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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租住农民房” 国土部哪来的权力?

时间:2012-10-08 18:50来源:翔云 作者:小小兽医 点击:
今天,上来看凤凰网新闻,不看则已,一看则冒火,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副司长冷宏志居然称:“城市居民不得到农村买地建房,也不得租住农民的住房。政策上从未开过口子,而且要予以清理。” 我算对这些高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有了一个准确的认识。

  今天,上来看凤凰网新闻,不看则已,一看则冒火,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副司长冷宏志居然称:“城市居民不得到农村买地建房,也不得租住农民的住房。政策上从未开过口子,而且要予以清理。”

  我算对这些高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有了一个准确的认识。

  “城市居民不得到农村买地建房”这一块可能存在一些争议的东西,我暂且按下不说。

  先说“城市居民不得租住农民的住房。”这一条说法。

  我们知道:居住权,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

  实际上,国际上早已把公民的居住的权利(也称住房权、住宅权)的生存权,作为一种基本的人权而有明确的“说法”:

  《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五条就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其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及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第一条中也指出:“所有人民得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一个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一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各缔约国将采取适当的步骤保证实现这一权利……

  一九九一年,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还专门发表了《关于获得适当住房权的第四号一般性意见》,“意见”的第一条规定:“适足的住房之人权由来于相当的生活水准之权利,对享有所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至关重要的。”

  以上国际条约,中国政府是签署加入了的,中国政府必须履行其中规定的对国民的相关义务,就是保障国民的居住的基本权利。这是最基本的人权。

  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了公民拥有住宅的权利、租赁动产或不动产的权利,此略。

  让我们来看下《物权法》对农民宅基地的权利的规定: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来,农民有宅基地的取得权、使用权和转让权,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出租不出租由农民说了算。国家管不着。国家要管的就是近年来强调的身份信息登记。

  同时我们没有看到任何一条法律条文明令禁止公民租赁农村、农民的房屋。法无禁止则合法。

  国土部这位司长是不是没有读过书,不认得字。凭什么你一句话就把千万人的租赁房屋的权利给践踏了。在此敬告这位官员,必须为此澄清并向公众道歉,否则将采取后续的法律行动。

  作者:律师 广东通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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