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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盗牛案看“从旧兼从轻”原则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时间:2012-12-28 22:38来源:老顽童 作者:理财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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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维嘉律师简介
博主简介:王维嘉律师,郑州天一环发律师事务所工作,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功底扎实,曾办理众多疑难案件,积累了宝贵的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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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27日,铜梁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少见的盗窃耕牛案。被告人徐海(化名)盗窃耕牛,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徐海,30岁。10年前,即1997年1月到4月间,在短短的4个月时间里,徐海伙同邓某某、黄某某(均已判刑)等11名铜梁籍男子到铜梁大庙镇、平摊镇,大足县、潼南县等地疯狂盗窃村民耕牛10起11头,盗窃数额达3.72万元。 铜梁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海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静海的犯罪行为是在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施行之前发生的,根据我国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法院适用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遂产生了前述判决。 [法理评析]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刑法在溯及力方面的一项重要原则,指除了对非犯罪化(除罪化)、弱化惩罚或有利于行为人的规定之外,刑法不得有溯及即往的效力。“从旧”要求按嫌疑人行为当时的法律规定定罪量刑;“从轻”则将行为时与行为后的不同法律规定相比较,择其轻者加以适用,体现了当代刑法发展的轻刑趋势和人文关怀。 对于刑法溯及力的规定,各国刑事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则:(1)从旧原则;(2)从新原则;(3)从轻原则;(4)从新兼从轻原则;(5)从旧兼从轻原则。而我国刑法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实际上是从刑法罪行法定原则从旧原则发展而来。如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第8条规定“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著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犯罪行为前已制定,公布和合法施行的法律,不得处罚任何人”。联合国于1966年通过的《公民权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5条第1款规定“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照国家法或国际法不构成刑事犯罪者,不得椐以认为犯有刑事罪,所加之刑罚也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规定。如果在犯罪之后依法规定应处较轻的刑罚,犯罪者应予减刑。” 从轻原则则是在从旧原则基础上的发展,出发点是进一步的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地理解并实现法律工具的功能。法律对一种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具有评价作用。法律评价是基于特定的社会关系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评判标准做出的,而社会关系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不断变化,法律评价在不断改变,原来认为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行为,后来认为它的危害性小了,或者原来认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后来认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在法律上表现就是国家对法律的修改,而这种修改正是对行为之社会危害性既定判断的确认。如果修改后的法律对一个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做出了没有社会危害性或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评价,并相应的取消对这种行为的惩罚或做出较轻的惩罚的规定时,应适用新的法律对这种行为重新进行评价并相应的调整惩罚。 在刑法方面从旧兼从轻原则已作为一条最基本的刑法适用原则在审理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得到适用。 徐海盗窃案发生后,当时公安机关在一次巡逻中将徐的同案犯人赃俱获,但徐海逃脱。为逃避法律制裁,徐一直潜逃到广东打工,公安机关直至2007年3月15日才将其抓获归案,时隔十年,由于本案发生在1997年1到4月间,而新刑法则于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自10月1日起施行。本案则刚好发生在新刑法实施以前,案发于新刑法颁布期间。对被告人盗窃行为应适用哪一部刑法来定罪量刑就成了本案的一个重点问题。 按照我国现行刑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本法。”但“从旧兼从轻”原则不适用于采取强制措施后外逃的犯罪嫌疑人。 因此,徐海不是在采取强制措施后外逃的犯罪嫌疑人,也就可以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主刑较重,附加刑较轻(无并处罚金),故依据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本案适用了新刑法。文/叶春在线调查你点击本网站的目的主要是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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