次修改中删除了原来由公安机关考察的规定。 11.关于走私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11题) A.甲误将淫秽光盘当作普通光盘走私入境。虽不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但如按照普通光盘计算,其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时,应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B.乙走私大量弹头、弹壳。由于弹头、弹壳不等于弹药,故乙不成立走私弹药罪 C.丙走私枪支入境后非法出卖。此情形属于吸收犯,按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论处 D.丁走私武器时以暴力抗拒缉私。此情形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 【答案】A 【考点】走私犯罪 【解析】选项A正确。走私淫秽物品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其走私的是淫秽物品,否则,不成立该罪。刑法的定罪量刑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因甲误将淫秽光盘当作普通光盘走私,其不具有走私淫秽物品的目的,故当其逃税数额较大时,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而不成立走私淫秽物品罪。 选项B错误。《最高人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走私弹药罪定罪处罚。 选项C错误。走私不是贩卖的必经过程,贩卖不是走私的必然结果,因此,二者之间没有吸收关系。 选项D错误。《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以暴力、胁迫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2.关于洗钱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12题) A.《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虽未明文规定侵犯财产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侵犯财产罪,依然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B.将上游的毒品犯罪所得误认为是贪污犯罪所得而实施洗钱行为的,不影响洗钱罪的成立 C.上游犯罪事实上可以确认,因上游犯罪人死亡依法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D.单位贷款诈骗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合同诈骗罪不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为单位贷款诈骗所得实施洗钱行为的,不成立洗钱罪 【答案】D 【考点】洗钱罪 【解析】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七种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与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选项A说法正确。因为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就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侵犯财产的犯罪,其实施的侵犯财产罪仍然可以构成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选项B说法正确。行为人对上游犯罪的性质认定错误并不影响该罪的构成,只要犯罪所得仍然属于法律规定的七种犯罪,都可以成立洗钱罪。 选项C说法正确。实施洗钱犯罪的是下游的人,上游犯罪的行为人死亡并不阻碍追究实施洗钱行为的人的刑事责任。 选项D说法错误。可以成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共有七类: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对该七类犯罪应该理解为七类犯罪,而不应该理解为七种罪名。贷款诈骗为金融诈骗中的犯罪,只因单位不能成立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因此,对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行为以合同诈骗罪进行处罚。但其犯罪行为本质上仍然是对银行贷款的诈骗,为其所得实施洗钱行为的,成立洗钱罪。 13.关于自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13题) A.军人在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成立战时自伤罪 B.帮助有责任能力成年人自伤的,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C.受益人唆使60周岁的被保险人自伤、骗取保险金的,成立故意伤害罪与保险诈骗罪 D.父母故意不救助自伤的12周岁儿子而致其死亡的,视具体情形成立故意杀人罪或者遗弃罪 【答案】C 【考点】自伤行为的认定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刑法》第四百三十四条规定,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选项B说法正确。故意伤害罪是指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帮助有责任能力的人自伤的,并非是行为人自己主动的去故意伤害被害人,应视为被害人自己的行为,因此,不能成立故意伤害罪。 选项C说法错误。《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据此可知,只有在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伤残,同时又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情况下,才数罪并罚。而对于六十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具有自己的主观意识,可以判断行为的结果,其实施自伤的行为属于自己的意志选择,因此,对于唆使六十周岁的被保险人自伤、骗取保险金的,不能成立故意伤害罪与保险诈骗罪。当然,如果被保险人自己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实施了自伤行为的,仍然可以构成保险诈骗罪。 选项D说法正确。父母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有义务去救助其未成年子女,倘若对其自伤行为放任不管,依据放任的结果可以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或遗弃罪。 14.关于故意伤害罪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14题) A.非法经营尸体器官买卖的,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B.医生明知是未成年人,虽征得其同意而摘取其器官的,成立故意伤害罪 C.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并不从中牟利的,不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D.组织者出卖一个肾脏获15万元,欺骗提供者说只卖了5万元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答案】B 【考点】故意伤害罪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解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被组织的对象必须是年满十八周岁的人,并且,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 选项A错误。被组织出卖的必须是活体器官,如果组织出卖的是尸体器官的,不构成本罪。 选项B正确。《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选项C错误。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并不要求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即可构成本罪。 选项D错误。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理的情形只有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三种行为,对于行为实施者实施的欺骗行为是骗取器官提供者捐献器官,而不是出卖器官的价格。 15.甲预谋拍摄乙与卖淫女的裸照,迫使乙交付财物。一日,甲请乙吃饭,叫卖淫女丙相陪。饭后,甲将乙、丙送上车。乙、丙刚到乙宅,乙便被老板电话叫走,丙亦离开。半小时后,甲持相机闯入乙宅发现无人,遂拿走了乙的3万元现金。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15题) A.抢劫未遂与盗窃既遂 B.抢劫既遂与盗窃既遂的想象竞合 C.敲诈勒索预备与盗窃既遂 D.敲诈勒索未遂与盗窃既遂的想象竞合 【答案】C 【考点】敲诈勒索罪与盗窃罪 【解析】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与抢劫罪区别的关键在于暴力胁迫的程度不同,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须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而敲诈勒索罪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本题中,甲预谋拍摄乙与卖淫女的裸照,迫使乙交付财物,其并不是使用暴力直接夺取,而是希望通过用裸照威胁的方式达到获取财物的目的。因此,不构成抢劫,而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但由于外界原因的阻止导致其没有成功勒索到财物。本题中,甲只是将乙、丙二人送上车,还未来得及实施敲诈,因此,应成立预备而不是未遂。 同时,甲到了乙宅后,发现乙宅无人,于是拿走乙的现金,应成立盗窃罪既遂。 综上所述,甲的行为应成立敲诈勒索预备与盗窃罪的既遂,数罪并罚。 16.关于盗窃罪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16题) A.扒窃成立盗窃罪的,以携带凶器为前提 B.扒窃仅限于窃取他人衣服口袋内体积较小的财物 C.扒窃时无论窃取数额大小,即使窃得一张白纸,也成立盗窃罪既遂 D.入户盗窃成立盗窃罪的,既不要求数额较大,也不要求多次盗窃 【答案】D 【考点】盗窃罪 【解析】《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规定,将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选项A错误。扒窃并不要求以携带凶器为前提。 选项B错误。扒窃的对象没有对体积的要求。 选项C错误。扒窃不以数额大小为判定标准,但是刑事犯罪之所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本质上一定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值得用刑罚惩罚的程度,否则不成立盗窃罪。 选项D正确。入户盗窃会破坏住宅的安宁,可能对住宅内的人构成威胁。因此,入户盗窃时,没有盗窃数额和盗窃次数的限制,即可成立盗窃罪。 17.下列哪一选项的行为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 )(2011年卷二单选第17题) A.甲用受贿所得1,000万元购买了一处别墅 B.乙明知是他人用于抢劫的汽车而更改车身颜色 C.丙与抢劫犯事前通谋后代为销售抢劫财物 D.丁明知是他人盗窃的汽车而为其提供伪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 【答案】D 【考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解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选项A错误。受贿后使用受贿所得的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仅以受贿罪论处即可。 选项B错误。乙明知他人去实施抢劫,而为他人的抢劫行为提供帮助,即帮助他人将用于实施抢劫的汽车更换车身颜色。因此,乙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的共犯,而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选项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的犯罪分子通谋的,以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的共犯论处。因此,丙的行为应成立抢劫罪的共犯。 选项D正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规定,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为其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 18.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18题) A.非法持有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B.持有毒品不限于本人持有,包括通过他人持有 C.持有毒品者而非所有者时,必须知道谁是所有者 D.因贩卖而持有毒品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答案】B 【考点】非法持有毒品罪 【解析】选项A错误。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才能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选项B正确。持有并不要求直接持有,即介入第三者时,也不影响持有的成立。第三者为直接持有时,行为人为间接持有。 选项C错误。持有毒品者并非所有者时,不必知道所有者为谁,只要持有者知道自己持有的是毒品即可成立犯罪,是否知道所有者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选项D错误。因贩卖而持有毒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持有是贩卖的当然结果或必经阶段,因而属于吸收犯。 19.大学生甲为获得公务员面试高分,送给面试官乙(某机关领导)2瓶高档白酒,乙拒绝。次日,甲再次到乙家,偷偷将一块价值1万元的金币放在茶几上离开。乙不知情。保姆以为乙知道此事,将金币放入乙的柜子。对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19题) A.甲的行为成立行贿罪 B.乙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C.认定甲构成行贿罪与乙不构成受贿罪不矛盾 D.保姆的行为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答案】D 【考点】行贿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行贿罪是指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本题中,甲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即获得面试高分,送给面试官乙白酒和金币的行为,构成行贿罪。 选项B说法正确。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题中,乙没有为甲谋取利益,也没有收甲送的白酒,对于金币的事情也不知情,因此,不成立受贿罪。 选项C说法正确。行贿罪和受贿罪的属于对向犯,在通常情况下,行贿方与受贿方均成立犯罪,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一方行为成立犯罪时,另一方的行为也必然成立犯罪,仅一方成立犯罪的现象也是大量存在的。本题中,甲虽然有行贿行为,但乙并没有受贿的意思表示,也没有实际接受甲的贿赂。因此,甲成立行贿,但乙不构成受贿。 选项D说法错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要求行为人具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地位或职权,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本题中,保姆既没有这种犯罪意图,也没有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不能成立本罪。 20.刘某以赵某对其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赵某妹妹曾拒绝本案主审法官王某的求爱,故王某在明知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情况下,毁灭赵某无罪证据,认定赵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宣告免予刑罚处罚。对王某的定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20题) A.徇私枉法罪 B.滥用职权罪 C.玩忽职守罪 D.帮助毁灭证据罪 【答案】A 【考点】徇私枉法罪 【解析】《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题中,法官王某在明知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情况下,毁灭赵某无罪的证据,认定赵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属于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行为。因此,应成立徇私枉法罪。 (2010年) 1.“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是:(1)禁止溯及既往(_____的罪刑法定);(2)排斥习惯(_____的罪刑法定);(3)禁止类推解释(_____的罪刑法定);(4)刑罚法规的适当(______的罪刑法定)。”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 )(2010年卷二单选第1题) A.事前——成文——确定——严格 B.事前——确定——成文——严格 C.事前——严格——成文——确定 D.事前——成文——严格——确定 「答案」D 「考点」刑法的基本原则 「解析」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为:(1)溯及既往的禁止,即事前的罪刑法定。犯罪及其刑罚必须在行为前预先规定,刑法不得在对其公布、施行前的行为进行追溯适用。(2)排斥习惯法,即成文的罪刑法定。犯罪与刑罚必须由立法者通过特定程序以文字的形式记载下来,刑事司法应以成文法为准,而不能适用习惯法。(3)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即严格的罪刑法定。类推解释是对事先在法律上没有规定要予以处罚的行为进行处罚,属于司法恣意对国民的行为进行压制,这是不允许的。(4)刑罚法规的适当,即确定的罪刑法定。同时,刑罚法规的适当还包括刑法的明确性、禁止处罚不当处罚的行为、禁止不确定刑三方面内容。 2.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机逃走,但刚跑到监狱外的树林即被抓回。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二单选第2题) A.甲主观上是过失,乙是故意 B.甲、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犯 C.甲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D.乙不构成脱逃罪 「答案」A 「考点」犯罪主观要件、共犯 「解析」选项A正确。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导致乙趁机逃走,并非甲故意将乙放走,因此,甲主观上是过失;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出于脱逃的故意,实施脱逃的行为,因此,乙主观上是故意。 选项B错误。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其中一人为过失的,不构成共犯。因此,甲乙不成立共犯。 选项C错误。私放在押人员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此罪,本题中甲主观上是过失,不是故意,因此不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选项D错误。只要实施脱逃的行为即成立既遂,本题中,乙虽然最终被抓回,但仍然构成脱逃罪。 3.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2010年卷二单选第3题) A.甲开枪射击乙,乙迅速躲闪,子弹击中乙身后的丙。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B.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C.甲、乙没有意思联络,碰巧同时向丙开枪,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脏。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D.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答案」D 「考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因果关系认定的条件说,当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选项A中,甲开枪射击乙,乙躲闪而击中乙身后的丙。虽然甲不存在杀害或者伤害丙的故意,但如果没有甲开枪的行为,则不会出现丙被射中的后果,因此甲的行为与丙死亡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选项B错误。作为原因的行为必须具有危害结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即指某种行为存在使危害结果发生的客观依据,这是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前提条件。选项B中,甲追赶小偷乙,甲的行为具备正当性,不具备使危害结果发生的客观依据,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选项C错误。一个危害结果由数个危害行为造成的,在认定某种行为是某种危害结果的原因时,不能轻易否认其他行为同时也是该结果发生的原因。选项C中,甲、乙的行为均可导致丙的死亡,因此,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 选项D正确。根据因果关系认定的条件说,与前“条件”无关的后条件直接导致结果发生,而且即使没有前“条件”也将发生结果时,前“条件”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选项D中,丙开枪射击“条件”的介入直接导致了乙的死亡,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4.甲(十五周岁)的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 )(2010年卷二单选第4题) A.春节期间放鞭炮,导致邻居失火,造成十多万元财产损失 B.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将他人打成重伤 C.受意图骗取保险金的张某指使,将张某的汽车推到悬崖下毁坏 D.因偷拿苹果遭摊主喝骂,遂掏出水果刀将其刺成轻伤 「答案」B 「考点」刑事责任年龄 「解析」选项A、C错误。《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选项A属于失火行为。选项C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15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于上述两种行为均不承担刑事责任。 选项B正确,选项D错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法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规定,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于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据此可知,选项B中甲使用暴力将他人打成重伤,甲应对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应承担刑事责任,构成故意伤害罪。选项D中,甲的行为仅造成被害人轻伤,不构成犯罪。 5.甲与一女子有染,其妻乙生怨。某日,乙将毒药拌入菜中意图杀甲。因久等未归且又惧怕法律制裁,乙遂打消杀人恶念,将菜倒掉。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二单选第5题) A.犯罪预备 B.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答案」B 「考点」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解析」《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刑法将预备行为规定为两类,即准备工具与制造条件。准备工具事实上也是为实行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只因是最常见的预备行为,故刑法予以特别规定。准备工具,即准备实行犯罪的工具,主要表现为:购买某种物品作为犯罪工具;制造犯罪工具;改装物品使之适应犯罪需要;租借他人物品作为犯罪工具;盗窃他人物品作为犯罪工具等。制造条件,是指除准备工具以外的一切为实行犯罪制造条件的预备行为,如调查犯罪场所与被害人行踪,出发前往犯罪地点或者守候被害人的到来,诱骗被害人前往犯罪场所,等等。本题中,乙出于杀人的故意将毒药拌入菜中的行为属于准备工具的预备行为,之后乙放弃犯罪并积极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构成犯罪中止。因此,乙成立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6.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二单选第6题) A.甲、乙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山下有人,共同推下山上一块石头砸死丙。只有认定甲、乙成立共同过失犯罪,才能对甲、乙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B.甲明知乙犯故意杀人罪而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C.交警甲故意为乙实施保险诈骗提供虚假鉴定结论。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D.公安人员甲向犯罪分子乙通风报信助其逃避处罚。甲、乙成立共同犯罪 「答案」C 「考点」共同犯罪 「解析」选项A错误。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各个共犯人之间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过失的,不构成共同犯罪。虽然选项A中甲乙不成立共同过失犯罪,但是不妨碍根据甲乙各自过失犯罪情况分别定罪量刑。 选项B错误。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以及事前无通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不成立共犯。如果事前有通谋,则成立相关犯罪的共犯。选项B中,甲乙事前没有通谋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 选项C正确。《刑法》第198条第4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选项C中,甲作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故意为乙实施保险诈骗提供虚假鉴定结论,甲、乙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 选项D错误。《刑法》第417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据此可知,选项D中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而不与乙成立共同犯罪。 7.甲乙两家有仇。某晚,两拨人在歌厅发生斗殴,甲、乙恰巧在场并各属一方。打斗中乙持刀砍伤甲小臂,甲用木棒击中乙头部,致乙死亡。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二单选第7题) A.属于正当防卫 B.属于紧急避险 C.属于防卫过当 D.属于故意杀人 「答案」D 「考点」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解析」本题中,甲乙两人参与的是聚众斗殴,在相互斗殴中甲乙两人对有伤害对方的故意,不存在防卫或避险的意图,甲用木棒击中乙头部致乙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8.关于累犯,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2010年卷二单选第8题) A.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甲在附加刑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之内又犯罪。甲成立累犯 B.甲犯抢夺罪于2005年3月假释出狱,考验期为剩余的二年刑期。甲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再故意犯重罪。甲成立累犯 C.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五年徒刑期满,六年后又犯杀人罪。甲成立累犯 D.对累犯可以从重处罚 「答案」B 「考点」累犯 「解析」《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选项A错误。累犯的5年期限从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开始计算,徒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的执行。 选项C错误。《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据此可知,特殊累犯要求前后两个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选项C中后罪是杀人罪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不成立特殊累犯,超过5年也不成立一般累犯。 选项D错误。累犯是应当从重处罚,不是可以从重处罚。 9.甲女因抢劫杀人被逮捕,羁押期间不慎摔伤流产。一月后,甲被提起公诉。对甲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二单选第9题) A.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B.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可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C.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被强制流产 D.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在审判时摔伤流产 「答案」A 「考点」不适用死刑的情况 「解析」《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1998年)。该批复规定,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据此可知,本题中甲女在羁押期间流产,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另外,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不适用死刑意味着也不适用死缓。 10.关于减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二单选第10题) A.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的犯罪分子 B.对一名服刑犯人的减刑不得超过三次,否则有损原判决的权威性 C.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时间可能超过十五年 D.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死缓的罪犯的减刑,需要报请高级法院核准 「答案」C 「考点」减刑 「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选项A中遗漏了被判处“管制”的情况,同时多了一个被判处“死缓”的情况。 选项B错误。《刑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中并没有对减刑的次数进行限制。 选项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据此可知,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可能实际执行的时间可能超过十五年。 选项D错误。《刑法》第79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据此可知,没有报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相关规定。 11.甲将邻居交售粮站的稻米淋洒农药,取出部分作饵料,毒死麻雀后售与饭馆,非法获利5,000元。关于甲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二单选第11题) A.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B.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盗窃罪 C.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答案」D 「考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解析」甲将邻居交售粮站的稻米淋洒农药,此属于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甲取出部分淋洒了农药的稻米作饵料,毒死麻雀后售与饭馆,非法获利5,000元的此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此甲同时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2.某施工工地升降机操作工刘某未注意下方有人即按启动按钮,造成维修工张某当场被挤压身亡。刘某报告事故时隐瞒了自己按下启动按钮的事实。关于刘某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二单选第12题) A.(间接)故意杀人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 C.谎报安全事故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答案」D 「考点」重大责任事故罪 「解析」选项A错误。刘某主观上是过失,没有杀人的故意,因此,不成立故意杀人。 选项B错误,选项D正确。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题中,操作工刘某未注意下方有人即按启动按钮,造成维修工张某当场被挤压身亡。刘某的行为属于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另外,重大责任事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竞合关系,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 选项C错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为对安全事故“负报告职责的人员”,即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成立本罪还要求因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本题中,虽然刘某报告事故时隐瞒了自己按下启动按钮的事实,但此时危害结果已经发生,并没有因为谎报而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因此刘某不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13.关于货币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二单选第13题) A.以货币碎片为材料,加入其他纸张,制作成假币的,属于变造货币 B.将金属货币熔化后,制作成较薄的、更多的金属货币的,属于变造货币 C.将伪造的货币赠与他人的,属于使用假币 D.运输假币并使用假币的,按运输假币罪从重处罚 「答案」C 「考点」货币犯罪 「解析」选项A、B错误。伪造货币是指没有货币发行权的人,非法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货币,妨害货币的公共信用的行为。变造货币是指非法对真正的货币进行各种方式的加工,使其变为面额、含量不同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上述定义可知,伪造是模仿真实的货币,即存在与所造的假币相对应的真货币,也可能是行为人自行设计制作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币;变造则是对真正的货币本身进行各种方式的加工,改变其面值、含量的行为。以真货币为材料,制作成丧失真货币外观的假币的行为,应认定为伪造货币罪。将金属货币熔化后,制作成较薄的、更多的金属货币的行为,属于伪造货币。因此,选项A、B中的情况都属于伪造货币的行为,而不属于变造货币的行为。 选项C正确。使用假币罪中的“使用”是指将假币作为真货币而使用。既可以是以外表合法的方式使用假币,如购买商品、兑换另一货币、存入银行、赠与他人,或者将假币用于交纳罚款或者罚金等,也可以是以非法的方式使用货币,如将假币用于赌博。因此,将伪造的货币赠与他人的,属于使用假币的行为。 选项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171条、第172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因此运输假币并使用假币的,应当以运输假币罪与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 14.张某窃得同事一张银行借记卡及身份证,向丈夫何某谎称路上所拾。张某与何某根据身份证号码试出了借记卡密码,持卡消费5,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0年卷二单选第14题) A.张某与何某均构成盗窃罪 B.张某与何某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张某构成盗窃罪,何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张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何某不构成犯罪 「答案」C 「考点」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 「解析」《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本题中,张某窃得同事一张银行借记卡并使用构成盗窃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本题中,何某以为信用卡是拾得的,并进行使用,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15.杨某生产假冒避孕药品,其成份为面粉和白糖的混合物,货值金额达15万多元,尚未销售即被查获。关于杨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二单选第15题) A.不构成犯罪 B.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C.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既遂)定罪处罚 D.触犯生产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部答案」D「网校答案」B 「考点」生产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解析」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本罪是危险犯,即需要生产、销售的假药要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才构成本罪。本题中,杨某生产的假冒避孕药品是面粉与白糖混合物,人食用后不会危害到人体健康,因此,不成立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生产、销售其他特定产品虽不构成犯罪,但只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都可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即15万以上),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本题中,杨某生产假药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但其货值金额达15万多元,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 16.甲持刀将乙逼入山中,让乙通知其母送钱赎人。乙担心其母心脏病发作,遂谎称开车撞人,需付五万元治疗费,其母信以为真。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二单选第16题) A.非法拘禁罪 B.绑架罪 C.抢劫罪 D.诈骗罪 「答案」B 「考点」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抢劫罪、诈骗罪 「解析」选项A错误。非法拘禁罪没有勒索钱财的目的,即便是为了索取债务而拘禁的,索取的也是自己的钱,而不是本属于被害人的钱。本题中甲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持刀将乙逼入山中,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抢劫罪是当场向被害人索取财物,而不是向被害人外的第三人索取财物,这是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所在。本题中,甲持刀将乙控制并通知乙向其目前索钱,构成绑架罪,不构成抢劫罪。 选项D正确。乙担心其母心脏病发作,遂谎称开车撞人,需付五万元治疗费,其母信以为真。此并非是行为人甲的欺骗行为,而是受害人自己担心母亲身体而采用的策略,对行为人甲的犯罪行为构成并不影响,即甲不构成诈骗罪。 17.甲欠乙十万元久不归还,乙反复催讨。某日,甲持凶器闯入乙家,殴打乙致其重伤,迫乙交出十万元欠条并在已备好的还款收条上签字。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二单选第17题) A.故意伤害罪 B.抢劫罪 C.非法侵入住宅罪 D.抢夺罪 「答案」B 「考点」故意伤害罪、抢劫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抢夺罪 「解析」本题的关键是抢劫罪中的财物是否可以包含欠条。公民之间的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作为确定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欠条,虽不是直接的财物,却是有价的债权凭证。从答案来看,甲持凶器闯入乙家,殴打乙致其重伤,迫乙交出十万元欠条并在已备好的还款收条上签字,其行为属通过违法手段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构成抢劫罪。 选项A错误。甲殴打乙致其重伤,属于抢劫罪的暴力行为,不另行成立故意伤害罪。 选项C错误。甲持凶器闯入乙家,属于入户抢劫情形,不另行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 选项D错误。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暴力的作用对象不同。抢夺罪的暴力行为一般针对物,但也包括对人的轻微暴力。本题中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而非抢夺罪。 18.甲任邮政中心信函分拣组长期间,先后三次将各地退回信函数万封(约500公斤),以每公斤0.4元的价格卖给废品收购站,所得款项占为己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二单选第18题) A.退回的信函不属于信件,甲的行为不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 B.退回的信函虽属于信件,但甲没有实施隐匿、毁弃与开拆行为,故不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 C.退回的信函处于邮政中心的管理过程中,属于公共财物,甲的行为成立贪污罪 D.退回的信函被当作废品出卖也属于毁弃邮件,甲的行为成立私自毁弃邮件罪 「答案」D 「考点」关于邮件的犯罪 「解析」选项A错误。退回的信函仍然属于信件,邮政工作人员无权私自处理。 选项B错误,选项D正确。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行为人实施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三种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本题中的甲实施了毁弃行为,但该行为构成私自毁弃邮件罪,而非侵犯通信自由罪。 选项C错误。甲的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贪污罪。 19.甲承租乙的房屋后,伪造身份证与房产证交与中介公司,中介公司不知有假,为其售房给不知情的丙,甲获款300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0年卷二单选第19题) A.甲的行为触犯了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同时是诈骗罪的教唆犯 B.甲是诈骗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正犯 C.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与诈骗罪之间具有牵连关系 D.由于存在牵连关系,对甲的行为应以诈骗罪从重处罚 「答案」A 「考点」间接正犯、牵连犯 「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本题中,中介公司对甲的诈骗行为自始不知情,甲是将中介公司当作犯罪工具来利用的,甲不是教唆犯,而间接正犯。 选项B说法正确。甲伪造身份证与房产证的行为,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甲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直接正犯,同时是诈骗罪的间接正犯。 选项C说法正确。甲伪造身份证与房产证的目的是为了骗取他人的钱财,因此,甲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与诈骗罪之间具有牵连关系。 选项D说法正确。甲的最终目的是实施诈骗行为,因此伪造证件的行为只是他的手段行为,诈骗行为才是他的目的行为。根据牵连犯择一重罪的处罚原则,对于甲应以诈骗罪一罪处罚。 20.下列哪一情形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2010年卷二单选第20题) A.国家工作人员甲,将公款借给其弟炒股 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原工作过的国有企业使用 C.某县工商局长甲,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公司使用 D.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甲,擅自决定以本公司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国有事业单位使用,以安排其子在该单位就业 「答案」C 「考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其他单位”既包含国有单位,也包含私营单位。因此,选项A、B、D中的情形均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选项C中某县工商局长甲,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公司使用,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 (2009年) 1.关于刑法解释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将盗窃罪对象的“公私财物”解释为“他人的财物”,属于缩小解释 B.将《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假币罪中的“出售”解释为“购买和销售”,属于当然解释 C.对随身携带枪支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解释为以抢劫罪定罪,属于扩张解释 D.将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解释为“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属于类推解释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刑法解释。 A项中,盗窃罪的对象“公私财物”都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他人的财物”的解释,去除了“他人占有”的限制,扩大了盗窃的对象,属于扩张解释。 B项中,将“出售”解释为“购买和销售”,属于扩张解释,并不是当然解释。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故B项说法错误。 C项对抢劫罪的认定进行了扩张解释,说法正确。 D项中,对“信用卡”的功能进行了扩张解释,故D项说法错误。 2.关于犯罪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女,43岁)吸毒后强制猥亵、侮辱孙某(智障女,19岁),因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体只能是男性,故甲无罪 B.乙(15岁)携带自制火药枪夺取妇女张某的挎包,因乙未使用该火药枪,故应当构成抢夺罪 C.丙(15岁)在帮助李某扣押被害人王某索取债务时致王某死亡,丙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D.丁是司法工作人员,也可构成放纵走私罪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犯罪主体。 A项中,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听听病假工资如何计算。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同样可以是女性。所以A项说法错误。 B项中,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为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机械进行抢夺,这种携带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因而只要携带这些凶器进行抢夺,就应定为抢劫罪,所以B项说法错误。 C项中,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或者致人死亡都是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过失致人重伤或者致人死亡,是非法拘禁的结果加重犯。而15岁的人对过失致人死亡不负刑事责任,所以C项说法正确。 D项中,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司法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放纵走私罪的犯罪主体,所以D项说法错误。 3.关于正当防卫,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制服不法侵害人后,又对其实施加害行为,成立故意犯罪 B.抢劫犯使用暴力取得财物后,对抢劫犯立即进行追击的,由于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属于合法行为 C.动物被饲主唆使侵害他人的,其侵害属于不法侵害;但动物对人的自发侵害,不是不法侵害 D.基于过失而实施的侵害行为,不是不法侵害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正当防卫。 A项中,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意味着不法侵害不可能继续侵害或威胁法益,此时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如果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加害行为的,已经不存在防卫的时间条件,应成立故意犯罪。A项说法正确。 B项中,在财产性违法犯罪的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B项说法正确。 C项中,不法侵害应是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在饲养人唆使其饲养的动物侵害他人的情况下,动物是饲养人进行不法侵害的工具,这种侵害属于不法侵害。如果是动物对人的自发侵害,因为没有行为人实施,所以并不存在不法侵害的问题。C项说法正确。 D项中,不法侵害不限于故意的不法侵害,也存在过失的不法侵害,此时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D项说法错误。 本题要求选择错误选项,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4.甲遭乙追杀,情急之下夺过丙的摩托车骑上就跑,丙被摔骨折。乙开车继续追杀,甲为逃命飞身跳下疾驶的摩托车奔入树林,丙一万元的摩托车被毁。关于甲行为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属于正当防卫 B.属于紧急避险 C.构成抢夺罪 D.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的法益造成损害的行为。紧急避险的本质是避免现实危险,保护较大法益。关于权衡权益的大小,一般来说,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中的生命权重于其他人身权利。本题中,甲的生命权重于丙的财产权以及身体权,甲为避免乙的追杀,不得已给丙造成损害,属于紧急避险。故排除ACD,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5.甲因父仇欲重伤乙,将乙推倒在地举刀便砍,乙慌忙抵挡喊着说:“是丙逼我把你家老汉推下粪池的,不信去问丁。”甲信以为真,遂松开乙,乙趁机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甲成立故意伤害罪中止 C.甲的行为具有正当性 D.甲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不能犯)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犯罪中止 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复仇行为是正当行为,甲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排除AC. 犯罪中止的本质是“能达目的而不欲”;犯罪未遂的本质是“欲达目的而不能”。本题中,甲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虽然遇到意志以外的障碍,但该障碍并不足以将其行为停止下来,甲完全可以继续实施伤害行为,但甲松开了乙,这种行为应认定为甲出于自己内心的考虑放弃犯罪,故成立犯罪中止。排除D项,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6.关于教唆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唆使不满16周岁的乙强奸妇女丙,但乙只是抢夺了丙的财物一万元后即离开现场,甲应成立强奸罪、抢夺罪的教唆犯 B.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但可能是帮助犯 C.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吸食、注射毒品罪的教唆犯 D.有的教唆犯是主犯,但所有的帮助犯都是从犯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教唆犯。 A项中,被教唆的人在犯罪时超出了被教唆之罪的范围,教唆犯只对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故A项说法错误,甲不构成抢夺罪的教唆犯,属于强奸罪的教唆未遂。 教唆犯也可以是实行犯。例如:甲教唆乙抢劫,甲同样也实施了抢劫行为,此种情况下,甲既是教唆犯,也是实行犯。因此,B项错误。 在刑法分则中,某些教唆行为直接按照犯罪实行行为处理,直接依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定罪,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教唆犯的规定。B项中的“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该按照《刑法》第353条的规定直接定罪处罚,而不能再按照刑法总则关于教唆犯的规定来认定。因此,C项错误。 D项中,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主次作用来处罚。如果起主要作用,就按主犯处罚;如果起次要作用,就按从犯处罚。所以“有的教唆犯是主犯”的说法正确。根据刑法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其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通常就是指帮助犯,所以D项后半句也是正确的,故D项说法正确。 7.甲、乙共谋行抢。甲在偏僻巷道的出口望风,乙将路人丙的书包(内有现金一万元)一把夺下转身奔逃,丙随后追赶,欲夺回书包。甲在丙跑过巷道口时突然伸腿将丙绊倒,丙倒地后摔成轻伤,甲、乙乘机逃脱。甲、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 A.甲、乙均构成抢夺罪 B.甲、乙均构成抢劫罪 C.甲构成抢劫罪,乙构成抢夺罪 D.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乙构成抢夺罪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共同犯罪的认定。 本题“甲、乙共谋行抢”,并没有明确说明是共谋抢劫,故不能以共同抢劫作为判断标准。甲乙二人没有形成抢劫的共同故意,此时认定为抢夺的共同故意更合适,属于共犯中“过限行为”,也就是说甲属于在共同抢夺中单独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况,乙没有使用暴力的共同故意,仍属抢夺罪。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 8.为谋财绑架他人的,在下列哪一种情形下不应当判处死刑?( ) A.甲绑架并伤害被绑架人致其残疾的 B.乙杀死人质后隐瞒事实真相向人质亲友勒索赎金10万元的 C.丙绑架人质后害怕罪行败露杀人灭口的 D.丁控制人质时因捆绑太紧过失致被害人死亡的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死刑在绑架罪中的适用。 《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可见,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的情形是“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包括故意或过失两种主观心理状态,故A项甲绑架并伤害被绑架人致其残疾的,不应当判处死刑,而其他三项应当判处死刑。(该考点属于非常规考点,提醒考生注意更加细致的掌握刑法关于定罪量刑的规定。) 9.关于没收财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抢劫数额巨大,对其可以判处罚金一万元并处没收财产 B.乙犯诈骗罪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时,法院对乙未满18周岁的子女应当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对乙的成年家属不必考虑 C.丙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即便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应当判处没收财产 D.丁为治病向李某借款五万元,一年后丁因犯罪被判处没收财产。无论李某是否提出请求,一旦法院发现该债务存在,就应当判决以没收的财产偿还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适用没收财产的情况。 A项中,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并不是可以判处罚金并处没收财产,故A项说法错误。 B项中,根据《刑法》第59条的规定,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这里抚养的家属也可以包括成年家属,故B项说法错误。 C项说法正确。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D项中,根据《刑法》第60条的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故D项说法错误。 10.关于累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因故意伤害罪被判七年有期徒刑,刑期自1990年8月30日至1997年8月29日止。甲于1995年5月20日被假释,于1996年8月25日犯交通肇事罪。甲构成累犯 B.乙因盗窃罪被判三年有期徒刑,2002年3月25日刑满释放,2007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乙构成累犯 C.丙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1996年4月21日刑满释放,2006年4月20日再犯同罪。丙不构成累犯 D.丁因失火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刑期自1995年5月15日至1998年5 月14日。丁于1998年5月15日在出狱回家途中犯故意伤害罪。丁构成累犯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累犯的认定。 《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A项中,后罪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而一般累犯要求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故A项说法错误。 B项说法正确,乙前后两罪都为故意犯罪;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后罪发生的时间再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的5年之内,符合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构成累犯。 C项说法错误。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D项中,前罪失火罪属于过失犯罪,不符合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故D项说法错误。 11.关于犯罪数额的计算,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15周岁时携带凶器抢夺他人财物价值3万元;17周岁时抢劫他人财物价值2万元。甲的犯罪数额是5万元 B.乙收受贿赂15万元,将其中3万元作为单位招待费使用。乙的犯罪数额是12万元 C.丙第一次诈骗6万元,第二次诈骗12万元,但用其中6万元补偿第一次诈骗行为被害人的全部损失。丙的犯罪数额是6万元 D.丁盗窃他人价值6,000元的手机,在销赃时夸大手机功能将其以1万元卖出。丁除成立盗窃罪外,还成立诈骗罪,诈骗数额是1万元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犯罪数额的计算。 A项中,根据《刑法》第267条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按抢劫罪定罪处罚。又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甲15周岁时携带凶器抢夺应认定为抢劫罪,犯罪数额为3万元。甲17周岁时犯抢劫罪,故应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其犯罪数额是5万元。A项说法正确。 B项中,乙收受贿赂15万元,其犯罪数额为15万元,故B项说法错误。 C项中,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故丙的犯罪数额是12万元,C项说法错误。 D项中,丁夸大手机功能将其以1万元卖出不能认定为诈骗行为,而仅仅为销赃行为,丁不成立诈骗罪,该销赃行为为事后不可罚,丁成立盗窃罪。销赃数额高于物品价格的,应当以销赃数额计算盗窃数额,即盗窃数额为1万元。D项说法错误。 12.关于假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甲系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即便其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也不构成累犯 B.乙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对乙不能假释 C.丙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丙在缓刑考验期内的第七个月犯有抢劫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九年。丙服刑六年时,因有悔罪表现而被裁定假释 D.丁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九年,犯寻衅滋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对丁可以假释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假释。 A项说法正确。根据刑法规定,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之一是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内。被假释的,不能认定为刑罚执行完毕,所以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不符合累犯的时间条件限制,故不构成累犯。 B项说法错误。《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可见,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刑法并没有规定不能假释,故只要乙符合假释的适用条件,是可以假释的。 C项说法正确。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D项说法正确。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丁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不属于不得假释的情形,故可以适用假释。 13.某国间谍戴某,结识了我某国家机关机要员黄某。戴某谎称来华投资建厂需了解政策动向,让黄某借工作之便为其搞到密级为“机密”的《内参报告》四份。戴某拿到文件后送给黄某一部手机,并为其子前往某国留学提供了六万元资金。对黄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 A.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数罪并罚 B.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受贿罪,数罪并罚 C.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受贿罪,数罪并罚 D.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受贿罪,从一重罪处断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认定。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背叛国家、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暴乱、颠覆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黄某的行为显然不构成此罪,故A项说法错误。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本题黄某不构成此罪。C项说法错误。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 黄某虽然存在泄漏国家秘密的行为,但其提供秘密的对方为境外人员,故应适用特殊规定,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因受贿而进行违法活动构成其他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故B项正确,排除D. 14.赵某多次临摹某著名国画大师的一幅名画,然后署上该国画大师姓名并加盖伪造印鉴,谎称真迹售得收入六万元。对赵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 A.按诈骗罪和侵犯著作权罪,数罪并罚 B.按侵犯著作权罪处罚 C.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 D.按非法经营罪处罚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 《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赵某的行为属于上述第(四)种情形,按侵犯著作权罪处罚,故B项正确。 15.甲将自己的汽车藏匿,以汽车被盗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该案存有疑点,随即报警。在掌握充分证据后,侦查机关安排保险公司向甲“理赔”。甲到保险公司二楼财务室领取20万元赔偿金后,刚走到一楼即被守候的多名侦查人员抓获。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保险诈骗罪未遂 B.保险诈骗罪既遂 C.保险诈骗罪预备 D.合同诈骗罪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保险诈骗罪犯罪既遂的认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险诈骗罪的未遂犯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规定:“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罪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题中,甲的保险诈骗行为已经着手实施,其领取赔偿金后港走到一楼即被抓获,属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应认定为保险诈骗罪未遂。 16.甲长期以赌博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某日,甲在抢劫赌徒乙的赌资得逞后,为防止乙日后报案,将其杀死。对甲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应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并罚 B.应以抢劫罪从重处罚 C.应以赌博罪、抢劫罪并罚 D.应以赌博罪、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并罚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赌博罪、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赌博罪的行为包括以赌博为业。这里的以赌博为业,是指以赌博为常业,即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挥霍的主要来源。故本题甲构成赌博罪。 根据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本题中,甲抢劫的是赌徒乙的赌资,成立抢劫罪。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本题中,甲为防止乙日后报案,将其杀死,是出于灭口的动机而故意杀人,故应对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并罚,又因为甲还犯有赌博罪,应三罪并罚。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17.甲对乙使用暴力,欲将其打残。乙慌忙掏出手机准备报警,甲一把夺过手机装进裤袋并将乙打成重伤。甲在离开现场五公里后,把乙价值7,000元的手机扔进水沟。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 A.故意伤害罪、盗窃罪 B.故意伤害罪、抢劫罪 C.故意伤害罪、抢夺罪 D.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故意毁坏财物罪和故意伤害罪的认定。 甲主观上对乙具有伤害的故意,客观上将乙打成重伤,甲构成故意伤害罪。 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这三种侵犯财产犯罪都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本题中,甲是为了防止乙用手机报警而夺取的手机,并没有非法占有该手机的目的。甲事后将乙价值7000元的手机扔进水沟,是故意非法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且数额较大,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排除ABC三项,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18.甲系私营速递公司卸货员,主要任务是将公司收取的货物从汽车上卸下,再按送达地重新装车。某晚,乘公司监督人员上厕所之机,甲将客户托运的一台价值一万元的摄像机夹带出公司大院,藏在门外沟渠里,并伪造被盗现场。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诈骗罪 B.职务侵占罪 C.盗窃罪 D.侵占罪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盗窃罪的认定。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题已明确甲的职务为卸货,而甲将客户托运的摄像机带出公司大院并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甲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排除B项。 甲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的行为,因该摄像机价值一万元,符合盗窃罪的数量要素,故甲构成盗窃罪,排除AD项。 19.甲、乙、丙、丁共谋诱骗黄某参赌。四人先约黄某到酒店吃饭,甲借机将安眠药放入黄某酒中,想在打牌时趁黄某不清醒合伙赢黄某的钱。但因甲投放的药品剂量偏大,饭后刚开牌局黄某就沉沉睡去,四人趁机将黄某的钱包掏空后离去。上述四人的行为构成何罪?( ) A.赌博罪 B.抢劫罪 C.盗窃罪 D.诈骗罪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抢劫罪的认定。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取得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手段行为包括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对被害人采取用酒灌醉、用药麻醉等手段,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者丧失反抗能力的方法。本题中,甲乙丙丁有非法取得被害人财物的故意,在行为上有采取用酒灌醉使被害人丧失反抗能力的方法获得被害人财物的行为。甲乙丙丁构成抢劫罪。 20.何经理为了销售本公司经营的医疗器械,安排公司监事刘某在与某市立医院联系销售业务过程中,按销售金额25%的比例给医院四位正、副院长回扣共计25万余元。本案中,该公司提供回扣的行为构成何罪?( ) A.行贿罪 B.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C.单位行贿罪 D.对单位行贿罪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单位行贿罪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393条【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的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2008年) 1.关于危害结果的相关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男(25岁)明知孙某(女)只有13岁而追求她,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其发生性行为。甲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B.警察乙丢失枪支后未及时报告,清洁工王某捡拾该枪支后立即上交。乙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C.丙诱骗5岁的孤儿离开福利院后,将其作为养子,使之过上了丰衣足食的生活。丙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 D.丁恶意透支3万元,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立即归还。丁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答案:A 解析: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对法益所造成的实际侵害,它具有因果性、侵害性、现实性、多样性和规范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所以A项所述的甲的行为是侵害了孙某的合法权益,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害,所以A是错误的。应选。《刑法》第129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B项中警察乙虽然在其枪支丢失后没有及时报告,但是清洁工捡到枪支后立即上交,没有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后果,没有对法益造成实际侵害,所以B的说法是正确的,不应当选。《刑法》第262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C项中丙诱拐5岁孤儿离开其监护场所(孤儿院),尽管该孤儿在丙的养育下过上丰衣足食的生活,但丙的行为仍然触犯了《刑法》第262条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所以C项的说是正确的,不应当选。《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根据上述法条可知,D项中丁某的行为并没有构成对法益的实际侵害,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所以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不应当选。 2.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但不知此时的个人财物应以公共财产论而窃回。甲缺乏成立盗窃罪所必须的对客观事实的认识,故不成立盗窃罪 B.乙以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窃取军人的手提包时,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仍然窃取,该手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枪。乙没有非法占有枪支的目的,故不成立盗窃枪支罪 C.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 D.成立贩卖毒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毒品,而且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贩卖的毒品种类 答案:C 解析:一般情况下,盗窃自己的财物不成立盗窃罪,但是,如果盗窃本人已经被依法扣押的财物,或偷回本人已经交付他人合法持有或保管的财物,以致他人因赔偿责任而遭受财产损失,也构成盗窃罪。A项中,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仍然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回,仍然可以成立盗窃罪,因此,A项说法错误,不选。B项中,乙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及其结果可能是盗窃枪支,而希望或放任该行为的发生,属于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因此,依然成立盗窃枪支的犯罪,B项说法错误,不选。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因此,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C项说法正确,应选。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的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因此,贩卖毒品的犯罪故意是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贩卖的是毒品,但是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贩卖的毒品种类,D项说法错误,不选。 3.甲想杀害身材高大的乙,打算先用安眠药使乙昏迷,然后勒乙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由于甲投放的安眠药较多,乙吞服安眠药后死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预备行为导致了乙死亡,仅成立故意杀人预备 B.甲虽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但所预定的实行行为(勒乙的脖子)并未实施完毕,故只能认定为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C.甲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 D.甲的行为是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答案:C 解析:犯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甲向乙投放了安眠药,客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并且造成被害人乙死亡;主观上有杀害乙的故意;侵犯了乙的生命权这一客体。且题中并没有说甲是否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一般情况下,没有特殊说明的都认为是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因此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即遂,所以C是正确的。 4.甲在从事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不知道某种行为是否违法,于是以书面形式向法院咨询,法院正式书面答复该行为合法。于是,甲实施该行为,但该行为实际上违反刑法。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由于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所以,甲仍然构成故意犯罪 B.甲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所以不成立犯罪 C.甲虽然不成立故意犯罪,但成立过失犯罪 D.甲既可能成立故意犯罪,也可能成立过失犯罪 答案:B 解析:违法性认识是指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时,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本题中,甲不知某种行为是否违法,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咨询,法院正式书面答复该行为合法,由此,鉴于司法权威,甲对此行为不再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所以不成立犯罪,答案B是正确的,当选。 5.关于被害人承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儿童赵某生活在贫困家庭,甲征得赵某父母的同意,将赵某卖至富贵人家。甲的行为得到了赵某父母的有效承诺,并有利于儿童的成长,故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B.在钱某家发生火灾之际,乙独自闯入钱某的住宅搬出贵重物品。由于乙的行为事后并未得到钱某的认可,故应当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 C.孙某为戒掉网瘾,让其妻子丙将其反锁在没有电脑的房间一星期。孙某对放弃自己人身自由的承诺是无效的,丙的行为依然成立非法拘禁罪 D.李某同意丁砍掉自己的一个小手指,而丁却砍掉了李某的大拇指。丁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 答案:D 解析:被害人承诺,符合一定条件,便可以排除损害被害人法益的行为的违法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只要行为得到了被害人的承诺就不成立犯罪。也就是说,只有在以违反被害人意志为前提的犯罪中,被害人的承诺才可能阻却违法性,如果不是以被害人的意志为前提,则被害人的承诺不能阻却违法性。经过被害人承诺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时,才排除犯罪的成立:第一,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而且该处分权限有一定的限度;第二,承诺者必须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第三,承诺必须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志;第四,必须存在现实的承诺(现实上没有被害人的承诺,但是如果被害人知道事实真相后当然会承诺,在这种情况下,推定被害人的意志所实施的行为,就是基于推定的承诺的行为);第五,承诺至迟必须存在于结果发生时;第六,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的范围。本题中,A项中拐卖儿童行为中的被害人是赵某,其本身没有对拐卖进行承诺,由此甲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A错误,不当选。B项中,发生火灾,乙的行为即是基于推定的钱某的承诺的行为,因此乙不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B的说法错误,不当选。C中,孙某处分的是自己的法益,且没有超过范围,符合被害人承诺的要件,因此构成犯罪的排除事由,丙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C的说法错误,不当选。D项中,李某虽然同意丁砍掉他的小手指,但是没有同意丁砍掉他的大拇指,丁的行为超过了承诺的范围,成立故意伤害罪,D的说法正确,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D项。 6.甲潜入乙的住宅盗窃,将乙的皮箱(内有现金3万元)扔到院墙外,准备一会儿翻墙出去再捡。偶尔经过此处的丙发现皮箱无人看管,遂将其拿走,据为己有。15分钟后,甲来到院墙外,发现皮箱已无踪影。对于甲、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丙无罪 B.甲成立盗窃罪(未遂),丙成立盗窃罪(既遂) C.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丙成立侵占罪 D.甲成立盗窃罪(未遂),丙成立侵占罪 答案:C 解析: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既遂的通说认为,财物离开占有人的实际控制即构成盗窃罪既遂,本案中,甲已经将装有现金3万元的皮箱窃得,并扔出墙外,此时,该财产已经离开了占有人的实际控制范围,因此,甲构成盗窃罪的既遂,所以可以排除B项和D项。其次关于丙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刑法》第270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不属于自己的皮箱(发现无人看管视为是遗忘物)据为己有,构成侵占罪。本题正确答案是C项。 7.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口气后就走开了。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关于甲、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包庇罪 C.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遗弃罪 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无罪 答案:A 解析: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甲的行为明显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关键问题是判断乙构成何种犯罪。乙明知甲往儿子的牛奶中放入毒药将会发生儿子死亡的后果,作为监护人的乙并没有制止,没有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而后面说的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是对考生的迷惑,这里的掩埋尸体是甲乙二人犯罪后隐藏罪行的行为。综上本题应选A,即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罪。 8.关于罪数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在车站行窃时盗得一提包,回家一看才发现提包内仅有一支手枪。因为担心被人发现,甲便将手枪藏在浴缸下。甲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B.乙抢夺他人手机,并将该手机变卖,乙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数罪并罚 C.丙非法行医3年多,导致1人死亡、1人身体残疾。丙的行为既是职业犯,也是结果加重犯 D.丁在绑架过程中,因被害人反抗而将其杀死,对丁不应当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 答案:B 解析:A项中,甲盗窃提包的行为属于盗窃罪,而后发现提包中有一支手枪没有及时上交,而是私自藏于浴缸下,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犯罪,应该数罪并罚,因此,A项说法正确,不选。销赃,是指为犯罪分子转卖、销售其犯罪所得的脏物的行为。B项中,乙抢夺他人手机并变卖的行为属于事后销赃的行为,不能单独再次进行评价,因此,B项说法错误,应选。行医是以实施医疗行为为业的活动,因此,非法行医罪属于职业犯。《刑法》第336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丙非法行医造成1人死亡、1人身体残疾,根据刑法的规定属于结果加重犯,因此C项说法正确,不选。《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因此,绑架罪包含了将被绑架人杀害的情况,因此,丁的行为成立绑架罪,而不应当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因此,D项说法正确,不选。 9.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1月21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执行。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徐某伙同他人无故殴打学生傅某,致傅某轻微伤。当地公安局于2008年4月3日决定对徐某行政拘留15日,并于当日开始执行该行政拘留决定。行政拘留结束后,法院撤销对徐某的缓刑,决定收监执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徐某被行政拘留的15天可以折抵刑期 B.徐某被行政拘留的15天不应当折抵刑期 C.应当将1年有期徒刑与15天的拘留按照限制加重原则实行并罚 D.15天的行政拘留应当被1年有期徒刑吸收 答案:B 解析: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是两回事。第一,二者的性质不同,刑事拘留是一种诉讼保障性措施,本身不具有惩罚性;行政拘留则是治安管理的一种处罚方式,实质上是一种行政制裁,具有惩罚性。第二,二者的适用对象不同。刑事拘留适用于刑事诉讼中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他们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拘留只是适用于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第三,二者的适用目的不同。刑事拘留的适用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而行政拘留的目的则是惩罚和教育一般违法行为人。第四,二者的羁押期限不同。刑事拘留一般不超过10日,案件重大、复杂的不超过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拘留期限,不超过37日;行政拘留的期限则是1到15日。第五,适用机关不同,有权决定适用刑事拘留的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行政拘留的则是公安机关。本题中因为对徐某实行的是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处罚的方式,它跟刑事拘留和刑事处罚是两回事,因此不能折抵刑期、不能适用“限制加重”、“吸收”等刑罚处罚原则。答案B是正确的,当选。 10.甲到本村乙家买柴油时,因屋内光线昏暗,甲欲点燃打火机看油量。乙担心引起火灾,上前阻止。但甲坚持说柴油见火不会燃烧,仍然点燃了打火机,结果引起油桶燃烧,造成火灾,导致甲、乙及一旁观看的丙被火烧伤,乙、丙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检测,乙储存的柴油闪点不符合标准。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危险物品肇事罪 B.失火罪 C.放火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答案:B 解析:失火罪是指过失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失火罪的对象是财物与人身;客观要件是过失引起火灾;主观要件是过失;主体是一般主体。本题中乙的行为属于过失引起火灾,确切一点说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引起的火灾,因此构成失火罪。答案B是正确的。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法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由此A错误,不当选;放火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而不是过失,由此C错误,不当选;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法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由此D错误,不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B项。 11.X公司系甲、乙二人合伙依法注册成立的公司,以钢材批发零售为营业范围。丙因自己的公司急需资金,便找到甲、乙借款,承诺向X公司支付高于银行利息五个百分点的利息,并另给甲、乙个人好处费。甲、乙见有利可图,即以购买钢材为由,以X公司的名义向某银行贷款1000万元,贷期半年。甲、乙将贷款按约定的利息标准借与丙,丙给甲、乙各10万元的好处费。半年后,丙将借款及利息还给X公司,甲、乙即向银行归还本息。关于甲、乙、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构成高利转贷罪,丙无罪 B.甲、乙构成骗取贷款罪,丙无罪 C.甲、乙构成高利转贷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丙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D.甲、乙构成骗取贷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丙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答案:C 解析:《刑法》第175条规定,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甲乙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套取银行资金高利转贷给丙的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11月5日联合公布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补充、修改了刑法罪名。规定包括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等内容。因此,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本题中,甲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丙10万元,为丙牟利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同时,丙也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项。 12.甲持西瓜刀冲入某银行储蓄所,将刀架在储蓄所保安乙的脖子上,喝令储蓄所职员丙交出现金1万元。见丙故意拖延时间,甲便在乙的脖子上划了一刀。刚取出5万元现金的储户丁看见乙血流不止,于心不忍,就拿出1万元扔给甲,甲得款后迅速逃离。对甲的犯罪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抢劫罪(未遂) B.抢劫罪(既遂) C.绑架罪 D.敲诈勒索罪 答案:B 解析: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客体是人身和财物;客观方面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主观要件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题中,甲的行为是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喝令储蓄所职员丙交出现金。虽然最后现金是由客户丁交出,但是也是基于甲的胁迫和保护乙的人身安全而交出的,因此构成抢劫罪。而且,对于甲自己的行为来说,其本身已经取得自己想要的钱财,至于取得途径如何,并不影响其抢劫罪(既遂)的成立。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第一,绑架所要挟的人与劫财行为指向的对象一般不具有同一性,而抢劫则具有同一性。第二,绑架一般不可能是当场获取财物,而抢劫只能是当场取得财物。本题中,乙和丙都是储蓄所的职工,甲挟持乙要求丙交出现金,实际上针对的是储蓄所本身,而不是向被绑架者以外的第三人索要财物,同时,甲的暴力行为与取得财物的行为具有当场性,因此,不构成绑架罪,而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1)从威胁的方式看,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者转达。(2)从实现威胁的时间看,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3)从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4)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抢劫罪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则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得。因此,甲的行为不是敲诈勒索罪,而是抢劫罪。本题正确答案是B项。 13.甲得知乙一直在拐卖妇女,便对乙说,我的表弟丙没有老婆,你有合适的就告诉我一下“。不久,乙将拐骗的两名妇女带到甲家,甲与丙将其中一名妇女买下给丙做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乙构成拐卖妇女罪 B.甲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犯 C.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D.丙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答案:B 解析:拐卖妇女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卖、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的行为。本题中,乙构成拐卖妇女罪没有问题,关键是甲是否构成拐卖妇女的共犯。从拐卖妇女的定义可知,成立拐卖妇女罪的主观要件是以出卖为目的,而甲不存在以出卖为目的的主要要件,因此,主客观不相符,甲不成立拐卖妇女的共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行为。丙收买妇女不是以出卖为目的,而是以娶妻为目的,甲与丙的目的是一样的,因此,甲与丙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共犯。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项。 14.甲在某银行的存折上有4万元存款。某日,甲将存款全部取出,但由于银行职员乙工作失误,未将存折底卡销毁。半年后,甲又去该银行办理存储业务,乙对甲说,你的4万元存款已到期。甲听后,灵机一动,对乙谎称存折丢失。乙为甲办理了挂失手续,甲取走4万元。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侵占罪 B.盗窃罪(间接正犯) C.诈骗罪 D.金融凭证诈骗罪 答案:C 解析: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题中,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存折丢失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银行4万元存款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项。 15.甲乘在路上行走的妇女乙不注意之际,将乙价值元的项链一把抓走,然后逃跑。跑了50米之后,甲以为乙的项链根本不值钱,就转身回来,跑到乙跟前,打了乙两耳光,并说,出来混,也不知道戴条好项链“,然后将项链扔给乙。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A.抢夺罪(未遂) B.抢夺罪(中止) C.抢夺罪(既遂) D.抢劫罪(转化型抢劫) 答案:C 解析: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客观要件是公然夺取公私财物;主观要件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甲乘乙不注意,公然夺取其元的项链,构成抢夺罪。抢夺罪的既遂要求是财物脱离占有人的控制。本题中甲已经跑出50米,项链已经在实际上脱离了乙的控制,因此甲的行为构成抢夺罪的既遂,至于后来的返还,并不影响抢夺罪既遂的成立,本题正确答案是C.至于转化型抢劫,则必须是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而本题中只是公然夺取,没有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问题,对于病假工资如何计算。因此不构成抢劫罪或者转化型抢劫,排除D项。 16.某地突发百年未遇的冰雪灾害,乙离开自己的住宅躲避自然灾害。两天后,大雪压垮了乙的房屋,家中财物散落一地。灾后最先返回的邻居甲路过乙家时,将乙垮塌房屋中的2万元现金拿走。关于甲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构成盗窃罪 B.构成侵占罪 C.构成抢夺罪 D.仅成立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不构成犯罪 答案:A 解析:盗窃罪(《刑法》第26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公私财物的特征之一是: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的财物必须是依据五官的功能可以认识的有形的东西。控制和占有是事实上的支配。这种支配不仅仅是单纯的物理的有形的支配。有时占有可以说是一种社会观念,必须考虑到物的性质,物所处的时空等,要按照社会上的一般观念来决定某物有没有被占有。有时即使在物理的或有形的支配达不到的场合,从社会观念上也可以认为是占有。例如,在自已住宅的范围内一时找不到的手表、戒指,仍没有失去占有。如没有回到主人住所和主人身边习惯的牲畜即使离开了主人的住所,仍属主人占有。震灾发生时,为了暂时避难而搬出去放置在路边的财物,仍归主人由有。因此,本题中,虽然乙的家已经被大雪压塌,但是,乙家中的财物仍然被视为乙的财产且被乙所控制和占有,甲将乙垮塌房屋中的2万元现金拿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项。 17.甲欠乙10万元久拖不还,乙向法院起诉并胜诉后,甲在履行期限内仍不归还。于是,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法院的执行人员持强制执行裁定书到甲家执行时,甲率领家人手持棍棒在门口守侯,并将试图进入室内的执行人员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B.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C.妨害公务罪 D.故意伤害罪 答案:D 解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313条),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1)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2)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3)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4)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5)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6)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妨害公务罪(刑法第277条),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及在一定条件下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 责,或者以暴力、威胁以外的方法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妨害公务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虽然都是发生在执行公务期间,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主要以发生在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案件过程中发生。两者是普通与一般关系,同时《司法解释》中已经规定了对执法人员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所承担的后果,将此种情况特别列出,也是为了与妨害公务罪适用的区别。因此,在执行现场中对执法人员实施暴力、威胁行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更为符合法律规定。但是,本题中甲实施的暴力行为超过了司法解释中给出的妨害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范围,而是将执行人员达成重伤,因此,甲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量刑幅度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甲应当定故意伤害罪。正确答案应该是D项。 18.某国有公司出纳甲意图非法占有本人保管的公共财物,但不使用自己手中的钥匙和所知道的密码,而是使用铁棍将自己保管的保险柜打开并取走现金3万元。之后,甲伪造作案现场,声称失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虽然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应认定为盗窃罪 B.甲虽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也不属于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故应认定为侵占罪 C.甲将自己基于职务保管的财物据为己有,应成立贪污罪 D.甲实际上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得财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答案:C 解析: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甲是国有公司的出纳,满足贪污罪主体要件的要求,甲利用职务之便秘密窃取单位的现金3万元的行为成立贪污罪。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项。 19.甲与乙共谋盗窃汽车,甲将盗车所需的钥匙交给乙。但甲后来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之意,让乙还回钥匙。乙对甲说,你等几分钟,我用你的钥匙配制一把钥匙后再还给你“,甲要回了自己原来提供的钥匙。后乙利用自己配制的钥匙盗窃了汽车(价值5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属于盗窃中止 B.甲的行为属于盗窃预备 C.甲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 D.甲与乙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共犯 答案:D 解析: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题中甲乙共谋盗窃汽车,虽然后来甲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但是他却让乙继续配制钥匙用于犯罪,实际上是参与了犯罪,是盗窃罪的共犯。对于共犯,刑法关于刑事责任承担的理论采用的观点是“一步行为,全部责任”。本题中,乙已经盗窃了汽车,构成了盗窃罪的既遂,对于甲,按照上述理论,虽然其只是参与钥匙配制过程,但是仍然承担全部责任,也构成盗窃罪的既遂。本题正确答案是D项。 20.①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作出的解释,既然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可以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那么,立法解释也可以规定“携带凶器盗窃的,以抢劫罪论处”。②当然,立法解释毕竟是解释,所以,立法解释不得进行类推解释。③司法解释也具有法律效力,当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相抵触时,应适用新解释优于旧解释的原则。④不过,司法解释的效力低于立法解释的效力,所以,立法解释可以进行扩大解释,司法解释不得进行扩大解释。关于上述四句话正误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第①句正确,其他错误 B.第②句正确,其他错误 C.第③句正确,其他错误 D.第④句正确,其他错误 答案:B 解析:立法解释,即由立法机关所作的解释,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通常认为立法解释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在刑法或相关法律中所作的解释性规定;二是在“法律的起草说明”中所作的解释;三是在刑法施行过程中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释。严格意义上的立法解释是指第三种解释,这种立法解释不能采取类推解释的方法。因此,①句错误,②句正确。立法解释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的效力,因此,当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相抵触时,应适用立法解释优于司法解释的原则,因此,③句错误。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禁止扩大解释,因此,无论是立法解释还是司法解释都不禁止扩大解释,④句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项。 (2008年·四川) 1.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构成犯罪。司法解释将其中的“情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这一解释属于下列何种解释? A.补正解释 B.当然解释 C.反对解释 D.缩小解释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刑法解释。刑法解释方法分为两大类,即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论理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种: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和补正解释。所谓的补正解释是指在刑法文字发生错误时,统观刑法全文加以补正,以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例如,认为《刑法》第63条中的“以下”不包括本数,则是补正解释。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例如《刑法》第201条规定,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认为因偷税被给予三次、四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则是当然解释。反对解释是指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的解释方法。《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缓在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据此,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满1年的不得减为无期徒刑,此即反对解释。缩小解释,即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广,于是限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刑法》第111条规定的“情报”限定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就是缩小解释,答案D是正确的。 2.甲因为盗窃乙的自行车(价值460元)被抓获,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在被行政拘留期间,甲主动交代了盗窃丙的摩托车(价值2万元)的犯罪事实,该事实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对甲主动交代盗窃摩托车一事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自首 B.坦白 C.立功 D.重大立功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自首的定义。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类。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此外,有的行为人在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期间,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虽然其在供述时不属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但是根据罪行法定原则的精神,也可以视为特别自首。也有观点认为,对此可直接认定为一般自首。但是不管学界对此如何争议,其属于自首是没有争议的。本题正确答案是A. 3.①特殊身份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人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②由于特殊身份必须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所以,性别、国籍等不可能成为特殊身份,首要分子则属于特殊身份。③挪用公款罪是真正身份犯,只有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但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④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从重处罚。这种情形称为不真正身份犯。关于上段话正误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第①句错误,其他正确 B.第②句错误,其他正确 C.第③句错误,其他正确 D.第④句错误,其他正确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特殊身份。特殊身份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人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第①、③、④句正确,第②句错误。性别、国籍也能成为特殊身份。例如妇女单独不能成为强奸罪正犯,外国人不能成为中国刑法上背叛国家罪的正犯。首要分子不属于特殊身份,而是在犯罪过程中形成的犯罪地位、作用。例如黑社会、恐怖组织的首要分子、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均是在犯罪过程中获得的地位,与构成该罪的主体资格要求无关。 4.甲意图勒死乙,将乙勒昏后,误以为乙已经死亡。为毁灭证据,又用利刃将所谓的“尸体”分尸。事实上,乙并非死于甲的勒杀行为,而是死于甲的分尸行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B.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和侮辱尸体罪 C.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罪和侮辱尸体罪 D.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罪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是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退后或提前发生的情况。本题中,甲意图采用勒死的方式杀害乙,行为对象乙没有错误,只是导致乙死亡的原因发生了错误,即乙不是被勒死,而是在甲实施杀人后因为分尸而导致乙的死亡。在此种情况下,甲有杀害乙的故意,同时实施了杀害乙的行为,最后导致了乙死亡的客观情况,因此,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不影响甲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成立。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5.关于期待可能性,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行为人是否具有故意、过失,与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换言之,具有故意、过失的人,也可能没有期待可能性 B.行为人犯罪后毁灭自己犯罪的证据的行为之所以不构成犯罪,是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 C.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因遭受自然灾害外流谋生而重婚的,之所以不以重婚罪论处,是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 D.身无分文的乞丐盗窃他人财物得以维持生存的,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不应认定为盗窃罪 答案:D 解析: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期待可能性的理论认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适法的行为,就不能对其进行法的非难,因而不存在刑法上的责任。期待可能性不仅存在着有无的问题(是否排除责任),而且还存在程度问题(是否减轻责任)。选项A正确地表达了期待可能性与故意或过失之间的关系,即有故意或过失未必具有期待可能性。选项B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缺乏期待可能性。选项C也是属于缺乏期待可能性适例,选项D则具有期待可能性,不排除成立盗窃罪。 6.甲、乙上山去打猎,在一茅屋旁的草丛中,见有动静,以为是兔子,于是一起开枪,不料将在此玩耍的小孩打死。在小孩身上,只有一个弹孔,甲、乙所使用的枪支、弹药型号完全一样,无法区分到底是谁所为。对于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A.甲、乙分别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B.甲、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共同犯罪 C.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D.甲、乙不构成犯罪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了两个知识点,一是刑法中的打击错误;二是刑诉中的无罪推定原则。甲、乙误把小孩当作兔子打死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处理上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有过失的成立过失犯罪;二是无过失的成立意外事件。但是,本题题干中没有给出甲乙是否存在过失的相关信息,而是从另外一个知识点也考查对甲乙的处理。即从刑诉中的无罪推定原则中来考查对甲乙的处理。从题干中给出的信息可知,小孩的死亡是甲乙所致,但是,到底属于甲乙哪个人的行为所致,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因此,没有证据证明甲乙任何一个人导致小孩死亡的话,只能认定甲乙都无罪。因此,D项说法正确。 7.根据《刑法》规定,关于教唆犯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成立贩卖毒品罪,应当从重处罚 B.教唆犯都是主犯 C.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引诱他人吸毒罪的教唆犯 D.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一律不成立教唆犯 答案:A 解析:《刑法》第347条第5款,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因此,A项说法正确。 主犯、从犯的区分标准是在犯罪过程中起作用的大小,作用大的是主犯,作用小的是从犯。《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因此,教唆犯可能是主犯,也可能是从犯。因此,B项说法错误。 《刑法》第353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且吸食、注射毒品不是犯罪行为,不可能成立该行为之教唆犯。因此,C项说法错误。 传授犯罪方法时可能同时有教唆行为,发生竞合原则上择一重罪论处。因此,D项说法错误。 8.关于实行犯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按照我国《刑法》总则的规定,有的教唆犯也是实行犯 B.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就是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C.在对简单共同犯罪中的各实行犯进行处罚时,要遵循“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 D.间接正犯是共同犯罪中的一种特殊类型的实行犯 答案:C 解析:教唆犯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从刑法理论上讲,适用“教唆”的前提,是不属于任何正犯行为。若行为人有正犯行为(实行犯)则排斥教唆的适用。因此,A项说法错误。 实行犯是指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人,其可能是主犯、从犯、胁从犯。其中从犯和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一般都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因此,B的说法错误。 对于共同正犯,采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因此,C的说法正确。 首先,间接正犯与另外一方是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他们之间不成立共犯;其次,间接正犯不一定都是实行犯,例如:教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犯罪的时候,教唆者就属于间接正犯,但教唆者不是实行犯。因此,D选项的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9.律师赵某接受律师事务所指派,为某公司股票上市提供法律意见。赵某在接受该公司的10万元财物之后,提供了虚假的法律意见书,导致不具备上市条件的该公司取得上市资格,严重损害了股东利益。赵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受贿罪 B.《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 C.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D.《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应当数罪并罚 答案:C 解析: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显然赵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受贿罪。因此,A项说法错误。 《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入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形。而本题中,赵某是为公司谋取利益。不构成该条规定的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受贿罪。因此,B项说法错误。 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赵某作为律师,故意为该公司提供虚假法律意见书。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故,因此,C项说法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刑法》第229条规定,中介组织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成立结果加重犯,直接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因此,D项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10.关于缓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对累犯以及杀人、伤害等暴力性犯罪,不得宣告缓刑 B.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只要没有再犯新罪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C.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D.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答案:C 解析:《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因此,A项说法错误。 《刑法》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据此可知,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不但不能有新的犯罪,而且不能被发现其还有判决宣告以前犯下的没有被判决的犯罪行为,否则就不算考验合格,就要继续执行刑罚。因此,B项说法错误。 《刑法》第73条第3款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因此,C项说法正确。 《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据此可知,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撤销缓刑的数罪并罚属于判决宣告前的数罪并罚,不存在减去已执行刑期的问题,因为缓刑视同原判刑罚实际没有被执行。因此,D项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11.刘某利用到国外旅游的机会,购买了手枪1支、子弹若干发自用,并经过伪装将其邮寄回国内。后来刘某得知丁某欲搞一支枪抢银行,即与丁某协商,以1万元将其手枪出租给丁某。丁某使用该手枪抢劫银行时被抓获。对刘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A.以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与抢劫罪实行并罚 B.以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与非法出租枪支罪实行并罚 C.以走私武器、弹药罪与抢劫罪实行并罚 D.以走私武器、弹药罪、非法出租枪支罪、抢劫罪实行并罚 答案:C 解析: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出租、出借枪支,或者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或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注意本罪只能由依法配备公务用枪和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单位构成。其他人员、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不构成本罪。因此,刘某不构成非法出租枪支罪。排除BD.走私武器、弹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武器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刘某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另外,刘某与丁某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应当数罪并罚。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12.个体工商户乙欠缴营业税15万元,当税务人员上门征收税款时,乙组织甲等多人进行暴力围攻,殴打税务人员,抗拒缴纳,其中甲出手最狠,将一名税务人员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偷税罪 B.抗税罪 C.故意伤害罪 D.抗税罪与故意伤害罪实行并罚 答案: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13.甲因家中停电而点燃蜡烛时,意识到蜡烛没有放稳,有可能倾倒引起火灾,但想到如果就此引起火灾,反而可以获得高额的保险赔偿,于是外出吃饭,后来果然引起火灾,并将邻居家的房屋烧毁。甲以失火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获得赔偿。对于此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就放火罪而言,甲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犯 B.就放火罪而言,甲的行为属于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C.就保险诈骗罪而言,甲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犯 D.就保险诈骗罪而言,甲的行为属于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答案:A 解析:甲点燃蜡烛是为了照明,没有放火的意思,但意识到可能引起火灾而不将其放稳就外出吃饭,属于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而不履行该义务的情况,因此属于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放火行为。就保险诈骗而言,甲的行为属于作为。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14.甲以从事杂技表演的名义欺骗多名农村儿童。儿童均信以为真,便随甲进城。甲将这些儿童带至大城市,利用儿童从事乞讨活动。其间,甲曾与儿童的家属电话联系,称小孩生活得很好。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构成组织儿童乞讨罪 B.甲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 C.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D.甲的行为征得了儿童家长的同意,不成立犯罪 答案:B 解析:拐骗儿童罪是指使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甲“欺骗儿童”随其进城,成立拐骗儿童罪。 组织儿童乞讨罪是指暴力、威胁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本罪要以使用暴力、威胁等强制手段为要件,从题干中给出的信息看,行为人只是用来“欺骗”的方式,而没有采取暴力、威胁等强制手段,因此,不构成组织儿童乞讨罪。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15.甲与乙一起乘火车旅行。火车在某车站仅停2分钟,但甲欺骗乙说:“本站停车12分钟”,乙信以为真,下车购物。乙刚下车,火车便发车了。甲立即将乙的财物转移至另一车厢,然后在下一站下车后携物潜逃。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诈骗罪 B.侵占罪 C.盗窃罪 D.故意毁坏财物罪 答案:C 解析:甲以欺骗方法使乙脱离对自己财物的占有,而后窃取,是盗窃。甲欺骗乙脱离财物的占有之时就存在非法占有乙财物的意图,排除侵占。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16.甲在8楼阳台上浇花时,不慎将金镯子(价值3万元)甩到了楼下。甲立即让儿子在楼上盯着,自己跑下楼去拣镯子。路过此处的乙看见地面上有一只金镯子,以为是谁不慎遗失的,在甲到来之前捡起镯子迅速逃离现场。甲经多方询查后找到乙,但乙否认捡到金镯子。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A.盗窃罪 B.侵占罪 C.抢夺罪 D.不构成犯罪 答案:B 解析:本题中,乙在捡到的金镯子之时,以为是谁不慎遗失的,虽然有对遗失物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但是,并不存在窃取和公开夺取的意图。因此,排除盗窃罪与抢夺罪。在甲找到乙要求返还时,乙拒不承认且拒不返还。因此,构成侵占罪。 17.甲驾驶摩托车至某广场,乘途经该广场的乙不备,猛拽其携带的手提包,乙紧紧抓住手提包不放,甲即猛踩油门,将乙拖行数米并甩开,夺其手提包后扬长而去。经查,手提包共有钱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乙亦因被甲强拉硬拽而致手腕脱臼。对甲的行为应以何罪处罚? A.抢夺罪 B.抢劫罪 C.抢夺罪与抢劫罪实行并罚 D.抢夺罪与抢劫罪的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 答案: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11条规定,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18.甲在某公司招聘司机时,用假身份证应聘并被录用。甲在按照公司安排独自一人将价值7万元的货物从北京运往山东途中,在天津将该货物变卖后潜逃,得款2万元。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盗窃罪 B.诈骗罪 C.职务侵占罪 D.侵占罪 答案:C 解析:甲是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人经管的单位财物,是职务侵占。利用了职务便利,排除侵占和盗窃。甲用欺骗手段应聘不等于直接骗取财物,不是诈骗罪。 19.甲在经过某偏僻路口时,发现其好友乙抢劫了丙的财物,且由于乙先前的暴力行为,导致丙流血过多,陷入昏迷状态。甲赶忙对乙说:“你惹麻烦了,快找个地方躲躲,走得越远越好。”甲还将自己远房亲戚的姓名、住址提供给乙,并给乙3000元。乙于是坐火车投奔甲的亲戚。甲、乙分别离开现场,3小时后,丙死亡。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抢劫罪 B.故意杀人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 D.窝藏罪 答案:D 解析:甲在乙犯罪后帮助其逃匿,成立窝藏罪。甲是在乙抢劫丙的行为实施完毕后才参与进去的,且甲与乙没有事先通谋,甲不成立抢劫罪共犯。甲对丙濒死没有救助义务,也不成立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20.某中级法院的主审法官甲收受故意杀人案被告人乙的家属现金1万元后,伪造乙防卫过当、自首的证据,欺骗该院审判委员会,导致原本可能被判死刑的乙最终仅被判处3年徒刑。对甲应当以何罪论处? A.徇私枉法罪 B.滥用职权罪 C.受贿罪 D.伪证罪 答案:A 解析:《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85条规定之罪(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把本题中甲成立徇私枉法罪,排斥适用滥用职权罪一般规定,与受贿罪择一重罪处罚。受贿一万元刚刚达到受贿定罪标准,应以徇私枉法罪较重。另外,伪证罪犯罪主体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甲是法院的法官不符合伪证罪犯罪主体的要求,因此不成立伪证罪。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21.被告人孙某在法庭审理中突发精神病,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判决宣告孙某不负刑事责任 B.裁定中止审理 C.裁定延期审理 D.裁定终止审理 答案: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1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因此,B项说法正确。 22.公安机关在一盗窃案现场收集到犯罪嫌疑人张某书写的一张字条,收缴了被盗电视剧录像带、DVD光盘、书籍等,被盗超市提供了被盗物品清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字条是书证 B.电视剧录像带和DVD光盘是物证 C.收缴的被盗书籍是书证 D.被盗物品清单属于证人证言 答案:B 解析: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者其他物质材料。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本题中,关于字条,因为没有明确说明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因此不能笼统的认为是书证,如果是以字条上的笔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话,则字条本身就是物证,而不是书证。因此,A项说法错误。 被盗的电视剧录像带、DVD光盘、书籍是以其外在特征来证明盗窃事实的,是物证。因此,B项说法正确,C项说法错误。 被盗的物品清单是以其记载的内容(盗窃了多少东西)来证明盗窃事实的,所以是书证,而不是证人证言。因此,D项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的正确是B项。 23.A国商人汤姆劫持B国民用航空器,欲前往C国,但C国拒绝其降落,后无奈迫降中国。对汤姆的刑事责任问题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依据保护管辖原则,适用中国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 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C.依照普遍管辖权原则,适用中国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 D.依据属地管辖原则,适用中国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 答案:D 解析:《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本题中,汤姆的劫持航空器的行为的犯罪结果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因此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依照属地管辖原则,适用中国法律追求其刑事责任。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当选。 (2007年) 1.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为抢劫而殴打章某,章某逃跑,甲随后追赶。章某在逃跑时钱包不慎从身上掉下,甲拾得钱包后离开。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乙基于杀害的意思用刀砍程某,见程某受伤后十分痛苦,便将其送到医院,但医生的治疗存在重大失误,导致程某死亡。乙的行为和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C.丙经过铁路道口时,遇见正在值班的熟人项某,便与其聊天,导致项某未及时放下栏杆,火车通过时将黄某轧死。丙的行为与黄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D.丁为杀害李某而打其头部,使其受致命伤,2小时之后必死无疑。在李某哀求下,丁开车送其去医院。20分钟后,高某驾驶卡车超速行驶,撞向丁的汽车致李某当场死亡。丁的行为和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答案:B 解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实行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以条件说来判断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前者是后者的原因,所谓前者就是实行行为,后者就是危害结果。B项中程某死亡是因为医生治疗时的重大失误。也就是说造成乙死亡的危害后果的实行行为是医生的失误。乙尽管有杀害程某的故意,也用刀将其砍伤,但是他后来将程某送达医院,是因果关系的中断。 2.陈某抢劫出租车司机甲,用匕首刺甲一刀,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甲发动汽车追赶,在陈某往前跑了40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令行为 B.紧急避险 C.正当防卫 D.自救行为 答案:C 解析:本案陈某是财产性犯罪。在这种犯罪中,虽然抢劫罪已经既遂,但行为人尚未完全离开现场,被害人完全来得及挽回损失,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所以甲在陈某逃走时驾车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3.关于共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为他人组织卖淫提供帮助的,以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论处 B.以出卖为目的,为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接送、中转被拐卖的妇女的,以拐卖妇女罪的帮助犯论处 C.应走私罪犯的要求,为其提供资金、账号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D.为他人偷越国(边)境提供伪造的护照的,以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论处 答案:C 解析:《刑法》第358条规定,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为他人组织卖淫提供帮助构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故此A项所说的为他人组织卖淫提供帮助的,以组织卖淫罪帮助犯论处是错误的。《刑法》第240条第二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为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接送、中转被拐卖的妇女的,应该是拐卖妇女的实行犯而不是帮助犯。《刑法》第156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所以C项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320条和322条的规定,为他人偷越国(边)境提供伪造的护照的,成立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罪,而不是以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论处,选项D错误。 4.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对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关押期间人工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B.关押期间自然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C.不适用死刑,是指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但可适用死缓 D.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缓 答案:C 解析:《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问题的电话答复》指出:在羁押期间已是孕妇的被告人,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仍应执行我院(83)法研字第18号《关于人民法院 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中对第三个问题的答复:“对于这类案件,应当按照刑法第四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即:人民法院对‘’‘’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如果人民法院在审判时发现,在羁押受审时已是孕妇的,仍应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不适用死刑。”因此,选项AB均为正确说法。《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可见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两种方式。因此,选项D为正确说法,而选项C为错误说法。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5.甲为杀害仇人林某在偏僻处埋伏,见一黑影过来,以为是林某,便开枪射击。黑影倒地后,甲发现死者竟然是自己的父亲。事后查明,甲的子弹并未击中父亲,其父亲患有严重心脏病,因听到枪声后过度惊吓死亡。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C.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D.甲对林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自己的父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应择一重罪处罚 答案:A 解析:具体的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例如,行为人本欲杀甲,黑夜里误将乙当作甲进行杀害。根据法定符合说,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而不只是保护特定的甲或者特定乙的生命,因此,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想杀人,而客观上又杀了人,那么就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这样C选项就被排除了。本题考察的另外一个知识点是刑法中的因果关系问题,即“乙的父亲患有严重心脏病,因听到枪声后过度惊吓死亡”这一事实是否可以评价为甲的开枪射击行为的结果。对因果相当性的判断,要具体分析三个方面的情况:一是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概率的大小;二是介人情况的异常性的大小;三是介人情况对结果的作用大小。开枪射击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心脏病作为一种介入因素并非异常,因此本题中的甲应当对结果负责。这样B选项就被排除了。既然对象错误不影响甲符合故意杀人罪,因果关系也具有相当性,甲就应当对父亲的死亡结果负责,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选项A正确。很多考生会认为D项为正确选项。根据具体符合说,由于行为人本欲杀甲,而客观上却杀害了乙,二者没有具体地相符合,行为人对甲应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乙应成立过失致人死亡。但现在的具体符合说论者也都认为,这种对象错误并不重要因而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所以,就这种对象错误而言,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结论完全相同。选D的考生没有认真领会法定符合说的内涵。 6.甲将汽车停在自家楼下,忘记拔车钥匙,匆匆上楼取文件,被恰好路过的乙发现。乙发动汽车刚要挂档开动时,甲正好下楼,将乙抓获。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构成侵占罪既遂 B.构成侵占罪未遂 C.构成盗窃罪既遂 D.构成盗窃罪未遂 答案:D 解析:本题首先要区分盗窃罪和侵占罪。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两者的区别是财物归谁占有。本案中,甲某尽管将车钥匙遗忘在车上,但是此时汽车还是由甲实际占有的,并不是遗失物。因此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关于既遂和未遂的问题,关于盗窃的既遂标准,原则上实行的是失控说,即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就构成犯罪的既遂。本题中乙已经做到车中,并且准备发动逃离,但是甲能够采取措施将乙抓获,可见汽车并没有脱离甲的控制,因此属于未遂。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D项。 7.张某出于报复动机将赵某打成重伤,发现赵某丧失知觉后,临时起意拿走了赵某的钱包,钱包里有1万元现金,张某将其占为己有。关于张某取财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构成抢劫罪B.构成抢夺罪 C.构成盗窃罪 D.构成侵占罪 答案:C 解析:本题中,张某起初只有殴打赵某的故意而没有拿赵某钱包的故意,张某将赵某打伤使其失去知觉并不是为了取得赵某的财物,并不构成抢劫罪,所以A项是错误的。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显然张某拿走赵某钱包的行为不符合抢夺罪的定义,所以B项也是错误的。对于剩余的两个答案C和D,就要区分赵某丧失知觉后,钱包归谁占有。张某在赵某失去知觉后,临时起意拿走财物的时候,钱包还是由赵某占有的,所以应该认定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理论,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所以C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8.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应当按照“先并后减”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 B.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的,应当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 C.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同时又发现漏罪的,应当先将漏罪与原判决的罪实行“先并后减”;再对新罪与前一并罚后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实行“先减后并” D.“先减后并”在一般情况下使犯罪人受到的实际处罚比“先并后减”轻 答案:D 解析:《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71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因此AB两项是正确的。关于C项其实就是A项与B项的综合,可以分别按照刑法第70条和第71条确定,所以C也是正确的。“先减后并”的结果其实比“先并后减”的结果要重:一是实际执行的起点刑期提高了,二是实际执行的刑期可能超过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法定最高刑的限制。这样,“先减后并”可能实际执行刑罚超过20年,而“先并后减”却无论如何也不可能超过20年,所以 D项是错误的。 9.根据刑法规定与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 A.交通肇事后因害怕被现场群众殴打,逃往公安机关自首,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B.交通肇事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但肇事者误以为被害人没有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 C.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误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导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D.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转移至隐蔽处,导致其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答案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第五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A项中行为人不救助被害人致其死亡是因为害怕被现场群众殴打,并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因此A是错误的。《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B项的情形符合本条的规定,应直接认定交通肇事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所以D也是错误的。 10.对下列与扰乱市场秩序罪相关的案例的判断,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所购某名牌轿车行驶不久,发动机就发生故障,经多次修理仍未排除。甲用牛车拉着该轿车在闹市区展示。甲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 B.广告商乙在拍摄某减肥药广告时,以肥胖的郭某当替身拍摄减肥前的画面,再以苗条的影视明星刘某作代言人夸赞减肥效果。事后查明,该药具有一定的减肥作用。乙构成虚假广告罪 C.丙按照所在企业安排研发出某关键技术,但其违反保密协议将该技术有偿提供给其他厂家使用,获利400万元。丙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D.章某因房地产开发急需资金,以高息向丁借款500万元,且按期归还本息。丁尝到甜头后,多次发放高利贷,非法获利数百万元。丁构成非法经营罪 答案:C 解析:损害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甲因为轿车本身的质量问题,多次维修未果这一事实,才将车拉在闹事展示,并不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所以A是正确的。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B项中说明该减肥药有一定的减肥作用,因此乙并不构成虚假广告罪。《刑法》第219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C项中丙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19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因此丙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很显然丁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故此D项是错误的。 11.关于贷款诈骗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B.乙以牟利为目的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转贷给某企业,从中赚取巨额利益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C.丙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的项目骗取银行贷款。该公司构成贷款诈骗罪 D.丁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后携款潜逃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答案:D 解析: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出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A项属于借贷纠纷,并不构成贷款诈骗罪。B项中乙的行为明显构成高利转贷罪,所谓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故此B也是错误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所以C项是错误的。D项丁有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故丁构成贷款诈骗罪,所以D项是正确的。 12.关于强奸罪及相关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欲强奸某妇女遭到激烈反抗,一怒之下卡住该妇女喉咙,致其死亡后实施奸淫行为。甲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 B.乙为迫使妇女王某卖淫而将王某强奸,对乙的行为应以强奸罪与强迫卖淫罪实行数罪并罚 C.丙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强奸了被组织的妇女李某。丙的行为虽然触犯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强奸罪,但只能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量刑 D.丁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强行奸淫了该妇女。丁的行为虽然触犯了拐卖妇女罪与强奸罪,但根据刑法规定,只能以拐卖妇女罪定罪量刑 答案:D 解析:A项中甲的行为是强奸致人重伤、死亡,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死亡。行为人出于报复的动机,在强奸过程中或强奸后杀死或者伤害被害人的,应分别认定为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所以A项是错误的。《刑法》第358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可见B项中乙的行为构成强迫他人卖淫罪的结果加重犯,而不构成强奸罪。《刑法》第318条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所以C项中丙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可见拐卖妇女过程中强奸妇女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结果加重犯,所以D是正确的。 13.下列哪种情形构成诬告陷害罪? A.甲为了得到提拔,便捏造同事曹某包养情人并匿名举报,使曹某失去晋升机会 B.乙捏造“文某明知王某是实施恐怖活动的人而向其提供资金”的事实,并向公安部门举报 C.丙捏造同事贾某受贿10万元的事实,并写成500份传单在县城的大街小巷张贴 D.丁匿名举报单位领导王某贪污救灾款50万元。事后查明,王某只贪污了救灾款5000元 答案:B 解析: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A项中甲捏造事实举报曹某是为了获得升职,而并不是想使他受到刑事追究。C项中丙捏造贾某受贿的事实,并写成传单在县城张贴的行为,并不能看出丙有使贾某受到刑事追究的意图。D项中,丁某举报王某贪污50万元,而查明王某只贪污5000元,丁某的行为属于错告或者检举失实,不构成诬告陷害罪。而B项中乙捏造文某项实施恐怖活动的王某提供资金的实施,并且直接向公安机关举报,可以看出乙明显是想让文某受到刑事追究,故此B项是正确的。 14.张某和赵某长期一起赌博。某日两人在工地发生争执,张某推了赵某一把,赵某倒地后后脑勺正好碰到石头上,导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关于张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构成故意杀人罪 B.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构成故意伤害罪 D.属于意外事件 答案:B 分析:意外事件有三个特征:一是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行为人的行为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如果出现了损害结果,但不是行为人的行为造成,而是由自然现象、动物等造成,则不能称为意外事件。二是行为人没有故意与过失。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及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既不存在故意心理,也不存在过失态度。三是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行为人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损害结果而且根据当时各方面的情况,他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张某和赵某在工地发生争执,工地属于有较高危险性的场所,行为人在这里要小心谨慎,张某把赵某推倒,致使赵某头碰石头死亡,张某本没有杀害或者伤害赵某的故意,是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前面说过构成意外事件需要行为人没有故意和过失,所以本案不属于意外事件而应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以B是正确选项。 15.甲路过某自行车修理店,见有一辆名牌电动自行车(价值1万元)停在门口,欲据为己有。甲见店内货架上无自行车锁便谎称要购买,催促店主去50米之外的库房拿货。店主临走时对甲说:“我去拿锁,你帮我看一下店。”店主离店后,甲骑走电动自行车。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诈骗罪 B.盗窃罪 C.侵占罪 D.职务侵占罪 答案:B 解析: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特征是行为人以欺诈行为使被骗者陷入或维持错误认识,导致被骗者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或使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本案中甲的行为并不存在虚构事实使店主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的情形,因此不构成诈骗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要点是秘密取得,甲谎称买锁是为了支开店主,然后自己将车骑走。他买锁的“谎言”尽管使店主陷入错误的认识,但是店主并没有基于错误的认识将该车处分给行为人甲。甲取得该车是在店主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取得的,因此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在本案中尽管店主让甲照看店铺,但是并没有将店铺交给甲“保管”,同样也没有将停在门口的自行车交给甲保管,所以甲骑走自行车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职务侵占罪的定义,很明显可以看出甲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 16.陈某向王某声称要购买80克海洛因,王某便从外地购买了80克海洛因。到达约定交货地点后,陈某掏出仿真手枪威胁王某,从王某手中夺取了80克海洛因。此后半年内,因没有找到买主,陈某一直持有80克海洛因。半年后,陈某将80克海洛因送给其毒瘾很大的朋友刘某,刘某因过量吸食海洛因而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王某虽然是陈某抢劫的被害人,但其行为仍成立贩卖毒品罪 B.陈某持仿真手枪取得毒品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但不属于持枪抢劫 C.陈某抢劫毒品后持有该毒品的行为,被抢劫罪吸收,不另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D.陈某将毒品送给刘某导致其过量吸食进而死亡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D 解析:陈某从王某处抢劫的海洛因是王某从外地购买的,所谓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的。王某从陈某处得知陈想要海洛因,而且王某也到外地去购买了,并且要卖给陈某,尽管王某和陈某的海洛因交易并不是以两人钱货两清而终结,而是以陈某将王某手里的海洛因抢走而告终,但并不影响对王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认定。所以A项的观点是正确的,不应选。陈某持仿真手枪抢劫王某的行为不属于持枪抢劫。根据《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至于何谓“枪支”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可见仿真枪并不具有上述特性,所以不算是持枪抢劫中的枪支,故此陈某的行为不属于持枪抢劫。所以B项的观点是正确的,不应选。吸收犯的特征是:行为人必须实施数个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基于其内在的独立性与非独立性的对立统一特性,而彼此形成一种吸收关系;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行为人必须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本案中,陈某抢劫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和抢劫罪,符合吸收犯的特征,因此重罪吸收请罪,只定抢劫罪,而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所以C项的观点是正确的,不应选。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行为人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本案中,陈某只是将海洛因送给吸毒者刘某,并没有紧迫的、直接的引起刘某的生命危险,所以陈某并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以D项的观点是错误的,应选。 17.关于侵犯财产罪及相关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用假币到电器商场购买手机,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B.乙受王某之托将价值5万元的手表送给10公里外的朱某,乙在路上让许某捆绑自己,伪造了抢劫现场,将表据为己有。报案后,乙向警方说自己被抢。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C.丙假冒某部委名义,以组织某高层论坛为名发布广告、寄送材料,要求参会人员每人先邮寄会务费1万元。丙收款50万元后潜逃。丙的行为构成虚假广告罪 D.丁为孩子升学,买了一辆假冒某名牌的摩托车送给教育局长何某。丁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答案:B 解析:A项中,甲用假币到商场购买手机的行为,是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故意持有或者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而不是诈骗罪,所以A项是错误的。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B项中王某将价值5万元的手表托乙带给朱某,在王某将手表交给乙到乙将手表送到朱某处之间,乙都在保管王某的手表。此时乙设计了一场被抢劫的戏,将表据为己有,且在王某报案后仍称自己被抢劫。乙的上述行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侵占罪,所以B是正确的。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要构成虚假广告罪,主体一定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C项中丙冒充的是部委的名义,不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者是广告发布者。所以丙不构成虚假广告罪。他的行为是冒充部委的名义,虚构组织高层论坛,骗取参会人员的会务费,因此丙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所以C项是错误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D项中丁为了孩子升学的问题,向教育局长何某行贿。所谓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尽管丁送给何的摩托车是假冒名牌摩托车,但是并不影响丁行贿罪的成立。诈骗罪是侵犯财产的犯罪,需要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自己的财物,显然何某并没有处分自己的财物,故此丁的行为构成行贿罪。所以D项是错误的。 18.关于利用计算机网络的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成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B.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C.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罪 D.组织多人故意在互联网上编造、传播爆炸、生化、放射威胁等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成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答案:B 解析:“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所以B是本题的正确选项。《刑法》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由此可知,选项A的行为构成为境外机构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刑法》第363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C选项的行为“以牟利为目的”,应当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而非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363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而不应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291条之一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D项中的行为应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而非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19.无业人员甲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骗取某县工商局副局长的职位。在该局股级干部竞争上岗时,甲向干部乙声称:“如果不给我2万元,你这次绝对没有机会。”乙为获得岗位,只好送甲2万元。关于对甲的行为的处理意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触犯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与招摇撞骗罪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应从一重罪论处 B.对甲的行为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 C.对甲的行为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与受贿罪实行并罚 D.甲触犯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与受贿罪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应从一重罪论处 答案:C 解析:《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79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本题中,甲伪造了国家机关公文,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但是他没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所以并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因此A的说法是错误的。另外B项中,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对被害人实施危险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C中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题中,因为甲在实施威胁的时候,已经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因此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而不是敲诈勒索罪。C是正确的,B是错误的。所谓牵连关系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即在犯罪行为可分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时,如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罪名,便成立牵连犯;在犯罪行为可分为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时,若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罪名,也成立牵连犯,本题中甲的两个行为是前后分别实施的,它们之间并没有出于同一个犯罪目的,也没有存在牵连,因此D的说法是错误的。本题正确答案是C项。 20.下列哪种行为可以构成玩忽职守罪? A.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 B.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破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C.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 D.负有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现他人非法从事天然气开采、加工等违法活动而不予查封、取缔,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答案:D 解析:所谓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A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因为《刑法》第139条之一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B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因为《刑法》第168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C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因为《刑法》第408条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D项。 (2006年) 1.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之一是民主主义,而习惯最能反映民意,所以,将习惯作为刑法的渊源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B.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不仅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而且包括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法 C.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D.刑法分则的部分条文对犯罪的状况不作具体描述,只是表述该罪的罪名。这种立法体例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答案:C 解析: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应以制定法为依据,排斥习惯法,故A项错误。根据《立法法》第8条第4项,关于犯罪和刑罚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故B项错误。刑法只禁止犯罪化,强化惩罚或对行为人不利的法律追溯既往,对非犯罪化,弱化惩罚或有利于行为人的法律则允许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故C项正确。刑法分则中部分条文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的特征,只是表述该罪的罪名,之所以采取这种简单罪状的方式,往往是因为这些犯罪的特征为众人所知,无须具体描述,所以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故D项错误。 2.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故意伤害乙并致其重伤,乙被送到医院救治。当晚,医院发生火灾,乙被烧死。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B.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重伤休克。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隐匿罪迹,将乙扔人湖中,导致乙溺水而亡。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C.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视甲主观上有无罪过而定 D.甲与乙都对丙有仇,甲见乙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5毫克毒物,且知道5毫克毒物不能致丙死亡,遂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添加了5毫克毒物,丙吃下食物后死亡。甲投放的5毫克毒物本身不足以致丙死亡,故甲的投毒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答案:D 解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A项中甲的伤害行为跟乙的死亡有一定的联系,但二者之间并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为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被火灾所切断。B项中应该把甲的犯罪行为看成一个完整的过程,包括其杀人后抛尸行为。整个行为都是在一个杀人故意下实施的,甲的杀人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刑法中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因果关系的有无与行为人主观能否预见无关。同时,对结果负刑事责任除需要因果关系之外,还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有罪过。由此C项的说法正确,不选。D项中甲以杀人的故意,利用了乙不知情的“有利条件”投毒杀人,所以甲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3.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某检查站时,被工商执法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乙正登车检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乙抓住汽车车门的把手不放,甲为摆脱乙,在疾驶时突然急刹车,导致乙头部着地身亡。甲对乙死亡的心理态度属于下列哪一选项?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答案:B 解析:犯罪的主观要件分为故意和过失,其中故意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过失又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在本题中,甲为了逃避检查,不顾抓住车门的乙的生命安全,在疾驶中突然刹车,导致乙死亡,属于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乙的生命安全的结果,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是典型的间接故意。 所以本题应选B项。 4.下列与不作为犯罪相关的表述,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警察接到报案:有歹徒正在杀害其妻。甲立即前往现场,但只是站在现场观看,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此时,县卫生局副局长刘某路过现场,也未救助被害妇女。结果,歹徒杀害了其妻。甲和刘某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没有履行救助义务,均应成立渎职罪 B.甲非常讨厌其侄子乙(6岁)。某日,甲携乙外出时,张三酒后驾车撞伤了乙并迅速逃逸。乙躺在血泊中。甲心想,反正事故不是自己造成的,于是离开了现场。乙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由于张三负有救助义务,所以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C.甲下班回家后,发现自家门前放着一包来历不明、类似面粉的东西。甲第二天上班时拿到实验室化验,发现是海洛因,于是立即倒入厕所马桶冲入下水道。甲虽然没有将毒品上交公安部门,但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D.《消防法》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必须立即报警。过路人甲发现火灾后没有及时报警,导致火灾蔓延。甲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 答案:C 解析:不作为是指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成立不作为犯罪必须具备以下客观要件:1.行为人具有某种特定的义务。义务的来源通常包括:①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③法律地位或者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④先行行为造成的。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据此A项中警察甲有阻止犯罪的义务,但是他到现场后并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导致犯罪结果发生,甲的行为成立渎职罪。而县卫生局副局长刘某虽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对阻止犯罪行为并不具有法律或职务上的义务,不成立渎职罪。同理D项中路人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B项中甲携6岁的侄子乙外出,由于这一先行行为,甲对乙便负有救助的义务。所以甲构成不作为。故ABD三项表述均有误。 关于刑法上持有型犯罪的性质在理论上有争论,但一般认为持有是对物的有意识地控制、支配。要区别故意持有和纯粹持有。C项中甲在发现不明物是毒品的时候虽然没有履行上缴的义务,但也没有故意地继续持有。所以甲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5.关于单位犯罪的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B.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实施 C.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D.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答案:A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故A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的说法不正确。该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故D项说法正确。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称为“纯正的单位犯罪”,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实施,所以B项说法正确。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一)明确指出,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主要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可见,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成为犯罪主体。故C项的说法正确。本题为选非题,故选A项。 6.甲和乙共同人户抢劫并致人死亡后分头逃跑,后甲因犯强奸罪被抓获归案。在羁押期间,甲向公安人员供述了自己和乙共同所犯的抢劫罪行,并提供了乙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关押在另一城市的看守所的有关情况,使乙所犯的抢劫罪受到刑事追究。对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属于坦白,但不成立特别自首 B.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但不成立立功 C.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和立功,但不成立重大立功 D.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和重大立功 答案:D 解析: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本案中,甲因强奸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在押期间,如实供述自己曾实施的入户抢劫并致人死亡罪行,属于刑法规定“以自首论”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根据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本案中甲检举、揭发了乙的犯罪行为,并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协助其对乙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所揭发犯罪为“入户抢劫并致人死亡”,应属重大犯罪行为,所以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故D项正确。 7.对下列哪一情形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A.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 B.在走私毒品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检查,情节严重的 C.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检查的 D.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检查的 答案:A 解析:根据《刑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刑法第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所以A项情形应当数罪并罚。 第347条第2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可知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罪定罪处罚,所以B项不入选。 第318条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所以C中的暴力情节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加重情节,仍是一罪,不入选。 第321条第2款规定,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以,D项中的暴力也同样是加重情节,应定一罪,不选。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8.关于缓刑,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B.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 C.对于数罪并罚但宣告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 D.虽然故意杀人罪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有期徒刑,但只要符合缓刑条件,仍然可以适用缓刑 答案:B 解析:根据《刑法》第74条的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所以A项正确。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由于刑法中各种减轻、免除处罚规定的存在,数罪并罚和故意杀人罪最后的宣告刑都有可能为3年以下,所以两者都有能够适用缓刑的可能,CD均正确。刑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不可适用缓刑,所以B项错误。本题为选非题,应当选B项。 9.关于假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B.对于犯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即使被判处l0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得适用假释 C.对于累犯,只要被判处的刑罚为10年以下有期徒刑,均可适用假释 D.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答案:D 解析:根据《刑法》第84条的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l)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并未被剥夺政治权利,而A项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不是假释的规定。所以A项错误。《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本条的解读应当分两部分,一是对累犯不得假释;二是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因此B、C两项说法错误。《刑法》第65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而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由于刑罚还未执行完毕,不能构成累犯。所以D项正确。 10.甲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铁路专用电话线,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对甲应按照下列哪一选项处理? A.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B.破坏交通设施罪 C.甲盗窃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 D.盗窃罪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 答案:C 解析:铁路通信线路应被视为交通设施,甲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铁路专用电话线,既触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又触犯盗窃罪。一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对于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处罚,所以选C项。 11.甲系某公司经理,乙是其司机。某日,乙开车送甲去洽谈商务,途中因违章超速行驶当场将行人丙撞死,并致行人丁重伤。乙欲送丁去医院救治,被甲阻止。甲催乙送其前去洽谈商务,并称否则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于是,乙打电话给120急救站后离开肇事现场。但因时间延误,丁不治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不构成犯罪,乙构成交通肇事罪 B.甲、乙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C.乙构成交通肇事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甲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D.甲、乙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答案:B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的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乙违章超速驾驶,应对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后又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排除CD两项。另根据该解释第5条第2款,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本题中在肇事后因甲对乙的“阻止”和“催促”,使甲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因此甲和乙均构成交通肇事罪,正确答案为B项。 12.下列哪一行为可以构成使用假币罪? A.甲用总面额1万元的假币参加赌博 B.甲(系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 C.甲在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时,为显示自己的经济实力,将总面额20万元的假币冒充真币出示给对方看 D.甲用总面额10万元的假币换取高某的1万元真币 答案:A 解析: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172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里的“使用”既可以合法的方式使用假币,例如持假币去商店购物。也可以是以非法的方式使用假币,例如持假币参与赌博。B项构成《刑法》第171条第2款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C项中甲的行为不构成使用假币,但不排除非法持有假币。D项实质是甲出售假币,构成《刑法》第171条第1款出售假币罪。 13.关于故意杀人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意欲使乙在跑步时被车撞死,便劝乙清晨在马路上跑步,乙果真在马路上跑步时被车撞死,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B.甲意欲使乙遭雷击死亡,便劝乙雨天到树林散步,因为下雨时在树林中行走容易遭雷击。乙果真雨天在树林中散步时遭雷击身亡。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C.甲对乙有仇,意图致乙死一亡。甲仿照乙的模样捏小面人,写上乙的姓名,在小面人身上扎针并诅咒49天。到第50天,乙因车祸身亡。甲的行为不可能致人死亡,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D.甲以为杀害妻子乙后,乙可以升天,在此念头支配下将乙杀死。后经法医鉴定,甲具有辨认与控制能力。但由于甲的行为出于愚昧无知,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答案:C 解析: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题中的AB 两项,行为人虽然都有致乙死亡的企图,但是他们所采取的行动如劝清晨在马路上跑步、劝雨天在树林里散步,都不是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所以不能成立故意杀人罪。 C项中,乙是所谓的迷信犯,所谓迷信犯就是用迷信的方法以为能之人死亡,但其实并不能如此。这是一种在思想上有犯罪动机,但并不能构成犯罪结果的行为。甲采取的行为并不能造成乙死亡,乙的法益不可能因为甲的行为而收到损害。所以C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D项中甲在具有辨认与控制能力的前提下,将其妻乙杀死,虽然他的杀妻行为是因为迷信所导致,但是他仍然要对他的故意杀人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只有C项说法是正确的,故选C项。 14.甲使用暴力将乙扣押在某废弃的建筑物内,强行从乙身上搜出现金3000元和1张只有少量金额的信用卡,甲逼迫乙向该信用卡中打入人民币10万元。乙便给其妻子打电话,谎称白己开车撞伤他人,让其立即向自己的信用卡打入10万元救治伤员并赔偿。乙妻信以为真,便向乙的信用卡中打入10万元,被甲取走,甲在得款后将乙释放。对甲的行为应当按照下列哪一选项定罪? A.非法拘禁罪 B.绑架罪 C.抢劫罪 D.抢劫罪和绑架罪 答案:C 解析:区分绑架罪和抢劫罪的关键在于,前者只能是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勒索财物;后者是直接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虽然题中乙的妻子往乙的信用卡里打入了10万块钱,但其主观上只是听信丈夫的话,汇钱救治伤员并赔偿,没有向第三人交付的对象性,而且打钱行为本身并非因为乙的人身受劫而做出的,故甲不构成绑架罪。甲一直是使用暴力控制乙,并且当场取得了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故本题应选C. 15.下列哪种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A.甲到乙的餐馆吃饭,在食物中发现一只苍蝇,遂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为由进行威胁,索要精神损失费3000元。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 B.甲到乙的餐馆吃饭,偷偷在食物中投放一只事先准备好的苍蝇,然后以砸烂桌椅进行威胁,索要精神损失费3000元。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 C.甲捡到乙的手机及身份证等财物后,给乙打电话,索要3000元,并称若不付钱就不还手机及身份证等物。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现金赎回手机及身份证等财物 D.甲妻与乙通奸,甲获知后十分生气,将乙暴打一顿,乙主动写下一张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的欠条。事后,甲持乙的欠条向其索要2万元,并称若乙不从,就向法院起诉乙 答案:B 解析: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在威胁的内容上,可以是暴力、揭发隐私、毁坏财物、阻止正当权利行使等。A选项中的“威胁”,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威胁,因为甲的自身权益确实受到了损害,其索要精神损失费的行为是一个民事行为。C选项与A选项类似,捡拾到他人财物向他人索要报酬的行为,虽然不符合社会道德规范,但是也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为罪。故AC项均不构成敲诈勒索罪,都不选。选项D中,乙向甲写下欠条是主动的,并不是甲将其暴打一顿的结果,不具有威胁的内容,故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不应选。选项B既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又有实质的威胁内容,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故应选B项。 16.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甲取得患有绝症的病人乙的同意而将其杀死,甲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 B.甲以出卖为目的收买生活贫困的妇女乙后,经乙同意将其卖给一个富裕人家为妻,甲仍然构成拐卖妇女罪 C.甲征得不满14周岁的幼女乙同意而与之发牛性行为,甲仍然构成强奸罪 D.甲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乙后,按照乙的意愿没有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对甲仍然应当追究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刑事责任 答案:D 解析:征得被害人同意而实施杀害行为,目前在法律上还不能够排除其犯罪性,A项中的甲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41条第5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据本法第240条的规定以拐卖妇女罪定罪处罚。即使被拐卖妇女同意也成立犯罪。故B也正确。选项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批复》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这样规定是出于对幼女的特殊保护。幼女身心发育不成熟,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不理解性行为的后果与意义,也没有抗拒能力,因此,不论行为人采取什么手段,也不问幼女是否同意只要与其发生性交行为就构成强奸罪。故C正确。《刑法》第241条第6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D项说法错误,应入选。 17.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潜入乙家,搬走乙家1台价值2000元的彩电,走到门口,被乙5岁的女儿丙看到丙问甲为什么搬我家的彩电,乙谎称是其父亲让他来搬的。丙信以为真,让甲将彩电搬走。甲的行为属于诈骗 B.甲在柜台假装购买金项链,让售货员乙拿出3条进行挑选,甲看后表示对3条金项链均不满意,让乙再拿2条。甲趁乙弯腰取金项链时,将柜台上的1条金项链装入口袋。乙拿出2条金项链让甲看,甲看后表示不满意,将金项链归还给乙。乙看少了l条,便隔着柜台一把抓住甲的手不让其走,甲猛地甩开乙的手逃走。甲的行为属于抢夺 C.甲在柜台购买2条中华香烟,在售货员乙拿给甲2条中华香烟后,甲又让乙再拿1瓶五粮液酒。趁乙转身时,甲用事先准备好的2条假中华香烟与柜台上的中华香烟对调。等乙拿出五粮液酒后,甲将烟酒又看了看,以烟酒有假为由没有买。甲的行为属于盗窃 D.甲与乙进行私下外汇交易。乙给甲1万美元,甲在清点时趁乙不注意,抽出10张100元面值的美元,以10张10元面值的美元顶替。清点完成后,甲将总面额8.3万元的假人民币交给乙,被乙识破。乙要回1万美元,经清点仍是100张,拿回家后才发现美元被调换。甲的行为属于诈骗 答案:C 解析: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与诈骗罪区别的关键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交付财物,本题ABCD四个选项中甲的行为都属于盗窃。选项A,乙的女儿只有5岁,是无行为能力人,不具备同意让甲搬走彩电的行为能力,因此甲的行为仍是盗窃。选项D中甲“趁乙不注意”,应认定为秘密窃取,不是诈骗而是盗窃。故AD都不应选。盗窃罪与抢夺罪区别的关键在于,一个是“秘密窃取”,一个是“趁人不备、公开夺取”,选项B中,甲秘密窃取金项链在先,后被发现后挣脱逃走,不属于“趁人不备、公开夺取”,因此应定盗窃罪而不是抢夺罪。故B不应入选,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18.关于排除犯罪的事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以外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均属防卫过当 B.由于武装叛乱、暴乱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而非危害人身安全犯罪,所以,对于武装叛乱、暴乱犯罪不可能实行特殊正当防卫 C.放火毁损自己所有的财物但危害共安全的,不属于排除犯罪的事由 D.律师在法庭。上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已泄露他人隐私的,属于紧急避险 答案:C 解析: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在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暴力犯罪以外的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时,只要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也不属于防卫过当,A项错误。而B项中的武装叛乱、暴乱罪,也可能出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因而“对其不可能实行特殊正当防卫的说法”是错误的,另根据《刑法》第21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D项中律师面临义务冲突(辩护义务与维护他人隐私权义务),应当衡量利益轻重,不必然构成紧急避险。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19.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单位谋取利益。随后,该单位的经理送给甲一张购物卡,并告知其购物卡的价值为2万元、使用期限为1个月。甲收下购物卡后忘记使用,导致购物卡过期作废,卡内的2万元被退回到原单位。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B.甲的行为构成受贿(既遂)罪 C.甲的行为构成受贿(未遂)罪 D.甲的行为构成受贿(预备)罪 答案:B 解析:根据《刑法》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单位谋取利益后,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属于受贿既遂,其次甲未能利用这一财物致其失效,属于犯罪后对赃物的处置,不影响犯罪的既遂。 20.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将强制猥亵妇女罪中的“妇女”解释为包括男性在内的人,属于扩大解释 B.将故意杀人罪中的“人”解释为“精神正常的人”,属于应当禁止的类推解释 C.将伪造货币罪中的“伪造”解释为包括变造货币,属于法律允许的类推解释 D.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中的“情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属于缩小解释 答案:D 解析:A项中将强制猥亵妇女罪中的“妇女”解释为包括男性在内的人,应属于类推解释。故A不正确。将故意杀人罪中的“人”解释为“精神正常的人”显然缩小了此处人的外延,属于缩小解释。B项说法错误。我国现行刑法明文禁止类推解释,另外变造货币是独立罪名,无须类推解释。C项说法错误,故本题应选D项。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