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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集中清理整顿无牌无证非法拼

时间:2012-10-10 10:18来源:紫黄茉莉 作者:小刀看盘 点击: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集中清理整顿无牌无证非法拼(组)装和报废机动车辆工作方案的通知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04 生效日期: 2004-02-04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并政办发[2004]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集中清理整顿无牌无证非法拼(组)装和报废机动车辆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04 生效日期: 2004-02-04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并政办发[2004]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现将《太原市集中清理整顿无牌无证、非法拼(组)装和报废机动车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二月四日


太原市集中清理整顿无牌无证、非法拼(组)装和报废机动车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307号,以下简称《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清理整顿无牌无证、非法拼装、报废机动车辆有关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04〕12号)精神,进一步整顿我市机动车管理秩序,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明确职责、集中整治、彻底清理、标本兼治”的工作方针,把整治与建设、当前与长远、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有机结合起来,集中清理整顿无牌无证、非法拼装、报废机动车辆,维护我市社会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清理整顿的内容和方法
  (一)从集中清理整顿之日起,无牌无证、非法拼装、报废机动车辆严禁上路行驶,一经发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立即扣留,并告知当事人于10日内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逾期或经公告三个月后不接受处理的,由有关部门对扣留车辆依法进行处理。
  (二)按照《办法》规定,由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办公室协同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对所有非法拼(组)装车、报废车进行集中拆解,对车辆的“五大总成”(方向机、发动机、变速箱、前桥、后桥)要做破坏性处理,严防再次流入社会。
  (三)对驾驶无牌无证、非法拼(组)装车、报废车的驾驶员,要依法从重处罚。
  (四)对未达报废标准的无牌无证国产机动车,要责令车主限期办理注册登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与公安部门被盗抢机动车信息库核对,无被盗抢嫌疑的,可由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核发牌证。但档案需另册管理,且不得办理过户、转出、变更等登记。
  1、在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出台之前,已购买的国家限制生产、销售的车辆(如化油器车)。
  2、原始购车发票或机动车合格证丢失的,可由原售车单位和车辆生产厂家出具证明和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证明函上要注明原合格证所列内容。 3、对抵偿债务车辆,无车辆原始来历、产品合格证或原注册档案的,可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或裁定书)、抵债协议(其中应有明确的车辆信息,即车辆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等)办理有关手续。
  (五)对县、乡农村无牌无证摩托车及农用运输车,在车主提供车辆注册登记必要的来历证明和合格证等资料后,即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车主出具《缴纳车辆购置税通知单》,并定期通知当地税务部门收缴上述车辆的税费。
  三、工作步骤
  集中清理整顿时间为2004年1月20日至5月31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集中清理整顿阶段(2004年1月20日至5月20日)
  2月20日、3月30日、5月20日分三次对“三类车辆”进行集中销毁。
  (二)督促检查阶段(2004年5月10日至5月20日)
  (三)规范总结阶段(2004年5月21日至5月31日)
  四、领导机构
  为确保集中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太原市集中清理整顿无牌无证、非法拼(组)装和报废机动车辆工作领导组,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张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王建生(市长助理)
  杨志凌(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王志强(市经委主任)
  张建刚(市交通局局长)
  梁丽明(市环保局局长)
  薛维栋(市工商局局长)
  娄晋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长)
  刘福莲(市国税局局长)
  杨支军(市农机中心主任)
  胡越峰(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新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
  林全胜(省军区司令部军务动员处副处长)
  杨文生(省武警总队司令部警务装备处处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办公室主任:唐朝彬(市经委副主任)。
  五、职责分工
  (一)此项工作由市集中清理整顿无牌无证、非法拼(组)装和报废机动车辆工作领导组统一领导,杨志凌副秘书长总体协调,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
  (二)市经委牵头,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农机中心配合,负责对非法拼(组)装车辆进行彻底整顿,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监督检查。
  (三)市公安局、市公安交警支队牵头,市交通局、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办公室配合,负责对无牌无证、非法拼(组)装车辆、报废机动车辆进行查扣收缴。
  (四)市工商局会同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办公室对非法拼(组)装车辆黑窝点和对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封、取缔,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
  (五)市质监局牵头,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办公室配合,负责对非法拼(组)装车辆和报废车辆进行检测鉴定。
  (六)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办公室牵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环保局、市质监局配合,负责对查扣非法拼(组)装和报废机动车辆进行集中拆解的监督;“五大总成”要做破坏性处理,不得重新流入社会。
  (七)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处负责对我市境内路面“三类车辆”情况、市内非法拼(组)装车辆窝点清理整顿情况和查扣“三类车辆”拆解情况进行督查。
  (八)由市新闻中心负责,组织新闻单位对集中清理整顿“三类车辆”工作进行全程跟踪报道,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舆论氛围。
  六、工作要求
  (一)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搞好齐抓共管,确保集中清理整顿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严格执法,严明纪律。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守工作纪律,严格依法行政。
  1、严禁私放查扣的“三类车辆”,违者要给予严肃处理;
  2、拆解销毁车辆时,要有公安交警部门、质监部门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部门三方签字;
  3、对查扣的“三类车辆”要实行严格的登记和封存制度,并进行分批集中拆解销毁;
  4、公安、交警部门要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广大群众对“三类车辆”情况和清理整顿工作中的问题进行监督、举报。
  (三)提高认识,广泛宣传。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要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使专项整治工作 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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