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公有制企业的问题与对策 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我国的非公有制企业发展迅速,特别在部分沿海经济发达省份,已经成为当地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如浙江省2000年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已达47%。非公有制企业不仅促进了当地经济发展,也为社会特别是女性提供了大量就业资源。据有关部门统计,仅江苏省个体私营企业180余万户,吸纳就业者596余万人;截至2002年上半年,女性外来务工者达683.63万人,多数集中于三资、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等非公制企业。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和活跃市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可以预见在今后较长的一个时期内,非公有制企业将有长足的发展,女职工的数量还会大幅增长。 但是,由于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有关法规尚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够,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在劳动关系中常常处于弱势,特别是近年来,侵害女工劳动权益案件屡屡发生,河北省白沟打工者苯中毒案、福建莆田制鞋厂火灾案、广东从化永钊钻石厂女工搜身案等在全国已引起了广泛关注。全国妇联信访处2002年接到妇女劳动权益方面的投诉975件/次,占信访总量的16.95%,数量和比例虽比2001年有所下降,但是,该项中有关劳动纠纷与劳动保护的投诉就达到309件/人次,占劳动权益类31.7%,比去年此类投诉的数量(168件/次)、比例(占劳动权益类11.95%)都有大幅上升,其中,非公有制企业无视劳动法,侵害女工劳动权益的问题最为突出,主要表现为: 1、安全生产条件差,劳动安全措施不到位。有的厂房及设备简陋,无安全、防毒、防尘、防噪音装置,通风、采光条件差,车间、仓库、宿舍三合一厂房存在大量安全隐患,女工伤亡、中毒事件时有发生。如2002年3月的"白沟中毒事件",就是河北省高碑店市白沟镇民工长期在密封的厂房内工作,受到加工原料苯的危害,不少人患上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经证实已有5名河南许昌籍民工死亡,其中4名为女性。 2、劳动时间过长,强度过大,超时加班现象普遍,并且得不到或不能按时得到相应报酬。在对上述案件进行调查的过程中了解到,在白沟镇等地方,工人一般每天工作 10个小时以上,每月休息1-2天,而月工资才300元左右,并且大多数的箱包企业都是采用半年或年底支付的形式进行工资支付。另据广东省有关部门的调查数据显示,被调查企业中有34.8%每天实际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20.8%每月加班加点累计超过36小时,47.6%每周工作日超过5天,拖欠克扣工资情况严重。广州市劳动行政部门受理的劳资纠纷有80-90%因拖欠工资引起。 3、女工特殊劳动保护难以落实。一些企业公开违反劳动法,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虽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却在劳动合同中加入不利于女工的条款,或不经劳动部门签证,造成合同不具法律效力。一些企业还在佣工试用期上大做文章,试用期一结束即予以解雇。有的企业不落实女职工产假待遇,并在女职工经期、孕期和哺乳期内违法延长劳动时间,随意解雇怀孕或哺乳期女工现象时有发生,许多非公有制企业利用调离原岗位、待岗等形式大幅度降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工资,有的甚至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不少单位劳动保护设施缺少,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难以落实,不愿在劳动保护设施上投资。在广东的一项调查中显示,37.8%的被调查女工没有享受不少于90天的带薪生育假,17%的企业没有为员工发放劳保用品。 4、女工健康得不到保障。女工集中在许多非公有制企业缺少就业前健康检查,劳动安全卫生档案和健康档案不健全,多数企业不能定期为女工进行妇科检查,纺织、服装等个别行业、女工患妇科疾病的比例较高。 5、人身权利受到侵害。近年来广东、福建等省内企业对员工进行非法搜身的案件时有发生,尤其是台湾、韩国、日本等地区和国家投资的企业问题较多。此外,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有关"性骚扰"的投诉也在不断增加,特别在白领女职工中反映强烈。 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有: 1、就业形势严峻。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农村富余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三碰头",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十分尖锐。辞退员工补偿。从劳动部获得的资料显示,我国城镇每年需要安排就业2200-2300万人,年度供大于求的缺口在1400-1500万个左右;现有农村富余劳动力达1.5亿人,而农村劳动力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向非农领域转移、向城市流动的规模还将进一步增大;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由1998年571万人增长到今年6月底的733万人。巨大的就业压力使得就业岗位资源相对稀缺,到非公有制企业务工的妇女对劳动机会非常渴望,往往为了保全工作,不敢主动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2、社会主义法制不健全。在立法方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1988年制定实施的,整体滞后于当前经济发展,条文比较笼统,可操作性差,对不同类别的企业没有加以区分,特别是根本没有考虑非公有制企业的特点,有的企业主钻了法律空子,变相侵害女工权益。《劳动法》出台后,也需要对执行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规范。另外对于"性骚扰",我国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在执法方面,由于非公有制企业在地方经济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部分地方政府常常给予较为宽松的政策,在发生劳资纠纷时,出于对地方经济利益的考虑,执法不严,也没有建立长效的监督和处罚机制,助长了部分企业无视女工权益的态度。在法制宣传和教育方面,女工集中的第三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多是规模较小的乡镇、个体、私营企业,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淡漠,盲目追求利润最大化,接受过劳动安全卫生培训和相关法律教育的比例低,也是侵害女职工劳动权益事件屡屡发生的重要因素。 3、制度改革的发展不平衡,覆盖面窄,与广大妇女的实际需要有较大差距。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期的费用,增加了企业生产成本,这是造成企业漠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随意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经济来源。生育保险制度能够从根本上保障妇女的生育费用支付,特别是依据1994年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在部分地区非公有制企业中试推行的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制度,不利于减轻和均衡企业负担,改善妇女就业环境和劳动权益状况。然而截至2000年底,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参加的职工仅为3000万人,与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取得的突破性进展相比,生育保险改革的步伐明显滞后,在维护妇女劳动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上的优势尚未有效地发挥。 1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