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可否以公司未交住房公积金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我是2007年1月1日与公司签的3年劳动合同。2006年7月1日毕业,至2006年12月31日在公司为见习期。公司为央企上市公司在地级市的分公司。现在都2008年5月了,公司一直给我未交住房公积金,请问,可不可以以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提出补交,是否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了,那样会得罪公司,会被报复。房屋转让协议。如果可以,请问,具体以什么步骤拿到证据,先到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并获得证据?住房公积金中心开这样的证明吗? 答:1 当时签订合同时,如果约定公司为你交住房公积金,则可以认为这是你劳动报酬的一部分,那么这就属于严重违约情况。你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得到经济补偿。法律依据: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2 你可以去中心说明情况,查询交费记录并请中心盖章作证。如果中心拒绝,可以在向法院起诉时,槊明已经前往,未能取得证据,要求法院调取这项证据。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