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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出让、转让

时间:2013-06-19 21:54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

推荐阅读: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叫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土地是我国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包括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二种形式。

  □相关链接

  ◆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办理程序

  ◆集体土地使用证有使用的年限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

  ◆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方式

  ◆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可作担保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出让、转让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才旦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移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原则上不允许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只有一种情形可以例外,就是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形。这种情形是指乡镇企业破产、兼并,企业的资产(包括厂房等)发生转移而导致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如果土地上没有建筑物等设施,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将不允许转让,也不得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相关内容

  ●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可作担保

  江苏省泗洪县的赵某,因从事养殖需要,于2007年1月15日向泗洪县某银行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时,赵某的邻居张某某在借款合同担保人处签字,以其享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为该5万元贷款抵押担保,并向银行提供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借款到期后,因赵某未向银行偿还借款,故银行诉之法院,请求判令借款人赵某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并要求担保人张某某承担无效担保的赔偿责任《《全文

  ●国土部门收回系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还会发回

  本网关注了网友反映的《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一村村民房产证被收无音信》一事,并持续关注。近日我们收到了廊坊市国土资源局安次区分局关于此事的回复,回复中表示国土部门在宅基地清理做地籍调查过程中,收回了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将在调查工作完毕通过验收后方能将证发给村民。而且,国土部门会有完整的档案材料,不必担心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问题《《全文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规定

  为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和《担保法》,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现就依法承包并经发包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集体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抵押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涉及所使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规定如下《《全文

  ●论农村集体土地房产的执行

  基层人民法院面向农村,大多数案件的被执行人系农村中的自然人——农民,在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法院不得不考虑处分其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而按照我国的相关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只能通过征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协议调剂等方法流通,致使法院对农村房产进行处分时,受到土地使用权难以过户转让的限制,相关的国土、房管部门又难以协助,处分难度极大或者说根本无法处理,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得到实现,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文

    ●县政府直接注销村民集体土地使用证是否合法

  案件简介:1991年,朱某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为其划定宅基地一处,同年县政府为朱某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朱某在建房至基础后村委会通知其停止建设,遂停止了建设。1992年,朱某所在乡政府给其新批宅基地一处,朱某在该处宅基上建成房屋居住至今,但未领取该处宅基地土地使用证《《全文

◇相关咨询:

  我老家有一处宅基地.现在市政建设新农村. 所以有可能会改建或是征用. 当时父母在这块地上自己造了4间房子. 现在父母都已过世. 我另有1个哥哥 2个姐姐.均已成家. 现在我家的户口本上有我1个. 还有2个侄女的(这两个侄女是我因病去世的2个哥哥的孩子现年满18周岁了). 我的嫂子. 就是这2个侄女的妈妈. 都已经改嫁到外地去了. 一个侄女是我妈带大的. 另外1个侄女跟着她妈但是户口在我家. 请问:这块宅基地可以过户到我的名下吗? 哥哥 姐姐和侄女他们可以按照遗产来继承吗? 如果能继承. 他们分别占有的遗产份额是多少呢?

  中顾网法律回答:

  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过户到你名下;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房屋归你所有。

  更多精彩内容进入集体土地使用权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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