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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病假工资劳动法有明确规定吗?是如何计算的? 我于2010年8月份怀孕以后,由于工作岗位不能继续上班,所以请病假在家休养,单位一直发给我病假工资1110元,其中包括保险,单位代扣保险210元,实得工资为900元,直到4月20日我生小孩,公司规定4月6日以后算我的产假没有工资了,病假工资算到4月5日。我单位结账日是每个月的25日。我从3月26日到4月5日的病假工资单位给我95.29.而且还没有扣除保险金。单位的计算方式是这样的是否正确,符合劳动法规定吗? 应得3/26到3/31=1610/168*4*8=306.67 4/1到4/4=1850/168*3*8=264.29共计570.96 应扣1850*20% 1850*70%*(1-60%)/21.75*5
来自: 网页 2011-09-07 2011-09-07 23:27:4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