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家庭總收入均匀分派百口生齿,每人每月總收入在最低糊口費用一點五倍以下及二點五倍以下之中低收入戶老人,罹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 所能負擔者,且最近三個月醫療費用累計超過五萬元以上者。 以「最低糊口費一點五倍以下及二點五倍以下」作為「中低收入」的標準。
「特定對象健保費補助」 補助中低收入家庭七十歲以上老人與中低收入家庭未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 未說明「中低收入」相關標準。
「補助中低收入及身心障礙者國民年金保險費」 未達當年度最低糊口費一點五倍者。達當年度最低糊口費一點五倍,未達二倍者。 以「最低糊口費一點五倍至二倍」作為「中低收入」的標準。 資料來源:作者參考当局部門相關規定自行清算
顯而易見的,今朝当局對於「中低收入」的標準包罗有「消費支出」及「最低糊口費」,但互相標準纷歧。以最低糊口費為例,有一點五倍或二點五倍之分,而國民年金的標準卻為二倍。因「中低收入」標準今朝短缺明確的法律規範,導致標準過於紊亂,轻易造成民眾無所適從,形成另類的政策擾民。
參、政策建議
為停止当局差异部門間政策標準寬鬆纷歧,建議当局應儘速規範「中低收入」的統一標準,並比照低收入戶標準,透過法律給予「中低收入」明確的定義。至於「中低收入」的標準應怎样訂定,值得進一步討論。至於所謂的「最低糊口費」,是指現行「社會抢救法」中的貧窮線標準:「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发布當地區最近一年均匀每人消費支出百分之六十定之」。今朝(99年度)的「最低糊口費」標準以台北市的14,614元最高,其他依次為高雄市的11,309元、台北縣的10,792元、台灣省的9,829元,以及金門縣與連江縣的7,400元。因此,「中低收入老人糊口津貼發給辦法」所謂的「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即等同於「最低糊口費」的二點五倍。又「中低收入」如定位為貧窮線的邊緣生齿,「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及「最低糊口費」的二點五倍,將遠高於消費支出百分之六十的貧窮線,是否恰當?又是否以「最低糊口費」的一點五倍較為適合「中低收入」的原始初志?仍有待当局再進一步研析。特別是將「中低收入」的观念納入「社會抢救法」中,並給予明確的定義,才气讓我國的社會抢救體系更為完备,並停止因經濟景氣循環所造成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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