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 在实际生活中,如发生交通事务。投保人的损失保险人是按过错即比例的原则赔的。我的看法是保险人应按合同全部赔偿后再代位去追偿。这个问题老困惑我。 解答:您说的情况不是很详细,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额度来赔偿。 问题2 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前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须承担保险责任,这中止时间是指自保险人催告起三十日或超过期限六十日吗?就是过了约定期限三十日或六十日,保险人就免责? 解答:保险法第36条规定的“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是指投保人逾期缴纳保险费的时间,保险人并不免责,只是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问题3如果中止合同两年内没达成协议是可以解除,两年后是应当解除吗?(根据2011/三/75题的理解) 解答:保险法第37条规定,“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可知,满足上述条件之后,是否解除保险合同由保险人决定。 问题4. 公司可以投资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吗? 解答:您好,1、《》原则上禁止公司成为负连带责任的出资人。除非另有规定。2、《合伙企业法》原则上允许公司成为负连带责任的出资人。除非属于本法第三条所列情形。据此,我们可以认为《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正是《公司法》第十五条但书中的“法律另有规定”。 合伙企业法允许法人参与合伙,这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法人可以通过(普通/有限)合伙的方式进行转投资。 只是,上市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均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仍可成为有限合伙人。 问题5. 2006年第74题B选项当选吗 解答:不当选。因为虽然《》第286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破产程序首先是宣告破产,接着才是破产财产的变价。因此,即使是建设工程欠款也应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受偿。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