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重点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效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参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重点项目,是指从下列投资项目中确定的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 (二)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科技创新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高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 (三)跨地区并对全省经济发展或者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四)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及民生重大项目。 (五)生态建设和节能环保重大项目。 (六)骨干项目。 第三条 省重点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重点保障、条块结合、联动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答辩状范文。按照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留有余地的原则,省人民政府每年确定一批续建和新开工项目作为省重点项目,省发展改革部门每年确定一批加快推进前期工作的重点储备项目。 第五条 省重点项目名单及年度计划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省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投资导向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重点研究提出省重点项目申报条件和具体要求。 (二)省直有关部门、市(州)和扩权试点县(市)重点项目综合管理部门、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向省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对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重大项目,省发展改革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纳入省重点项目建议名单。 (三)省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申报情况,商行管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后,提出省重点项目建议名单,编制年度建议计划。 (四)省重点项目名单及年度建议计划,经省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下发。 第六条 申报省重点项目,需向省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概况、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等前期工作情况,以及项目进展、年度投资计划等书面材料,并通过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系统信息平台报送。 第七条 省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对当年下达的重点项目年度计划进行中期评估后适当调整。 (一)对因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调整或因因素影响项目实施的,项目推动不力的,难以落实要素保障的,市场发生变化停止实施的,采取弄虚作假手段进入省重点项目计划的,以及其他原因导致项目不能实施的,退出省重点项目年度计划。 (二)项目前期工作扎实,条件成熟,符合省重点项目申报要求,可以申请增列入省重点项目年度计划。 (三)省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中期评估情况提出调整建议计划,经省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定后下发执行。 (四)严格计划管理,避免年度计划调整的随意性。调整退出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不再享受相关的政策支持。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对省重点项目建设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推进省重点项目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实行建设项目责任制、资本金制、制、制和合同管理制,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项目质量。积极推行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 第十条 省重点项目法人是重点项目具体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涉及项目的前期工作、资金筹措、建设和经营管理等具体工作。重点项目法人应主动配合审计、督查、稽察等工作,如实提供项目建设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省重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