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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就因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被广州法院判刑的白某,2010年6月刑满释放回家后,不思悔改;因老毛病复发,近日,又被广南县人院以其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总和刑期二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 其犯罪事实如下: 2011年农历正月的一天,白某下班回来,到其侄女白某某(10岁)家,见白某某一人在家,就抱白某某上床进行猥亵。同年3月的一天,白某又趁白某某熟睡之机对其进行强奸。同年8月份的一天,白某某找其要手机玩,白某又趁机脱开白某某的裤子对白某某实施强奸。 2011年9月2日晚,白某要约李某(11岁)到其宿舍吃饭,后放黄色录像给李某看,并让李某与其睡一张床,后白某对李某进行猥亵。 法院认为,白某无视国家,丧失人伦,多次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多次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又构成猥亵儿童罪。白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且犯罪情节恶劣,危害后年果严重,应从重处罚。且白某因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转发分享: 将文章“”转发至新浪微博、QQ空间、人人网等网让更多网友分享。 分享到: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