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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辞退员工规定

时间:2013-06-09 00:15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案例:我在公司工作已经10年,在2年前我的腿自己摔伤了(不是工伤),我治疗花了半年时间(因为是股骨劲骨折,股骨头有随时患死的可能)回来我上班了,又干了1年

案例:

我在公司工作已经10年,在2年前我的腿自己摔伤了(不是工伤),我治疗花了半年时间(因为是股骨劲骨折,股骨头有随时患死的可能)回来我上班了,又干了1年半,养病期间没有给我涨工资上班的员工都涨了,我去复查医生说股骨头已经磨损了需要休息我就请了2个月的病假,到了2个月我去上班(走路时腿还是疼)公司说要辞退我,我想问一下我能得到什么样的赔偿(我再也干不了体力大点的劳动了,股骨头患死了还要换)。

劳动法辞退员工规定

分析:

【医疗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特殊疾病】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第二条规定: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二十四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病假工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病假日工资=最低工资标准×80%÷21.75天(月计薪天数)

【医疗补助费】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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