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湾媒体报道,台“司法院”昨天说,行政诉讼“三级二审”新制,在现有“高等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外,于地方法院设行政诉讼庭,6日正式实施。 据报道,“司法院”指出,简易诉讼程序事件及交通裁决事件的第一审为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第二审(终审)为“高等行政法院”;通常诉讼程序事件的第一审为“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审(终审)则为“最高行政法院”。 “司法院”表示,原本行政诉讼二级二审制于2000年7月间施行后,花东地区及外岛居民提起诉讼或寻求诉讼辅导仍有不便,因此推动修正,在各地方法院设立行政诉讼庭,审理简易诉讼程序事件;目前由地方法院交通法庭受理的交通裁决声明异议事件,自6日起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审理。 “司法院”指出,各地方法院设立行政诉讼庭后,交通裁决事件由行政诉讼庭法官审理,而在交通裁决事件的管辖法院部分,除可向原裁决机关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起诉外,也可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违规行为地的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起诉。 若交通裁决事件起诉前还要先提诉愿,程序冗长,所以新“法”明定,当事人不服裁决,免经诉愿程序,得迳行提起诉讼,而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收到起诉状后,会先交由裁决机关重新审查,若发现裁决有误,直接撤销裁决。 “司法院”说,若当事人在9月6日前已向地方法院交通法庭提起声明异议或不服法院裁定已向“高等法院”提起抗告的案件,仍由原法院继续审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