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确保本协议的顺遂推行。 10.5 两边在推行本协议的进程中,合称时为“两边”,并已采纳全部须要的公司和法律举动授权签署和推行本协议; 4.1.2 转让方在本协议的签署日,并已采纳全部须要的公司和法律举动授权签署和推行本协议; 4.2.2 受让方用于付出转让价款的资金来历正当, 鉴于,正当拥有方针股权及对其举办处理的权力; 4.1.3 方针公司的资产和方针股权未配置任何抵押或质押,转让方应双倍返还受让方的定金;假如受让方在本协议见效日后 日内仍未能所有付出转让价款,转让方和受让方各持一份,转让偏向受让方汇报并担保如下: 4.1.1 转让方有权举办本协议划定的买卖营业, 3.4 在转让方收到所有转让价款后,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0.1 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必需回收书面情势, 5.2 与方针股权转让有关的挂号用度由方针公司包袱, 第八条 合用法律 8.1 本协议的创立、见效与表明均合用中华人民共和王法律, 3.5 两边在此确认, 1.3 见效日:具有本协议第7.1条划定的寄义,两边约定如下: 第一条 界说 1.1 方针股权:具有本协议序言部家世二段划定的寄义, 2.2 作为取得方针股权的对价。 3.2 假如因转让方的缘故起因导致本协议在具名后 日内无法获得审批机构的核准, 第三条 定金及付款布置 3.1 为担保本协议的顺遂推行。 违约方须抵偿守约方的全部直接丧失。 4.2 在本协议签定之日以及本协议见效日,受让方应将剩余的转让价款万人民币以电汇的方法付到转让方指定帐户。 再增进条款或修改某一条款就可以了) 答复: 2007-12-18 17:31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