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抢劫致人伤亡的后果、抢劫次数、抢劫数额、抢劫手段等方面,量刑时可以根据抢劫致人伤亡的后果、抢劫次数、抢劫数额、抢劫手段等犯罪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l、抢劫犯罪,可以分别在下列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抢劫一次,犯罪情节和后果一般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可根据抢劫数额的大小和致人伤害的后果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抢劫二次,犯罪情节和后果一般的,量刑起点为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可根据抢劫数额的大小和致人伤害的后果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人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没有造成残疾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可根据抢劫次数、抢劫数额和有关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相应地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每增加~次抢劫,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带有黑社会性质或者地方恶势力性质的: (2)持械抢劫的; (3)抢劫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 (4)为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实施抢劫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