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专题2 > 答辩状范文 >

行政诉讼中被告的答辩状

时间:2014-02-03 20:15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行政诉讼中被告的答辩状 视频就来不及看了,给你一个范文,你参考参考吧。希望能帮到你吧!^_^ 行政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苏州市建设局 住所地:苏州市锦帆路239号

  视频就来不及看了,给你一个范文,你参考参考吧。但愿能帮到你吧!^_^

  行政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苏州市建树局 住所地:苏州市锦帆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游膺 职务:局长

  为陶士君、包志勤不平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金行初字第0010号行政讯断书提起上诉一案,答辩人按照上诉人的上诉来由现作以下答辩:

  1、省发改委对《苏州市轨道交通一号线工程起源计划》作出的批复,按照有关划定属于建树项目核准文件。其来由是:

  其一,为了改变打算经济体制下高度齐集的投资解决模式,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良,国务院于2004年7月16日揭晓了《关于投资体制改良的抉择》。按照该文件的划定:建树项目标审批制度从原本单一的当局审批制改变为当局审批制、许诺制和存案制三种情势。而且对属于当局审批范畴内的建树项目无论在措施上和内容上都进一步简化。属当局审批的建树项目,按照项目内容的差异只是对可行性研究陈诉或是在此基本上必要的项目起源计划举办审批。因此,当局主管部分对起源计划的批复也是建树项目核准情势之一。

  其二,国务院办公厅揭晓的《关于增强和类型新开工项目解决的关照》(国办发[2007]64号)中对种种投资项目开工建树必需切合的前提作出了详细划定。个中第一条第(二)项明晰划定了开工建树项目必需切合:“完成审批、许诺或存案手续。实施审批制的当局投资项目已经核准可行性研究陈诉,个中需审批起源计划及概算的已经核准起源计划及概算”。该划定也是对建树项目是否已完成当局审批手续的详细认定。因此地起源计划的批复凭证上述文件的划定该当属于建树项目核准文件。上诉人引自国度计委 [1983]116号文件以及教科书的内容对本案所涉的建树项目核准文件的情势提出质疑,并推定省发改委对《苏州市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工程起源计划》作出的批复不是法定的建树项目核准文件,属引证不妥。

  2、 苏地拨复[2008] 第16号文件系国有土地行使权核准文件的详细情势。其来由是:

  (1)苏地拨复[2008] 第16号文件系苏州市疆域主管部分报请市当局核准后向本案第三人下达的行使国有土地行使权的核准文件,该文件系疆域主管部分依权柄作出的详细行政举动,也是答辩人核发拆迁容许证的依据之一。

  (2)苏地拨复[2008] 第16号文件也是疆域主管部分核发《建树用地核准书》和《划拨国有土地划拨抉择书的》的有用依据。这在《建树用地核准书》和《国有土地划拨抉择书》上均已载明,足以证明。

  因此,答辩人以为:上诉人提出的苏地拨复 [2008] 第16号文件不是法定的国有土地行使权核准文件的概念不能创立。

  3、本案第三人提交的《拆迁打算和方案》切合拆迁条例划定的内容。

  (1)按照《拆迁打算和方案》中载明的安放房源环境可以认定:本次拆迁项目所设置的房源是定销商品房和由本案第三人订购的、苏州利景地产有限公司开拓的广济南路8号地块商品房(期房),并有响应的证明原料所证明,不存在凭空之说。而且,近阶段的拆迁实践也可证明上述房源是客观存在的。

  (2)安放房源落实和付出是两个差异的阶段,在核发拆迁容许证时答辩人所要检察的是安放房源是否落实。至于安放房源要切合国度质量尺度这是安放房的建树单元应包袱的法界说务,若是安放房交付时不能到达国度质量尺度的,除了建树单元要包袱法定责任外,对产权互换的安放房本案第三人也要包袱法律责任。

  (3)国务院《都市房屋拆迁解决条例》第28条划定的内容是针对拆迁人用安放房对被拆迁人举办安放时所作出的详细要求,而不是答辩人核发拆迁容许证时检察的依据。

  因此,上诉人诉称《拆迁打算和方案》不切正当律强制性划定没有客观依据。

  综上所述,答辩人以为:一审法院所作出的讯断并无不妥,上诉人上诉的来由不能创立应予驳回。以上答辩意见恳请二审法院予以采用。

  此致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苏州市建树局(盖印)

  2009年3月1日 提问者评价 我照旧本身写完了,这个我在网上也看了,但照旧感谢你,分总要扣的,以是全给你O(∩_∩)O~。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