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邮电通信企业印花税的优惠政策进行纳税方案选择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03/10
税法律师:
1.根据条例第四条规定,邮电通信企业的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但以副本或者抄本作正本使用的,应另行贴花。 (2)企业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其中,社会福利单位是指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 (3)无息
1.根据条例第四条规定,邮电通信企业的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但以副本或者抄本作正本使用的,应另行贴花。 (2)企业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其中,“社会福利单位”是指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 (3)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4)对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从 2.根据国税函[2001]227号文件规定,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各省(区、市)电信公司的资金账簿,因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逐层上移的资金,凡在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对各实业公司及其子公司新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上述公司在重组改制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3.根据国税函[2001]228号文件规定,对组建的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新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铁道通信公司在组建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4.根据国税函[2001]361号文件规定,对组建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所设立的资金账簿,凡属在邮电管理局分营前已贴花资金,免征印花税。 5.根据国税函[2002]941号文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将郑州、广东、浙江及江苏等四省(市)电信业务资产(含划转给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的地方国有农村电话资产,不包括特殊通信、国际出入口局和国际光缆资产)进行重组,成立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为了保证电信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对由此而涉及的印花税问题明确如下; (1)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因广东、浙江、江苏及福建四省农话资产划人而导致增加的资本公积金,免征印花税。 (2)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的郑州、广东、浙江及江苏四个省级子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3)上述公司在重组上市过程中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4)上述公司免税资金在重组上市过程中经评估发生的资产增值转增资本公积,及今后新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按有关规定贴花。 如果您的问题还没解决,您可以直接拨打网站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00-6432转0,专业律师即时帮您解决法律问题。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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