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 本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往往造成人身伤亡。但是,它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抢劫财物,只是它使用的手段,也侵犯了人身权利,所以把它归入侵犯财产罪中 (二) 客观方面 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实质上是一种双重行为,由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所构成。方法行为指为了劫取财物,而实施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人身的行为。目的行为,是指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即当场夺取财物,或者使他人当场交付财物的行为。二者紧密结合,缺一不可。此外,是否抢劫到财物,是确定既途未遂之根据,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 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14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四) 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出于何种动机不影响定罪,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来考虑。 三、、本罪的认定 (一)由于借贷或者其他财产纠纷,而强行扣留对方财物,用以 抵债抵物,或者索还债款、欠物的,因为不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属于讨债、索物手段不当的行为,应查明情况,妥善处理,不视为抢劫罪。 (二)因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方抢回彩礼、陪嫁物,或者强行分割并拿走家庭共有财产的,即使抢回、拿走的份额多了,也还是民事、婚姻纠纷中处理方法不当的问题,不具有非法强占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三)为子女离婚、出嫁的女儿暴死等事情所激怒,而纠集亲友 多人去砸毁对方家庭财物,抢吃粮菜鸡猪等,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中的 泄愤、报复行为,一般应做好调解、妥善处理,不要作为抢劫论。 (四)没有杀人的直接故意,在抢劫中使用暴力,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或者致人重伤经救治无效死亡的,应定抢劫罪; 事先预谋杀人又抢劫,也照此实施的,或者在实施抢劫中遭遇顽 强抵抗,而决意杀人的。这样两种犯意、两种行为都很明显的,应定杀人、抢劫两罪,实行井罚;是否具有两种犯意、两种行为,确实分不清的,可以只定一个抢劫罪;先杀人,因遇意外,没有来得及抢劫 的,应定杀人罪。 (五)对被抢财物、有价证券的估价和计算应参照盗窃财物、有价证券的估价和计算方法。 四、量刑 犯本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