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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共 广 安 市 委 组 织 部 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安人社发〔2012〕52号
中共广安市组织部 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期间 有关待遇的通知 各区市县委组织部,人力资涛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部门: 为加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的管理,完善相关制度,严肃工作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发〔2006〕47号)和《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川人工〔1994〕3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现行工资政策和我市实际,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期间有关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机关工作人员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本人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全额计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90%计发,生活性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和生活性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70%计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70%计发,生活性津贴全额计发,不计发工作性津贴;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80%计发,生活性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30%计发。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本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全额计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90%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5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70%计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70%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不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80%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30%计发。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致伤、致残的,在规定的休养期内其工资待遇不变。 (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非因工(公)负伤或患病治疗期间请病假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文件(包括:医生证明,病历)作为病假申请凭证,根据医生建议的休息天数申请病假,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后报单位政工人事部门或办公室备案;患有癌症的工作人员在患病期间,确实不能坚持上班的,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工资待遇保持不变。 (五)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其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可在本通知第一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基础上提高10%,但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待遇。 (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经伤病残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须按相关规定办理病退手续。 (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不得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否则,应停止享受病假期间的一切工资福利待遇。 (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九)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按比例计发的工资待遇,如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可按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数额发给。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机关工作人员 1.全年累计事假在5天以内的,本人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全额计发。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不到10个工作日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职工在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70%计发,生活性津贴全额计发,不计发工作性津贴;职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75%计发,生活性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30%计发;职工累计工作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80%计发,生活性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60%计发;已满二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85%计发,生活性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90%计发。 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0个工作日不到20个工作日,从第11个工作日起,职工在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65%计发,生活性津贴全额计发,不计发工作性津贴;职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70%计发,生活性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10%计发;职工累计工作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75%计发,生活性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30%计发;已满二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80%计发,生活性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全年累计事假在5天以内的,本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全额计发。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不到10个工作日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职工在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70%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不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职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75%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30%计发;职工累计工作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80%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60%计发;已满二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85%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90%计发。 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0个工作日不到20个工作日,从第11个工作日起,职工在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65%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不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职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70%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10%计发;职工累计工作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75%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30%计发;已满二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80%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50%计发。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要处理私人事务的,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及本人年休假期内进行。未休完年休假的,所在单位原则上不审批事假。已休完年休假,确因特殊情况须占用工作时间的,可申请事假;事假按管理权限审批后报单位政工人事部门或办公室备案。全年事假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四)事假工资扣发办法按下列公式计算:扣发额=年基数÷261天×年累计扣发天数×扣发的相应比例。 (五)为便于管理,事假工资的扣发集中在次年的一月份执行。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以病假、事假为由,长期脱岗。病假、事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超过批准时间未销假的,按旷工处理。旷工者,扣发旷工天数的全部工资及相关待遇,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对病假、事假期间的工作人员工资待遇作相应处理,并及时报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备案。否则,将视情节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 五、机关事业单位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病假、事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相应延期转正定级。 六、本通知所称工作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正式职工,包括公务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比照执行。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项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办理。今后中、省有相关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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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期间有关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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