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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纠纷可以“私了”吗?

时间:2012-12-25 02:49来源:天易量子基金 作者:貓ル剌 点击: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相互之间发生一些诸如打架斗殴、、小偷小摸甚至强奸妇女之类的纠纷,有时不去找司法部门讨个公道,而是双方自己坐下来商谈甚至采取一些极端的措施“以牙还牙”,即通过“私了”了事。殊不知此种解决问题的方法本身在一些情形下就是违法的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相互之间发生一些诸如打架斗殴、、小偷小摸甚至强奸妇女之类的纠纷,有时不去找司法部门讨个公道,而是双方自己坐下来商谈甚至采取一些极端的措施“以牙还牙”,即通过“私了”了事。殊不知此种解决问题的方法本身在一些情形下就是违法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纠纷的产生可以是在民事方面、经济方面、行政方面,有时也可以是在刑事方面。但有些纠纷虽可以经双方协商解决,而有些纠纷却必须通过法律途径、由司法部门解决了。 

民事与广泛地存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社会活动、生产经营等各个领域。在法治健全的社会中,人们在自由状态下从事的各种活动无不受到法律的约束。在达到自由与约束基本平衡的状态的同时,发生这样或那样的纠纷也就在所难免。市场经济社会中民事与经济行为的平等、自愿、自由性,决定了在发生民事或经济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友好协商,自主解决纠纷,即“私了”。这种“私了”行为只要是当事人之间基于自愿、平等的原则而且内容不违法,就是正当和合法的,就受法律的保护。否则,纠纷当事人之间的“私了”如果不是建立在自愿、平等、内容不违法的基础之上,即便是小的民事或经济纠纷也不能自行解决。而且,当事人协商只是解决纠纷的一种状态或过程,并非结果。因为在这种纠纷未有彻底解决比如合同未得以全面、正当、实际履行之前,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通过申请仲裁、聘请律师调解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纠纷当事人协商的不确定性,从一个方面说明调解、仲裁或诉讼虽比前者麻烦一点,但由它的确定性、明确性、一定程度上的更加公正性、法律性等所决定,后者比前者在解决纠纷时有相当的优越性。尤其对于数额较大或利益重大的民事或经济纠纷,这一点就显得更为突出和重要。 

行政纠纷的一方当事人由于必定是行政机关,因此,在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如果自行协商解决,往往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它的公正性、平等性与自愿性。因为作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方当事人相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必定而且永远是相对弱者,这也就决定了他们的自行协商必定存在相对的不自愿、不公平的嫌疑。所以,在发生行政纠纷时,最好的和根本的方法还是通过法律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显然,行政诉讼一方当事人的特殊性,决定了此种诉讼不适用调解,除非是在行政赔偿诉讼的情况下。 

行为在许多情况下也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经济性的或精神性的。但无论是什么样的纠纷,只要其主要行为的性质构成了犯罪,就断然不能用当事人之间协商的方法解决,因为刑事犯罪的严重性质决定了它的解决、处理或裁判必须由国家审判机关即法院来进行,其他任何个人或组织都无权作出。如果刑事犯罪行为还导致受害一方当事人的经济或精神上遭受了损失,那么,这种经济或的要求可以在对犯罪行为进行控诉的过程中一并提出,最终由法院裁判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决不能由当事人经过对部分的协商去代替或抵消犯罪人所应受到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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