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人为的计较,起主要确定两个变量,一是病假人为的计较基数,二是病假人为的计较系数。1.病假人为的基数凭证以下三个原则确定:(1)劳动条约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条约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地址岗亭(地位)相对应的人为尺度确定。集团条约(人为集团协议)确定的尺度高于劳动条约约定尺度的,按集团条约(人为集团协议)尺度确定。(2)劳动条约、集团条约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元与职工代表通过人为集团协商确定,协商功效应签署人为集团协议。(3)用人单元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人为的计较基数同一按劳动者本人地址岗亭(地位)正常出勤的月人为的70%确定。另外,按以上三个原则计较的假期人为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划定的最低人为尺度。2.计较系数凭证以下方法确定:(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持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尺度付出疾病休假人为:①持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大家为的60%计发;②持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大家为70%计发;③持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大家为的80%计发;④持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大家为的90%计发;⑤持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大家为的100%计发。(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持续休假高出6个月的,由企业付出疾病接济费:①持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大家为的40%计发;②持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大家为的50%计发;③持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大家为的60%计发。病假人为的计较基数和计较系数确定后,便可计较出病假人为的数额。病假人为=(计较基数/21.75)×计较系数×病假天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