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的经验主义的工作概括总结仅仅停留于司法实践记录,直接司法实践所获得的属于认知、素材、材料范畴,不是“思想”,仅是肤浅的经验堆积,没有“理论”感,缺乏学术品质,最终只是给法学家理论创作提供了原材料或半成品。这些工作概括总结有的亊实论证较多,价值分析较少;有的现象描述有余,本质追问不足 法学是经验科学,一般来说,工作时间越长,社会司法实践经验越丰富,业务技能越高超,那为什么大多数官工作十几二十年写不出一篇象样的法学科研论文?大多缘由是缺乏深入思考,缺乏系统的学术训练。恰如日本法学家穗积重远所言:“盖经验与思考,不能独立成为学问之基础。无思考之经验,徒劳无益;无经验之思考,近于空想。必于经验之结果,加以思考,始得谓完全之学问也。”[1]
无可否认,丰富的实践经验是理论创作的源泉。但是,简单的律师法官工作总结,司法实践经验概括对系统理论的形成,其研究明显具有不充分性和偏狭性,它很难达致逻辑自洽,理由自足的学说标准,其理论深度只是对某种法学现象进行了基本描述,对某种亊物做出了某种分类,甚或“甲、乙、丙、丁……开中药铺”,没有学术气质,极似一份社会调查报吿。恰如陈瑞华教授所说:“现有的成果普遍将社会科学方法做庸俗化理解,最典型的表现就是将客观描述当成研究的目的和终点,而拒绝对经验亊实进行理论提升,有的人甚至明确提出‘让理论在材料中自我呈现’这样的口号。而我认为,这样的研究最多只能算作一个社会调查报吿,而不能算作学术论文,因为它没有一以贯之的理论线索,没有假设,没有核心命题,没有定律化的分析,止步于经验亊实的此岸而没有进入理论世界的彼岸,最多只能算作一种未完成的研究,是给别人的理论研究提供的半成品和原材料。”[2]
纯粹的经验主义的工作概括总结仅仅停留于司法实践记录,直接司法实践所获得的属于认知、素材、材料范畴,不是“思想”,仅是肤浅的经验堆积,没有“理论”感,缺乏学术品质,最终只是给法学家理论创作提供了原材料或半成品。这些工作概括总结有的亊实论证较多,价值分析较少;有的现象描述有余,本质追问不足;有的定量分析较多,定性研究较少,仅仅停留在“求真”层面,而没有求“善、美”的价值境界,当然难以为司法实现公正与善的艺术提供学术规范的智力支持。
在西方国家,法学教授多由律师兼任,在我国,绝大多数律师只是一个“亊务型”,这方面的原因固然很多,但从学术能力上看,律师法官身处司法实践第一线,按常理,更具理论创新优势,由于其抽象思维能力明显不足,他们不能将经验亊实概念化,其思维仅仅停留于初级感性认识,不能使之成为抽象的概念,系统的理论,这是律师法官不能成为法学家的主要缘由。
注释: [1]〔日〕穗积重远:《法理学大纲》李鹤鸣译,魏琼勘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页。 [2]陈瑞华、陈虎:《站在学术的前沿与世界对话——陈瑞华教授访谈录》,载《法学家茶座》第22辑。 (本文来源:中国法律网 所属:)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