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非法采矿罪立案标准 非法采矿罪立案标准 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非法采矿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八条[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非法采矿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0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非法采矿罪立案标准 更多相关罪名及知识,请浏览智豪刑事律师网: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